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管控法細則性通過

  【本報訊】立法會全體會議細則性表決通過《武器及相關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法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等列席會議。法案允許以智慧專業活動、體育競賽、裝飾或收藏為目的而佔有及使用武器及相關的物品,並訂定相關的准照制度。黃少澤司長表示,法案通過後有六十日的待生效期,雖然法案條文眾多,但規範的人群不多,當局會就新法做好宣傳,警方亦會就此制定相應指引。
  負責細則性審議的第二常設委員會主席陳澤武介紹法案時表示,武器及彈藥規章已實施二十多年,其規範對象較為單一,監管機制尚未完善,部分規定亦未能配合現時社會環境及公共安全的需要,故此法案對此作出全面更新。法案允許以自衛、專業活動、體育競賽、裝飾或收藏為目的而佔有及使用武器及相關的物品,並訂定相關的准照制度。
  在自衛武器方面,據政府說明,法案延續原有制度理念,無論獲法律免除准照的特定人士,還是基於擔任某些官職或者職務而獲發准照人士,不能合法持有自衛武器,並保留一般人士在需要的情況下申請自衛武器的可能性。在專業活動方面,法案針對從事押運工作的私人保安員攜帶及使用火器設立專門規範,並要求提供私人保安服務的司法人須就火器的佔有取得准照,從而彌補現行制度的不足。在體育競賽方面,為推動射擊運動隊伍的年輕化,法案放寬了競賽用武器准照的年齡限制;在修改文本中,政府主動將建議向年滿十五歲未成年所發放的練習特別准照,簡化為練習許可,並允許任何人在遵守法定的條件下可獲發臨時准照,以使用任何類型的火器、冷兵器及壓縮空氣裝置進行體育活動,以促進體育事業發展。在裝飾及收藏方面,法案建議不具危險性的武器及相關物品可作裝飾或收藏的用途,並可為此申請商業准照;而具危險性的收藏用武器及相關物品則不能用作裝飾。
  陳澤武表示,法案新增武器及相關物品的租賃制度,並在修改檔中進一步對租賃業務進行規限,以加大管控力度。為使當局能及時可靠地識別、追蹤武器和相關物品,法案建議三項的措施,即標注、保存記錄及申報。為確保當局能夠有效管控武器及相關物品流轉的每一個環節,法案相關文本有關規定作適當調整,尤其是將槍管出口處動能大於兩焦耳壓縮空氣裝置納入措施的範圍,並考慮對其危險程度實施與火器同等的監管措施。在拾得失物處理方面,法案原建議需將拾得火器立即交給警方當局,但考慮到該失物的特殊性及危險性,修改文本在此基礎上新增一個選項,讓民眾能夠選擇立即通知當局,並在到達現場前作出看管。同時修改文本還相應補充了對失得壓縮空氣裝置的處理規定。在刑事處罰方面,法案將多項行為定為刑事犯罪,其中就沒有准照或許可持有受管控武器或相關物品的罪行。政府經慎重考慮後,對刑事政策作調整,在修改文本中以是否曾合法持有所涉武器或相關物品作區分定不同罰則,以增加犯罪成本,避免產生窪地效應。另外,法案建議禁止的地點攜帶武器及相關物品亦屬犯罪。但由於最初文本所列部分地點範圍太廣、表述籠統,在務實中難以操作,故政府經研究後已對此加以完善。
  對於法律明確武器持有人須證明具備合適的身體、心理和對武器的管理能力的規定,亦明確規定武器持有人的義務和違反的處罰,加強監管力度;若無准照且沒有申請持有受管控武器,可處2年至8年徒刑。議員林宇滔表示,希望政府做好相應的宣傳推廣,詳細解釋條文,以及制定清晰程式指引,從而落實法案的執行。
  保安司司長黃少澤稱,同意有關意見,會在待生效期做包括面向公眾的宣傳工作,亦會對法案規範人群作講解,相關部門將作出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