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帑報銷親友餐飲費 駐京辦前領導案待判

  【本報訊】澳門特區駐北京辦事處前領導涉用公帑報銷親友的餐飲費,並要求公務司機接載其親友到處遊玩。被告於初級法院應訊時否認指控。案件1月20日結案陳詞,押後宣判。
  女被告姓康,五十七歲,無業,涉多項公務上之侵佔罪。
  案情顯示,二〇一五年至二〇一六年期間,在康某不在澳情況下,其分別以公費支付親友於路氹、西灣某餐廳的餐費,兩者分別為一千七百多元和一千多元。二〇一七年時,康某放假期間,涉於北京一酒店用公費食早餐,費用約一百八十三元人民幣。
  廉署指出,當局接到舉報後,發現有十多筆開支,是康某在放假期間開公數,而沒有得到長官批示。當中有兩筆在澳使費,根據入境記錄,康某根本不在澳門,認為當中存有可疑。
  案情透露,在其中一筆可疑消費中,康某涉請他人用餐並開公數,當時康某的兒子在場。康某於應訊時曾表示,當時有一名澳門青年想在北京宣傳澳門,與其食飯是公務原因,但傾談了一會後,由其兒子負責招待。
  當日有出席飯局的證人出庭作供,其是康某兒子的中學同學。證人指出,多年前已認識康某,並曾於康某家中與對方見過面。當年有意在北京創業,想諮詢可獲取的資助,於是在社交媒體約對方傾談相關事宜,康某安排其到某酒店餐廳進一步傾談。
  在現場時,康某比較趕時間,在餐前談了十多分鐘就走了,其後由康某的兒子接待,並由對方埋單。由於工作情況不允許,相關北京創業計劃不了了之。
  三位法官多次質疑證人,為何不用正常途徑詢問官員?如果有創業計劃,為何連少少的文書內容都無,例如計劃書、email等?「為何叫人出來傾嘢,要人地個仔埋單?」證人答,當時只有初步計劃,對創業無經驗,飯局由對方安排。
  控方指出,在上述的飯局前,康已與證人完成商談,飯局純屬私人聚餐;辯方指出,根據飯局出席人數和收據計算,康某的使費已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