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要與大陸協商人權議題面面觀

馬英九外訪歸來後,昨日即在「總統府」主持《人權‧未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國家人權報告》發表記者會。這是台灣地區第一份依據聯合國撰寫準則和格式完成的「年度人權報告」,本來是臺北方面的島內事務,但在記者追問下,馬英九在不得不承認台灣並非是聯合國成員體,即使是將此「年度人權報告」送交聯合國秘書處,聯合國也不會接受的同時,卻表示在兩岸事務協商中,將會遇到人權問題,比如台灣最近和大陸協商「投資保障協議」時,就碰到當台商在大陸若因案被逮捕,如何讓家屬在二十四小時內得到通知的問題;本來「兩岸投保協議」不是一個談人權的協議,但剛好碰到了,就會在這個議題上和大陸溝通,「這就是一個機會」,讓大家對人身保障這個重要的人權領域能夠交換意見,政府一定會站在維護人權的立場和中國進行談判。

馬英九的這番說話,既有實事求是因而是可取之處,但又因其可能不太瞭解對岸在人權議題上正在進行的努力及實務操作方式,因而予人「哪壼不開提哪壼」的感覺。其實事求是之處,是馬英九能夠清醒地明白到聯合國秘書處不會接受臺北政府送交的「年度人權報告」。實際上,馬英九就任「總統」約一年後,就由「行政院」向「立法院」提請法案,並由「立法院」審議批准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並三讀通過其「施行細則」,要求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時,應符合兩個國際人權公約有關人權保障的規定。這項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轉化為島內法律,使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規定可以在台灣地區落實貫徹的立法行為,雖然是「國內立法」,但由於卻同時又審議批准了兩個國際人權公約,而按國際慣例,其下一步就是向聯合國秘書處呈交批准書,這就將會抵觸聯合國第二七五八號決議所認定的一個中國原則了。因而,  當時筆者就指出,台灣方面即使是將批准書送往聯合國,聯合國也不會接受。而昨日馬英九明確表示,他上任後努力把兩公約變成國內法,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他知道,就算簽署兩公約「批准書」,送到紐約的聯合國秘書處存放,秘書處一定不會接受。這是馬政府在國際組織領域也實行「外交休兵」策略的友善態度,或將能得到對岸的善意回報,積極協助台灣參加一些不涉及國家主權的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活動。

實際上,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聯合國大會通過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並於同年十二月十九日開放簽署後,由於中國在聯合國的席位是由「中華民國」佔據,因而當時代表中國在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上簽字的,是「中華民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劉鍇(一九六七年十月五日)。但是,由於當時蔣介石實行威權獨裁軍法統治及「戒嚴體制」,甚至是大搞「白色恐怖」,其所作所為並不符合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各項規定,尤其是在「全民普選」、「選擇制度權」、「言論自由」等方面,其人權紀錄受到國際人權機構的高度關切,因而蔣政權也就無意推動「立法院」通過對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批准書。幾年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盡管後來國民黨政權解除「戒嚴」,撤銷黨禁、報禁,並實行「總統」直選,台灣地區的人權狀況已趨近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規定,但卻因為已不具聯合國會員的身份,而喪失了向聯合國秘書會呈送對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國會批准通知書」的資格。

陳水扁上臺後,充分利用民進黨的前身--「黨外」運動曾經長期遭受「白色恐怖」鎮壓的「悲情」形象,來作為其推動「人權外交」的一大「利多」因素。因此,陳水扁在其「五‧二零」講話中,就聲稱「新政府」將敦促「立法院」通過批准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使其國內法化,成為台灣地區正式的「台灣人權法典」,並成立獨立運作的「國家人權委員會」,力圖將台灣「重新納入國際人權體系」。為落實這一計劃,陳水扁成立了「總統府人權諮詢小組」,「行政院」亦成立「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但是,在經研究之後,連扁政府自己也認為,即使是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獲得「立法院」批准,但由於台灣當局並非是聯合國成員,故該「批准書」送請聯合國秘書長存放一節,仍存在很大困難。另外,「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亦認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任擇議定書」允許個人向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控告其本國政府違反《公約》規定,可能會對台灣當局造成困擾;而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中有關「人民自決權」規定,也將會引起有關「台灣地位」亦即「統獨」的爭議和疑慮。但扁政府卻仍然認為,出於「參與國際社會」,以及「制衡中共謀我日亟的用心與作法,憑藉著先進的人權狀態,強調中共人權紀錄不佳的事實,爭取國際社會認識台灣不隸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事實與法理,對抗中共的統戰伎倆」的意圖,以至台灣當局強調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中的「人民自決權」規定,「引據相關的國際法原理、原則,從人權的觀點,強調台灣人民對自己的前途,有最終的決定權,任何他人或他國皆無權置喙,以此為由,抗拒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文武威嚇」〔以上引文均引自「人權政策白皮書」〕,扁政府仍然是明知不可為而為之,繼續推動「參與國際人權體系」的工作。而現在馬英九的做法,是拋棄陳水扁的那一套,是務實明智的。

但是,馬英九若是要在海峽兩會的事務性協商中,以《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內容協商來與對岸「講數」,則恐怕會形成尷尬狀況。實際上,雖然中國已於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二日由駐聯合國代表秦華孫在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上簽了字,而全國人大常委會也於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批准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也於同年三月二十七日向聯合國秘書處提交了該「批准書」,同年六月二十七七開始對中國生效;但由於法律和體制上的障礙,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一些規定,仍未能完全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某些規定相接軌,因而全國人大常委會仍未能完成批准及向聯合國秘書處送交「批准書」的手續。

二零零四年一月二十七日,國家主席胡錦濤在法國國民議會大廳發表演講時指出,「中國政府正在積極研究《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涉及的重大問題,一旦條件成熟,將向中國全國人大提交批准該公約的建議。」由此,內地的一些國際法、刑訴法學的專家,進行了積極的研究,並先後出版了《聯合國刑事司法準則與中國刑事法制》、《〈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批准與實施問題研究》、《人權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研究》、《聯合國人權公約機構與經典要義》、《〈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我國刑事訴訟》、《國際公約與刑法若干問題研究》、《〈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中國刑事司法》、《國際人權公約與中國刑事法律的完善》、《公民基本人權法律制度研究》等著作。今年三月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修訂《刑事訴訟法》,就是吸收了上述研究成果的一些內容。

因此,在中國大陸雖然已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上簽了字,但全國人大常委會尚未批准,而未能向聯合國秘書處送交「批准書」,因而尚未能在中國大陸生效,而台灣方面則是根本沒有資格向聯合國秘書處呈交「立法院」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批准書」的情況下,倘若馬英九要透過兩岸協商的渠道,與對岸討論國際人權公約的問題,那就是並不適宜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