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兩樣東西使美國成為了最特殊的資本主義國家。一個是全球金融支付系統,一個是全球互聯網。以這二者為依託,美國分別形成了美元霸權和互聯網霸權。
全球經濟的發展需要方便可靠的電子化金融支付系統,基於這種需求,多國銀行於1973年合作建立了SWIFT國際結算系統。這個系統本應是開放、中立、去中心化的,但由於金融信用具有特殊性,美國利用其國力優勢,以世界各國幾乎都需要的石油貿易為推手,將美元迅速推廣成為全球主要貨幣。如今美元佔全球外匯儲備比例達到六七成,儘管美國的GDP只佔全球四分之一左右。
全球互聯網本應與電話系統一樣去中心化,但從技術角度來看,互聯網是從美國起源的,基於TCP/IP協議的互聯網架構的域名管理需要有根服務器這樣的中心結構,而根服務器早期都分佈在美國。直到2016年美國商務部將域名管理權移交給作為非營利性國際組織的互聯網名稱與數字地址分配機構(ICANN),美國才不再擁有全球互聯網管理的中心地位。
美國在全球互聯網領域的霸權地位,並非技術框架決定的。互聯網之上的軟件公司才是更關鍵的因素。
在搜索、社交、電商、媒體、娛樂等多個領域,美國互聯網巨頭佔據了壟斷性的全球市場份額。全球多國互聯網市場大門敞開,任美國公司隨意佔領。例如,在全球搜索市場,美國的谷歌和Bing佔據了超過85%的份額。2010年以後,美國互聯網公司更是遠遠甩開了其他類型的公司,其中還出現了一些市值超乎想象的巨頭,如市值接近2萬億美元的谷歌、亞馬遜以及約1萬億美元的臉書。
互聯網霸權和美元霸權一樣,已經成為美國經濟極為重要的基本面,使美國拉大了與其他發達國家的差距。某種意義上可以說,美式資本主義制度,已經演化到了「互聯網資本主義」的階段。
互聯網公司不是普通公司,而是社會發展深層次的基礎架構。互聯網深刻改變了全球社會生活的同時,也使多國的政治與經濟制度深受衝擊。
近年來,全球多國發起了針對美國互聯網巨頭的反壟斷運動,比較典型的是2017年歐盟對谷歌開出27億美元鉅額罰款。如今,美國內部也對互聯網公司疑慮重重,臉書創始人扎克伯格甚至被評為2021「年度惡人」。
美國依靠互聯網巨頭在世界上獲得了巨大利益,而今卻不得不警惕「互聯網資本主義」新階段的問題。
平臺的霸權
美國國會山騷亂一週年之際,一些媒體再次提出,無論是當時煽動起民眾的憤怒助推暴力升級,還是後來的禁言和封號操作,都表明美國的互聯網管理原則在經過多年實踐後已經不能適應現實,集中體現為互聯網公司權力過大,又不用負太多責任,事實上成了「網絡輿論規則制定者」。
在互聯網興起之初,美國就出現了「平臺」這種新生事物。對於一些用戶在平臺上發佈不雅內容,美國也有過爭議。美國國會在1996年將相關問題納入了《電信法》的管理範疇。其中影響重大的社交平臺230條款規定:平臺不需要對用戶發佈的內容負責。
出臺這個條款的原因是,當時認為互聯網平臺對內容即時監管在技術上是不可行的,如果要平臺對內容負責,將極大增加成本。
這個230條款對互聯網平臺的發展非常關鍵。除了淫穢色情人身攻擊等內容,用戶還上傳了很多侵權內容,包括版權明確的音頻、視頻、文字等內容。
對於這類問題,美國經過討論後推出了一個「避風港原則」:平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不需要對用戶自行上傳的侵犯版權的內容負責,但是如果有人來告,平臺就需要刪除相關內容,保護版權。
