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昨日談到,在放寬露天茶座申請條件方面,應當凸顯澳門「中西文化交匯點」的特色,趨向於南歐的「休閒」風格,作為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重要一環,及吸引包括內地在內的東方遊客的重要「賣點」,感到意猶未盡,認為這種念想,還適宜延伸於其他方面,以進一步強化澳門的「中西文化交匯點」及「休閒旅遊」的特色,讓市民和遊客都沉浸在「以文塑旅、以旅彰文」的「澳門美」氛圍之中。其中一個可行的方式,就是優化對優化街頭藝人管理政策,使得澳門的街頭尤其是旅遊旺點,都有不同風格、不同形式的「街頭藝人」在獻藝,以豐富市民和遊客的文化生活及意象感受。
「街頭藝人」,是指在街頭尤其是旅遊旺區表演的音樂家、畫家、行為藝術家等。街頭藝人的表演形式繁多,例如歌唱、舞蹈、偶戲、口技、默劇、樂器演奏,畫畫,雜耍表演、說書等等。在世界上許多大城市都有街頭藝人的表演。他們的表演又被稱為街頭藝術或街頭表演。「街頭藝人」作為一種文化現象由來已久,在歐美許多大城市,如巴黎、倫敦、羅馬、紐約、巴塞羅納等,街頭藝人已成為城市風景的一部分。在南歐尤其是葡國,許多身懷絕技的江湖藝人通過在街頭表演各種節目,獲得微薄的收入,維持日常生活。記得新華社就曾播發過一幀里斯本「街頭藝人」表演的照片,內容包括表演捕魚人家整理魚網、準備下一次出海前的場景。街頭藝人賣藝不但可以展示自身的文藝特長、獲取相應的酬勞,同時為市民欣賞藝術表演提供了另一種途徑。街頭表演向來被視為都市文化生活的一部分,是一條獨特的風景線,可為城市增添活力和姿采。
「街頭藝人」的產生不是偶然的,而是一種文化傳統和歷史的延續。「街頭藝人」使大眾喜聞樂見的一些文化活動得到發展和傳承,具有積極的社會功能和存在意義。其一,是可以發揮促進文化發展和傳播的功能。街頭藝術是孕育草根文化的土壤,一些新興的表演形式,在沒有獲得社會認可前以街頭藝術的形式獲得了存在和發展的空間;一些公眾喜聞樂見的表演文化,也可以以街頭藝術的形式得到發展和傳承。其二是可以增強城市魅力,豐富大眾的文化生活。「街頭藝人」可以成為城市的獨特風景線,促進觀光旅遊業的發展;「街頭藝人」的表演收費低廉或採取自願捐贈的形式,對經濟能力有限的公眾而言,不啻為其文化娛樂的很好選擇,避免了高票價的商業演出所造成的經濟負擔。其三是可以為藝人獲得社會認可提供展示舞臺,提供了潛在的發展機遇,同時解決藝人的生計問題。許多藝人通過街頭表演贏得公眾和社會認可,獲得了演出邀請和發展機會;街頭表演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底層藝人的生計問題,成為他們選擇的一種生活方式。
世界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對「街頭藝人」的合法性行為予以了確認,而且對「街頭藝人」區分為「藝術型街頭藝人」、「半乞討性質街頭藝人」和「純愛好型街頭藝人」進行不同方式的管理。其中對「藝術型街頭藝人」頒發執照或許可證,這體現了社會對街頭賣藝作為一項職業的認可,體現了社會對「街頭藝人」的尊重,而且也便於政府對「街頭藝人」實施有效的管理。而對「半乞討型街頭藝人」和「純愛好型街頭藝人」則留有比較充分的生存和活動空間,使「乞討型街頭藝人」作為弱勢群體得到應有的幫助,「純愛好型街頭藝人」獲得社會展示平臺和公共文化項目的參與機會。
