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岑浩輝二零二六年施政報告的主題是《銳意改革提效能聚力攻堅促多元》,完全契合習近平主席在慶祝澳門回歸祖國二十五周年大會暨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六屆政府就職典禮上的講話中提出「四點希望」,尤其是其第二點「著力提升特別行政區治理效能」,及第二點「著力推動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期望。在「銳意改革提效能」方面,岑浩輝宣示的明年度將會提交《修改〈行政程序法典〉》法律草案,及已經初步擬定《民事訴訟法典》、《行政訴訟法典》的修法方向,預計於明年開展相關諮詢工作,還有將會構建終審法院和中級法院的法官助理制度,這既是響應習近平主席有關「嚴格公正執法,完善司法制度,提升司法效率,堅定維護法治」指示的積極行動,也是在自己最熟悉、更是改革最大「難關」的法律及司法領域,發動「攻堅戰」,以「主要矛盾解決後,次要矛盾也就迎刃而解了」的辯證手法,推動行政領域的全面改革。
岑浩輝以「啃硬骨頭」的政治藝術推動法律及司法領域的改革,固然是忠實執行習近平主席指示的自覺行為,也與這個領域是他最熟悉的領域密切相關。實際上,從上世紀八十年代起,他就成為第一位對澳門法律及司法制度進行研究的華人法律工作者。在作為法律人才赴葡國科英布拉大學修讀語言及法律課程,學成返回澳門並成為首批華人法院司法參事之一,並同時在法院及檢察院工作,後來擔任澳門普通管轄法院法官,澳門回歸祖國當日起就獲澳門特區首任行政長官何厚鏵提名並獲中央任命為首任終審法院院長起,就長期擔任終審法院院長,直至去年八月二十八日正式宣佈參加第六任澳門行政長官選舉而辭去終審法院院長職務,這位「老澳門人」具有四十餘年的法律及司法領域的經驗,尤其是四分之一世紀的終審法院院長的實務經驗,因而對這個領域中阻礙「一國兩制」事業前進的的桎梏因素,最為熟悉。
因此,岑浩輝幾乎是在每個司法年度開幕典禮的致辭中,都「孜孜不倦」地提及到,在葡國管治下遺留下來的法律及司法制度對「一國兩制」事業的不相適應性。尤其是《刑法典》、《刑事訴訟法典》、《民法典》、《民事訴訟法典》和《商法典》等「五大法典」,另外還有《行政程序法典》、《勞動訴訟法典》、《行政訴訟法典》、《民事登記法典》、《商業登記法典》、《物業登記法典》、《公證法典》等等澳門回歸後繼續保留下來的原有法律,有很多條文直接抄自葡國的法典,本意多以葡國本土需求為導向,雖然在回歸後有所修訂,但都是「碎片化」「淺碟式」的修訂,未能在整體上與「一國兩制」事業完全相適應。在「一國兩制」實踐進入新階段,並強調必須堅持「愛國者治澳」原則下,已經到了全面修訂「五大法典」及其他法典的時候了。
作為長期據位於澳門特區司法機關「最高位」的岑浩輝,對此最有深刻的感受,也抱持最強烈的意願。在當選並出任行政長官後,就具有全面推動改革的權限。因此,今年十月二十一日,他在新一個司法年度開幕晚宴致辭時就指出,司法是確保澳門璀璨未來的重要基石之一,推動司法完善的腳步不能停歇,完善法制是特區政府重大目標之一。政府將啟動修訂主要法典及其他立法工作,以二十五年來在司法領域累積的經驗,回應社會對法律制度的新期盼,推動司法體制和機制創新,提升司法機關的運作效率,維護澳門特區的依法有序,捍衛居民的權利和自由。岑浩輝強調,相關法律改革雖艱钜但必要,正如習近平主席強調,「改革與法治如鳥之兩翼、車之兩輪,要堅持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而率先對《民事訴訟法典》、《行政程序法典》及《行政訴訟法典》進行修訂,就吹響了對「五大法典」進行全面改革性修訂的進軍號。當然,這個「重大戰役」的艱鉅性極大,而且其內容也頗為複雜,因而可能需要較長的時間,甚至超逾岑浩輝的第一個行政長官的任期。
而構建終審法院及中級法院法官助理制度的議題,則相對較為容易,只要能夠對司法制度作出適應性的調整,就可獲得解決,相信在二零二六年內可以達成。
這個議題,最早是由終審法院院長宋敏莉,在十月二十一日的司法年度開幕典禮時提出的。但也相信,這個議題在岑浩輝仍在任終審法院院長時,就已經醞釀。實際上,在此前的每個司法年度開幕典禮的致辭時。岑浩輝都慨嘆澳門特區各級法院的法官一直在進行超負荷的運作。由於經濟社會發展導致大量法律爭端,而司法系統的人力資源未能相應增加,形成嚴重的失衡。既形成司法機關案件積壓嚴重,也導致法官、檢察官及司法文員的工作超負載,從而在落實習近平主席「提升司法效率」指示時成效欠彰。
昨日,岑浩輝在回答立法會議員邱庭彪有關未來如何構建終審法院及中級法院法官助理制度的問題時指出,可從澳門現有四百四十餘名執業律師中物色合適人選擔任法官助理,從而大幅提高司法效率、統一法律適用標準,避免裁決矛盾及案件審理延誤。岑浩輝指出,法官助理制度有別於一般司法文員,屬高級專業法律人才,職責不干涉司法獨立,而是為層級較高的法官提供審判輔助。具體工作包括在案件受理後,梳理相關法律問題與爭議點,減少法官梳理時間;並整合法律依據,提供法官參考判斷,從而協助提升審判效率與法律適用的準確性。
法官助理,是指協助法官從事審判業務的司法輔助人員。按照已經實行法官助理機制的國家和地區的經驗,這種機制的好處很多。其中最大的優點,是有利於提高司法效率。法官助理承擔了調取證據、主持庭前證據交換、庭前調解、訴前保全、先於執行、草擬法律文書等多種職責,有效的減輕了法官負擔,使法官從繁瑣的事物中解脫出來,促進了審判事務的分工,提高了司法效率。「各得其所,各盡其能,各安其位,各樂其業」的科學管理方式,充分發揮兩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使司法工作得到了有序、高效的運轉,審判效率得到明顯提高。而且,也有利於後備人才的培養。法官助理制度實行後,在專業化審判領域與審判模式中工作了二三年的法官助理,通過長年保持對某一類型案件的思索,可以提高正確理解和適用法律的能力,成為該領域的業務專家,通曉該領域的全部業務知識,為將來成為職業法官打造深厚的理論和實踐基礎。
因此,如果構建法官助理機制是契合《司法組織綱要法》的規定的話,就適宜盡快推動落實。如是與《司法組織綱要法》的基本規定有所抵觸,也適宜進行修法研究,並爭取行政機關的支持,共同擬制《司法組織綱要法》的修改草案,並提請立法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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