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年前的一次外降級鬥爭

  被譽爲「風車之國」的荷蘭,雖然擁有風光秀麗的國土、高度發展的經濟水平,但在大航海時代也留下了極不光彩的殖民歷史,其中就有對我國台灣進行過的長達30餘年的殖民統治。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荷兩國於1954年11月建立代辦級外交關係,這種關係狀態維持了較長一段時間,此期間荷蘭在聯合國阻撓恢復我國合法權利的立場及其與台灣往來等問題阻礙了兩國關係的持續發展。直到1972年5月,中荷外交關係才升格至大使級。從正式建交到20世紀90年代末,中荷關係發展並不一帆風順,而是發生過重大麯折。1981年5月,因荷蘭政府批准該國公司向台灣出售潜艇,兩國外交關係再次降至代辦級。
  荷蘭政府與台灣當局的勾兑
  多年來,台灣一直有發展海軍力量並部署潛艇的計劃,甚至也有自造潛艇的構想。台灣最早的兩艘訓練用茄比級潛艇「海獅號」(原美軍SS-478「帶魚號」潛艇)和「海豹號」(原美軍SS-426「單鰭鱈號」)由美國於1973年4月和10月分批次提供,但這兩艘潛艇的建造時間均在20世紀40年代,售賣給台灣時已嚴重超過一般潛艇的使用壽命。因此,台灣軍方急欲獲得更新一代的潛艇,並在全球範圍尋求賣家。這一時期,台灣空軍也因從西德購買的F-104戰鬥機日漸老舊、零件短缺,向歐洲國家尋求幫助,時任「空軍後勤署長」的馮光世隨即開始與荷蘭空軍接觸,試圖開闢一條從歐洲購買武器的渠道。馮光世在竄訪荷蘭期間,參觀了荷蘭萊因—斯凱爾特—維羅梅造船集團公司(RSV)旗下的威爾頓•費吉諾德(Wilton Fijenoord,簡稱WF)船廠,認為台灣海軍有望從該廠獲得現代化攻擊潛艇。
  20世紀70年代末,歐洲造船業整體處於蕭條期,此時荷蘭國內經濟危機十分嚴重,失業率居高不下,政府急需刺激經濟增長。1979年初,荷蘭議會國防委員會副主席普勒與時任台灣「外交部常務次長」的錢復進行接洽,表示荷蘭經濟陷入困境,RSV造船廠也深陷財務危機,急需訂單維持運轉,因此願向台售賣潛艇。但由於台灣向荷蘭購買潛艇須得到荷政府的出口許可同意,普勒也表示將運用自己在國會的影響力來爭取支持。隨後,RSV公司業務經理費德航先後於1980年2月和8月兩次訪台,與台灣軍方商談出售潛艇事宜,並表示目前荷蘭各政府部門基本都同意向台出售潛艇。但荷蘭政府顧及此事的敏感性和國內外反應,遲遲沒有公開消息,也遲遲未就向台出售潛艇事做出決定。
  阿姆斯特丹執意而為
  1980年11月4日,就在荷蘭首相德裏斯•範阿赫特訪華回國後的第二天,荷蘭最有影響力的報紙之一《新鹿特丹商業報》曝光了RSV公司與台灣當局談出售造潜艇的消息。得知這一消息,中國駐荷蘭大使館立即向荷政府發出外交照會,堅決反對荷蘭向台灣出口潜艇,强調「荷蘭政府的決定違反了指導國家關係的基本準則以及1972年中荷建交公報中提出的原則」。鑑於消息已經曝光,1980年11月29日荷蘭內閣召開緊急會議,討論並通過了發放潜艇出口許可證的決定,同時附加兩個條件:一是由RSV船廠直接與台灣簽約,以免使荷蘭政府承受過多壓力;二是台灣必須另外向荷蘭購買與潜艇金額等值的液態瓦斯輸送設施等工業設備(兩艘潜艇采購價約3.5~3.7億美元)。
  1981年1月16日,荷蘭政府重申支持出售兩艘柴電潜艇給台灣的計劃,但荷蘭議會內部就政府批准向台出售潜艇一案存在較大爭議。1981年1月29日,荷蘭議會下院專門進行辯論,多位議員就政府同意向台出售潜艇表示不滿和憤怒,認爲這會從根本上破壞荷蘭與中國的關係,損害荷蘭的國際信譽,並造成經濟和外交上的雙重損失。1981 年2月3日,荷蘭議會下院經過表決,以77票對70票否決了該交易,要求荷蘭政府收回成命。但是,荷蘭政府不顧中國政府的嚴正抗議,無視荷蘭議會的反對,以克服國內經濟困難、創造就業爲藉口,于2月22日聲明重申不改變對台出售潜艇的決定。3月6日,由反對黨提出的不信任案未能在荷蘭議會立案,向台灣出售潜艇事因此定案。1981年5月5日,中方照會荷方,中國政府決定自即日起將中國駐荷蘭大使館降爲代辦處。
  爲了滿足潜艇交易項目中荷蘭要求附帶的額外貿易額度,台灣經濟部門動員島內主要骨幹企業赴荷采購工業設備、農産品、工業原料、生活用品以及貨櫃、散裝式商船等。當這些附帶的採購額度全部得到滿足後,RSV公司總經理史蒂克飛抵台灣,就潜艇交易細節與台海軍進行磋商。1981年9月3日,RSV公司與台海軍正式簽約,達成購買兩艘改良型旗魚級柴電潜艇的協議,合約總值3.7億美元。實際上,這兩艘潛艇以荷蘭在1970年代服役的旗魚級攻擊潜艇爲基礎進行改造,並非全新製造。
  最終的轉圜
  1982年12月15日,台灣采購的首艘潜艇于RSV公司旗下的WF造船廠進行建造,但此時RSV公司爆出更大財務危機,台灣的造艇計劃因此陷入漫長的還債與資金糾紛之中。為填補RSV公司的钜額資金缺額,台灣付出了比原先合同約定更多的資金,並直接派遣官員和技術人員赴荷蘭進行生産監督。1983年7月,台灣方面向荷方釋放了擬繼續增訂四艘潜艇的信息,但被已不堪此事之擾的荷蘭政府否決。1986年10月臺灣首艘荷蘭造潜艇下水,命名爲「海龍號」(SS-793),1987年12月運抵高雄左營港,第二艘潜艇于1988年6月運抵高雄,命名爲「海虎號」(SS-794)。
  1984年2月1日,在荷蘭政府拒絕向荷公司發放向台灣出售新的潜艇許可證並承諾不再批准向台出售武器的情況下,中荷雙方發表聯合公報,決定自即日起恢復大使級外交關係。
  針對荷蘭售台潜艇事件,《人民日報》于1981年1月20日發表評論文章《中國人民的尊嚴決不容侵犯》强調,「台灣是中國神聖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我們決不容忍任何國家搞『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的陰謀,也決不容忍任何同中國正式建交的國家同台灣建立什麽官方關係,堅決反對任何國家向台灣出售武器。我國政府在台灣問題上的立場是堅定不移的,任何人以爲中國政府和人民會拿原則作交易,那就大錯特錯了。」
(賀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