應當說,澳門特區的街頭文藝表演活動是十分豐富的。文化局、旅遊局、市政署及其他公權力機構,以及各專業及業餘文化團體以至宗教機構,都經常舉辦各種形式的街頭文化展演活動,既有諸如「國際幻彩大巡遊」、「龍騰舞躍賀新春」社區巡演等大型活動,也有形形色色的小型活動,尤其是其中的「舞醉龍」、「出聖像」等,極具澳門特色,是別的旅遊城市看不到的,讓市民和遊客們大飽眼福,這也是澳門能夠成為「東亞文化之都」的其中一個重要因素。
不過,在「街頭藝人」表演方面,卻可能是一個「短板」。如果以「水桶理論」來比擬,澳門的各個文化領域的「桶板」雖然都很高,可能就因為「街頭藝人」這塊「桶板」是「短板」,而導致澳門文化的「水桶」,裝不滿水。尤其是以澳門是「中西文化交匯點」,到處都有充滿南歐色彩的建築物而自詡,卻缺少南歐尤其是葡國普遍流行的「街頭藝人」活動,就不免會留下遺憾。
其實,澳門文化局是曾經為了推動大眾欣賞和參與文化藝術,活化社區、營造文化氛圍,為本地藝文工作者拓建更多的表演平台,同時吸引海內外優質街頭展演,藉以促進文化藝術生態多元化,有助促進世界旅遊休閒中心之建設,於二零一六年推出了「街頭表演計畫」的。但似乎是反應不夠熱烈,並未能彰顯這個計劃的成效,反而是「買少見少」,甚至還發生有海外「街頭藝人」來澳門表演時,被警方查緝、罰款以至驅逐出境的狀況。比如一位曾在世界各地街頭表演九年的荷蘭音樂家,就聲稱其在澳門表演的遭遇就「深受困擾」,讓他和他的伴侶「深受創傷」。而一名有街頭表演小提琴三十五年經驗的歐洲藝人,也遭到同樣的待遇。
究其原因,是澳門對「街頭藝人」的管理,沒有區分「藝術型街頭藝人」、「半乞討性質街頭藝人」和「純愛好型街頭藝人」這三種不同的形態進行不同方式的管理,而是以對「藝術型街頭藝人」的方式進行「一刀切」的管理,必須預先進行申請登記。而在對「維穩」要求更強的內地如上海市,也已經引進這種區分不同性質「街頭藝人」的管理形式。其次,即使是以「藝術型街頭藝人」的性質,統一管理各種形態的「街頭藝人」,也因為提供的「藝遊點」,如其中的九澳聖母村、益隆炮竹廠舊址、荔枝碗船廠片區等,是遠離旅遊旺區及市民經常光顧的地方。另外,對允許進行街頭表演的時間,也限定在逢星期五至星期日及公眾假日。因而就令到「街頭藝人」的收入有限,而導致興趣缺缺。反而可以產出「經濟效益」的議事廳前地等,卻未被納入可以申請進行街頭表演的「藝遊點」,這與世界各國各地區的通常做法,背道而馳。
「街頭藝人」的形式雖然在文化產業的「產業」能量可能不大,但卻能夠活躍澳門的「旅遊」、「休閑」氛圍,其實就是在一定程度上能夠促進產業的發展。倘若允許國際遊客以「街頭賣藝」來籌儲旅費,就必然會營造濃郁的「世界旅遊休閒中心」氛圍。而且,既然澳門要建設「世界旅遊休閑中心」,也既然「澳門歷史城區」已經被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而且也擁有多項「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其中有一些就是可以當作「街頭藝人」演出的。因此,一方面,適宜優化相關政策指引,甚至修訂法例,裨益澳門的街頭藝術文化成為一道美麗的風景線;另一方面,也適宜考慮像一些地方那樣,以公費津貼具有地方及「非遺」特色的街頭表演節目,長期在旅遊景點表演,推動澳門的街頭藝術文化成為一道美麗的風景線,強化澳門的「東亞文化之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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