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宣誓效忠是堅持「愛國者治澳」原則必然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區公共部門及實體領導人員的宣誓儀式於前日舉行。整個儀式莊嚴肅穆,在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後,在行政長官岑浩輝監誓下,行政長官辦公室及行政長官轄下部門領導人員宣誓。隨後,在行政法務司司長黃少澤、經濟財政司司長戴建業、保安司司長陳子勁、社會文化司司長柯嵐、運輸工務司司長譚偉文、廉政公署廉政專員歐陽湘、審計署審計長歐陽瑜、立法會主席張永春、終審法院院長宋敏莉、檢察院檢察長唐曉峰的監誓下,公共行政部門、立法會輔助部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廉政專員辦公室和審計長辦公室領導,以及等同人員莊嚴宣誓。二百六十四名參與宣誓儀式的領導及等同人員,均鄭重聲明,必當擁護並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竭誠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服務。而政長官岑浩輝在致辭時指出,特區管治團隊領導人員莊嚴承諾履行責任,是特區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的要求和體現,意義重大。
  前日參與宣誓的公務人員,大部分尤其是其中的領導人員,在其就任現任職務時,就已經依法進行了就職宣誓。而前日的宣誓儀式,是根據《澳門基本法》、《維護國家安全法》,以及經修訂於當日開始生效的《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進行集體宣誓,具有莊嚴的儀式感,而且參與宣誓人員按照《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擴展到行政長官辦公室及行政長官轄下部門領導人員,公共行政部門、立法會輔助部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廉政專員辦公室和審計長辦公室領導等,按照法定形式,鄭重許下擁護並執行《澳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竭誠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服務的誓言。這既是所有公務人員,尤其是領導及主管人員應有的政治責任和義務,也是國家和居民對特區政府公務人員的必然期望,更是特區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的要求和體現。
  宣誓制度是世界許多國家長期以來存在的制度。自從一九一九年德國《威瑪憲法》第一次確認國家公職人員就職時向憲法宣誓的制度以來,該制度被許多國家列入憲法。許多國家和地區的相關法律規定,公務員在入職時若是拒絕宣誓,將會被革職或受到紀律處分,日本公務員的誓言還表明必須服從上級命令。由此可見,公職人員宣誓以示對國家和社會負責。而在中國歷史中,領導人就職時的宣誓制度亦長期存在。古中國歷代皇帝登基時均有祭拜天地、昭告天下的儀式。因此,公職人員宣誓效忠自己的國家民族乃天經地義、理所當然的事,亦是國際上普遍的做法。
  《澳門基本法》的第四章「政治體制」的第七節「宣誓效忠」,就專為相關政治公職人員的就職宣誓而「度身定做」。其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法官和檢察官,必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盡忠職守,廉潔奉公,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並依法宣誓。」第一百零二條更是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在就職時,除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宣誓外,還必須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
  澳門回歸祖國當日凌晨進行的「午夜立法」,其中一項法律就是《就職宣誓法》,在《澳門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條相關規定的基礎上對澳門特區的宣誓效忠制度作出了進一步的規範。但隨著「一國兩制」實踐的不斷發展深入,顯示澳門特區的宣誓效忠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之處,以至有應當依法宣誓效忠的人員,竟然去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主權國家的國會議員的選舉,並因此而加入了這個國家的政黨,發生了「雙重效忠」的嫌疑。而隨著「愛國者治澳,因而澳門特區的公務人員宣誓制度,需要進一步加以完善。
  因此,新修訂的《行政長官選舉法》和《立法會選舉法》,都在引進「愛國者治澳」原則的同時,也建立了宣誓效忠制度。而新修訂的《維護國家安全法》,也增加了公務人員在就職時必須進行宣誓的條文內容。第七屆立法會在其屆期結束之前,更是了對《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修訂法案的立法程序。新法律的主要內容包括完善就職宣誓制度,將有關「宣誓人」的範圍,從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法官、檢察官,延擴到所有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及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這樣就補齊了「短板」,將澳門特區的所有公務員,都全面完整地規範為在就職時必須進行效忠宣誓的對象。
  新修訂的《行政長官選舉法》和《立法會選舉法》規定,相關人員在就職時須以簽署聲明書的方式進行宣誓,拒絕宣誓者會被撤銷相關任用。故意宣讀與誓詞不一致的內容,或者故意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都被視為拒絕宣誓。此外,新法律在誓詞增訂擁護並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內容。如果公務人員在任職期間作出違反誓詞的行為,會被提起紀律程序及被科處撤職處分。
  由於新法律規定宣誓效忠的內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這就凸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這個主體關鍵詞。因而這就明確了,他們宣誓擁護及效忠的對象,已經超逾了澳門特別行政區,而是上延至作為澳門特區的母體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這與「一國兩制」的原理是完全吻合的,因為只有「一國」,才有「兩制」,「一國」是「兩制」之本,「一國」是「兩制」的基礎和前提。如果動搖了「一國」的基礎,「兩制」便沒有存在的必要及價值。
  公務人員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這既是基本的政治倫理,也是確保愛國愛澳者治理澳門的一項制度設計和保證。作為特區管治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三萬四千多名公務人員承擔著維護「一國兩制」制度安全和澳門特區繁榮穩定的巨大責任。因而宣誓效忠就是要強化公務人員群體對自身身份的基本認識,經過宣誓環節,讓新的政治規矩得以確立。價值觀的正本清源也將有利於保障國家安全利益和澳門長治久安。
  當然,還需進一步修訂其他公職法律如《司法官通則》等,讓上述要求適用於司法官及公立學校、公共事業機構人員,都必須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澳門特區。因為司法機關是澳門特區的三大政權機構之一,而公立學校和公共事業機構也是屬於澳門特區政府的公共行政架構序列,不能「置之度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