教員通則公校教師 撤職後禁重新投考

【本報訊】三常會昨日繼續細則性審議《修改〈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法案,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委員會提出多項關注內容及操作性的問題,立法會顧問團盡快整理問題清單,邀請政府到立法會解釋。

黃顯輝稱,法案建議如對教師科處撤職的紀律處分,則導致其不得在公立學校擔任教師職務,即使根據《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相關規定恢復權利者亦然。委員會關注但書的行文,根據一般制度,公職人員被撤職,在恢復權利後可再投考公職,又提到刑法的附加刑、行政上附加處分均有期限,希望政府解釋;亦有個別議員對條文不表認同,提出即使“私框”亦無禁止的規定,即相關人士仍可到私校任教,關注立法精神。

委員會亦關注到法案新增教師合理缺勤的條文,法案大部分援引現行公職制度,但有5種情況未有納入,包括捐血、學術專業及語言培訓、於助學金受領人狀況、從事工會活動及喪失薪俸,委員會希望了解上述5種情況不納入合理缺勤的原因。

另外,委員會希望政府交代教師工作表現評核的補充性行政法規出台的時間表,指出從條文表述反映相關行政法規似乎不是與法案同步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