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工程准照審批優化 未來可單一窗口申請

  【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繼續討論《廣告法》法案,政府代表列席會議。委員會主席葉兆佳、秘書林倫偉會後表示,討論主要集中法案如何落實特區政府「放管服」理念,其中議員較關注要申請工程准照的廣告要求。法案生效後,廣告主不需要走幾個部門,可透過經科局單一窗口申請,由經科局初步審查判斷是否需要辦理工程准照,如需要則交工務局審批,流程上更進一步簡化便民。
  葉兆佳指出,日後廣告審批流程更便民,法案生效後,工務局將發出相關廣告工程的指引,包括安裝在地面、建築物立面或頂部的廣告,需要申請工程准照,經批准才可安裝,以保證工程合規性、施工要求等安全性;經科局則就廣告內容發出許可,包括審查廣告是否美觀及與環境和諧、會否與周邊交通符號混淆、會否影響周邊行人安全及通行等。
  未來廣告主可集中由經科局單一窗口申請,不需要走幾個部門,當局會初步審查廣告是否需工程准照,若需要會聯同申請資料轉送工務局審核,若涉及文物緩衝區的則會徵求文化局意見。
  葉兆佳表示,現時市政署年均發出約2,000宗廣告准照,預計日後轉向經科局申請後,需獲許可工程准照的廣告申請僅餘1成約200宗;法案通過後,多數廣告僅需登記報備,較現時靈活性大許多。而有2個情況的廣告不需要徵詢文化局具約束力意見,包括室內廣告和不屬緊貼相連文化遺產。
  在民事責任方面,葉兆佳稱,修法後並無調整,廣告主仍需承擔廣告產生相關意外的民事責任,強制投保範圍與現行規定一致,保險金額由廣告主與保險公司根據潛在風險協商確定,據了解一般以十萬元為起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