這給了互聯網平臺推諉的藉口——裝作不知道,事實上卻靠大量侵權內容吸引用戶。擁有版權的公司發起維權,平臺也只是刪除了事,不會被罰款。在這種情況下,一些明目張膽侵權的網站在上世紀90年代末的互聯網狂熱期甚至「帶病」融資成功上市。
由於侵權太過嚴重以及發生了兒童色情內容被上傳到平臺上等惡劣事件,美國政界又商量出了一個「紅旗原則」:如果平臺上出現了「眾所周知」的犯法行為,像紅旗一樣醒目地出現在互聯網環境中,那麼平臺就需要立刻監管,而不能找藉口說是用戶的責任。
但在實踐中,互聯網平臺把這個責任變成了權力——只要可以解釋為需要監管,平臺就有了隨意刪除內容的權力。
回顧歷史可以發現,美國政府在上世紀90年代末期逐漸形成的互聯網平臺監管原則存在嚴重偏差。究其原因,既有美國政府對新生事物影響力的輕視,也有其欲藉助互聯網平臺在全球推行「自由」理念的動機,還有新興資本集團遊說引導的作用。
由於監管原則存在偏差甚至為互聯網公司提供了權力,美國互聯網平臺如魚得水,撈到的幾乎全是好處。傳統媒體和內容公司,只能針對互聯網平臺實在說不過去的侵犯版權行為發起維權,無法阻止互聯網平臺的壯大發展。
現在,美國互聯網平臺公司已經成為了龐然巨物,逐漸滲透進生活的各個方面。
它們是音頻、視頻、文字內容的展示平臺,同時掌握著信息發佈權。在既有法律條文的解釋下,互聯網平臺公司可以肆意侵犯言論自由,消滅反對者。理論上用戶可以到其他地方去行使「自由」,但由於互聯網平臺的影響越來越大,它們本身已成為輿論場的主體。
它們已經成為多種商業行為的替代性渠道,平臺上的海量用戶數據具有極高的商業價值。美國互聯網平臺的廣告業務收入已經超過了傳統平臺,其收入上升趨勢還在延續,而且收益集中在少數幾個頭部公司。競爭者無力與其抗爭,因為要付出極高的技術和獲客成本。
美國互聯網平臺巨頭已經建立了雲服務、硬件系統、操作系統、應用軟件等多重「技術性壁壘」,只需簡單的操作,就能建立起平臺霸權。雖然美國憲法體系表面上保護「言論自由」,但互聯網平臺卻擁有了超越法律的實際權力。
這就出現了一個悖論:監管的目的是好的,為了保護言論自由和版權、清除不良內容,但最後卻被互聯網巨頭利用,成為其實現平臺霸權的工具。
加劇社會分裂
互聯網讓人類進入信息時代,人們獲取信息的能力飛速發展。但在美國,信息時代並未提升民眾的認知水平,互聯網平臺反而讓人們更加扭曲偏執。
最明顯的是「信息繭房」問題。一些人心理上偏聽偏信的傾向被互聯網平臺放大了。經過平臺誘導,一些人只聽到了自己想聽的,且信念越來越堅定。美國民主黨和共和黨選民在一些價值傾向上的分歧本來是可以融合的,但這些分歧被一些政客利用、固化,又在互聯網平臺上被誤導強化了。可以說,新世紀以來美國國內政治的最大變化是民主黨和共和黨基本群體的大分裂,互聯網平臺加劇了這種分裂。
另一大問題是「極端化傾向」。由於基礎教育存在問題,美國大量人群沒有足夠的邏輯辨析能力。過去傳統媒體單向傳輸的模式下,社會總體上較為推崇少數精英的學識,因此尚能維持基本的邏輯和格調。但是在互聯網平臺上,信息傳播變成了雙向即時反饋,人群互動性增強。人們發現,越是簡單好理解的極端觀點越能「圈粉」。例如,性少數群體就利用民主黨的價值觀發起了一些極端化運動,逐漸形成了一些社會禁忌,在社會上影響力越來越大。共和黨的基本盤則在疫苗問題上不講科學、相信陰謀論。互聯網平臺非但沒有彌合化解美國選民的分裂和衝突,反而讓分裂愈演愈烈。人們在互聯網上找到各自「稱心」的信息來源,如帶有強烈陰謀論和邪教特徵的QAnon組織,導致美國社會底層亂象頻發。
