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里
各國在建立民主制度的進程中,根據各自的國情決定自身的民主道路、民主模式以及民主操作方式。就算是在西方國家内部,實行民主的制度也不是千篇一律的。因此,民主並非等同普選,不應該將普選與民主政制綑綁和等同起來。
對民主的不同理解
對於民主,不同國家、不同民族有不同理解。民主可以被解釋為“政府為多數人掌握之中”,可以被闡釋為“容許所有公民共用的制度”,也可以被演繹為林肯所說的“民有、民治和民享”。總體來看,對民主有兩種主要的注解:民主是一種價值和理念;民主是一種制度。
從發展路徑來說,民主是社會經濟文化發展逐漸演變而來的產物。每個國家因為經濟、社會結構、文化因素並不一樣,所以產生的民主形式也不相同。從民主的產生方式區分,民主可分為內生型民主和外生型民主。一般而言,內生型民主是一個國家或地區自身社會經濟發展到了一定程度之後的產物,民主的模式與本地的經濟社會文化相互契合,因此內生型民主一般較為穩定。相比之下,在很多亞洲國家如韓國、新加坡等地,傳統文化和治理理念不能對民主提供有效的支援。這些外生型民主的國家和地區受外來因素的影響比較大,很多都是仿效西方國家的民主模式而發展的,難免就會出現在學習西方模式過程中本地化改造的問題,因此外生型民主穩定性較差。
民主和普選不能打等號
選舉只是一種民主的表現形式。近年來,有些觀點把選舉、普選等同於民主,把選舉作為民主政體的標籤,以是否舉行普選作為衡量一個國家是否民主、一個政體是否為民主政體的唯一標準。並認為只有實行普選產生的政體才具有合法性,才能產生民主政治。這種把民主和普選等同起來的觀點是有失偏頗的;普選只是一種民主形式,但普選並不能與民主劃等號。
首先,民主並非只有普選一種表現形式。民主的內涵是多種多樣的,除了選舉之外,民主還要求政府為民眾謀福利,受社會監督。在多元社會中,民主的內涵更注重強化政府平衡各階層利益的能力,推進公眾對公共事務的參與,給予各階層公平發展權和公平博弈的環境和機會,建立政府與民眾互動溝通的制度。
其次,普選在一定程度上使民眾的意願得到相對充分的表達,但民眾的意願往往並不代表全民意願。在西方國家的選舉中,選民僅是全體公民的一部分,有的國家選舉時參加投票的選民不足國民總數的一半,而選舉中勝出的候選人其得票率有時僅有微弱優勢。這些選民的意志顯然不能代表全民意志。這種情況下,一部分選民的意志實現,就意味著另一部分選民利益的犧牲或喪失。因此,普選所體現出來的只是相對民意,並沒有體現出全民意志的民主性。
最後,普選有巨大的風險。一些國家和地區在不具備條件的情況下搞普選的實踐給人們予深刻啟示。實現民主要有相應的條件,充分的民主須有充分的條件配合。在社會經濟、居民的參政意識、政治團體的成熟程度還不具備普選的條件下,硬性人為地強行普選,易令社會陷入動盪。“普選”帶來的所謂“民主”只是為少數政客從爭鬥中漁翁得利提供了舞台。
民主制度的目的在於居民安居樂業
民主不是目的,而是一種手段、一種途徑。民主政治制度的根本目的是達至社會的穩定和繁榮,令居民安居樂業。澳門回歸以來的實踐也證明,回歸以來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所以能取得經濟突飛猛進和社會和諧穩定的根本依託在於,澳門基本法確定的澳門特區政治體制符合澳門社會實際,有利於澳門長期繁榮發展及和諧穩定,符合廣大澳門居民的根本利益。
筆者認為,不能把民主等同於多數人統治,更不能將民主簡單地等同於普選。民主既包括投票和尊重選舉結果,還包括保護個人自由、尊重司法獨立、保障言論自由、發表新聞和公正評論時不受政府的檢查等等許多內容。民主是社會發展到一定程度的產物,而政治體制必須符合自身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的變遷。澳門應該著眼於自身經濟社會的實際情況來選擇自身的民主模式和政制發展模式,找到與澳門自身社會經濟文化特質相符合的民主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