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二常會昨日繼續審議《私立進修中心法律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葉兆佳會後表示,委員會主要關注法案中有關處罰操作、導師津貼等問題,會將問題集交予政府,邀請政府代表到小組會說明。
主席葉兆佳表示,法案建議具備授課資質的專業導師,需要滿足多項硬性條件:第一,必須是澳門居民;第二,達到規定學歷學位標準;第三,每周實際授課時長不少於20小時。授課場地也有明確限定,只能是進修中心、公共部門、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或是高等院校場地。委員會關注不牟利中心導師津貼,指出不少進修中心的導師屬於兼職身份,很多人會同時在兩間中心授課,關注跨中心授課的課時能否合併計算?如果同時在兩家機構任教,是否可以分別申領兩份津貼?後續將探討細節並與政府溝通確認。
關於授課場地,委員會質疑部分導師偶爾會應外部機構邀請,在非中心場地開辦培訓班,關注此類外出授課時數是否計入津貼認可範圍。法案訂明,若單周授課不足20小時或在不獲認可場所授課,累計三次違規將取消津貼資格,需滿一年後方可重新申請,委員會認為規則需更貼近實際營運狀況。
至於處罰方面,法案建議訂定的行政違法罰款金額,按違規嚴重程度分為五個級別,最高罰款為五萬至十萬元,最低為兩千至一萬元,整體制度與現行補習社的處罰標準基本一致,委員會表示認可。此外,按嚴重性可科處為期不少於十五日「關閉中心」的附加處罰,最長至准照到期日,委員會希望政府說明中心停運期間學生和學費處理、導師和職員安排,以及保全措施中的「防範性停止運作」實際操作。
另外,委員會亦關注法案同時修改「補習社業務法」後,有否過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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