在互聯網平臺上,美國民眾整體教育水平低的缺陷被放大了,精英集團無力應對。例如對於謠言,本來傳統媒體還能有底線地進行一些闢謠,但互聯網平臺上的操作要複雜得多。
美國政治制度的根基是選民的基本理性。過去兩黨雖然對立但也有一些默契,比如通過操控媒體共同維持了選民的基本理性。互聯網成為社會制度越來越重要的基礎後,引入了越來越不可控的極端因素,選民理性讓位於極端,美國也陷入了明顯的制度危機。
渠道的壟斷
互聯網是基礎設施,其最主要的經濟價值是渠道。
渠道是資本主義商品經濟最核心的詞彙之一,其本質的特徵是要製造「信息不對稱」。秉持資本主義邏輯的渠道,會在兩頭建立「不對稱」的信息優勢並擴大這種不對稱。一邊,它要維持對生產者的信息優勢;另一邊,它要維持對消費者的信息優勢。生產者接觸不到消費者,產品或服務就賣不出去;消費者時間精力有限,通常只會按渠道安排的方法消費。面對強大的渠道,消費者和生產者通常都無力抵抗。
渠道需要活力,但也引入了「魔鬼的誘惑」。渠道會誘導消費者的不理性,讓整個生產—消費環節產生更多毛利;渠道也會壓榨生產者,在利潤分配環節抽取更多利益。
作為新渠道的互聯網平臺取代傳統商業渠道後,更容易利用自身的信息優勢擴大「不對稱」。
比如,商家想在亞馬遜平臺開店,需要交納月服務費、商品銷售抽成、物流費用等,目前美國站大部分類目的佣金是商品售價的15%,還有個別類目的佣金會有不同。
蘋果公司藉助手機硬件和操作系統入口,也在互聯網業務中收益極大。它通過壟斷製造「信息不對稱」的模式更為凶狠:以系統安全為藉口,不允許用戶從官網或第三方渠道安裝APP,只能從蘋果應用商店安裝,蘋果公司抽成30%。
渠道利潤分成博弈是市場經濟的一部分,但是,渠道建設需要自由,不應人為堵掉造成壟斷。
監管是否對位
如今,美國政府也認識到了互聯網對其內部的副作用,加強監管的呼聲日益強大,與上世紀90年代寬鬆的氛圍大不相同。目前來看,其監管方向並未深入信息傳播原理的根本,而是集中在隱私保護和反壟斷等非關鍵問題上。
由於傳統上非常重視個人隱私權,美國對互聯網平臺濫用用戶信息的行為發起了針對性的運動,臉書成為最大的靶子。但穩私保護做得再好,也解決不了用戶陷入信息繭房、日益非理性等大問題。
美國有豐富的反壟斷歷史,曾經起到過積極的作用。AT&T和IBM或被拆分或被要求放開技術限制,微軟在上世紀90年代末期也遭到了反壟斷調查,險些被拆分。近年來,臉書和谷歌也分別遭到了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司法部的反壟斷訴訟。一些輿論認為美國又到了「每20年大搞一次反壟斷」的週期。但是,美國互聯網平臺公司的權力,來源於早期監管體系的漏洞,並非反壟斷等商業行為能解決的,而是需要準確地對互聯網平臺的運營行為進行界定。
多年來,美國一直存在政客與互聯網平臺相互利用的情況。這種相互利用,直到發生國會山騷亂才令美國警醒。如今,監管難題不僅在於約束互聯網平臺的權力,更要反思其與政治的交集。
(陳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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