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舉行會議分析及討論《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法案。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梁孫旭及秘書梁鴻細在會後表示,委員會已順利完成《餐飲及相關業務法》法案第三至六章的審議工作,重點圍繞場所運作、巡查監察、處罰制度及過渡規定四大核心內容展開討論。在處罰制度方面,法案建議對,委員質疑罰款調升幅度過大,要求政府說明立法取向。接下來,委員會將整理問題清單,提交政府回應,力爭今年內邀請政府代表列席會議進行解答。
法案建議禁止未滿18歲人士進入或逗留舞廳,但沒有將酒吧納入限制範圍,委員會質疑此舉的政策協調性,希望政府進一步解釋立法考量。此外,舞廳營業時間及變更需經旅遊局核准,並須聽取治安警察局意見,而酒吧被排除出相關規管範圍,委員會要求政府說明經營時間及入場規管的立法依據。
巡查與監察方面,法案賦予主管實體人員在執行巡查職務時,具有公共當局權力,並可要求員警總局協助,尤其在遭遇抗拒時。若場所違反經營方案範圍、修改經營方案影響正常運作,或對公共衛生、食品安全構成風險,主管實體可採取關閉場所的保全措施,該措施最長可延長至6個月,僅在場所恢復符合經營方案要求等特定情況下可終止。處罰制度方面,法案建議在現行法令基礎上大幅調升行政違法罰款金額,以加強阻嚇力。其中,如在已向主管實體提交相關申請但准照、臨時准照或登記證明尚未發出的情況下場所向公眾開放,科處2萬元至15萬元罰款;如在未向主管實體提出任何准照或登記申請的情況下場所向公眾開放,罰款上下限額提高至2倍,即4萬至30萬,對比現行罰款標準,有委員質疑罰款調升幅度過大,要求政府說明立法取向。
在衛生與食品安全方面,法案新增多項強制要求,包括禁止使用超期或未妥善保存的食品、禁止在食品操作區吐痰或在咳嗽和打噴嚏未遮口鼻,禁止食品接觸地面製備等,違反者將面臨行政處罰,情節嚴重者可能被要求停業整頓。標價與設施保養方面,梁孫旭指出,現行法律及相關法令要求場所清晰標示價格(包括最低價),以防止「陰陽餐牌」,但是次法案未提及相關規定,建議政府補充相關條款保障消費者權益;同時,委員亦質疑設施保養的「適時修理」是否有明確時間限制,以及食品安全與衛生標準如何與現行《食品安全法》有效銜接,要求政府提供具體指引。
為保障業界順利過渡,法案制定清晰過渡安排,新法生效前已獲准照的餐廳、舞廳、酒吧,繼續由旅遊局監管;飲食及飲料場所仍由市政處監管;新法生效前已開展的發牌程式,繼續適用原有法例直至准照發出。梁孫旭表示,委員會擔心新法實施後,新舊場所可能由不同部門監管,或出現兩套技術標準,導致執法困難,要求政府解釋相關應對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