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一般性通過修社保及央積金法案

  【本報訊】立法會昨日舉行全體會議,一般性討論並通過《修改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及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法案。
  列席會議社會文化司司長柯嵐引介表示,今次修法目的是進一步保障深合區內澳門居民的雙層式社保權益。法律明確規定澳門居民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居住、當地工作或就讀當地主管部門認可的高等或非高等教育課程的期間,可視為雙層社保權益所要求計算的在澳日數,並建議明確社會保障制度受益人可憑藉位於琴深合區內的醫療機構或醫院認證,以及由內地或澳門特區執照醫生簽署的醫生證明申請疾病津貼。此外,是次修法對相關規定作出優化,明確列入法定可視為身處澳門特區的條件,以及將提取央積金賬戶款項的次數,由每年一次增加至兩次。
  柯嵐引介表示,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明確提出推動深合區深度對接澳門公共服務及社會保障體系,為澳門居民在深合區學習、就業、創業、生活提供更加便利的條件,營造等同澳門的宜居宜業生活環境。目前在處理涉及居澳日數要求的雙層式社會保障制度權益時,澳門居民於琴澳深合區居住、當地工作或讀書,需要透過人道或其他適當說明的理由,審批准則以例外性的個案批核形式作出處理。此外,澳門居民不可憑藉深合區內的醫生證明申請社會保障制度的疾病津貼。
  澳門居民於深合區可享雙層社保權益
  為配合深合區有關對接澳門社會保障體系的政策,及加快行政程序效率,有需要打通相關的權益阻礙,為澳門居民在深合區生活提供更便利的條件,特區政府於2026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中提出,將啟動相關修法工作,進一步保障深合區內澳門居民的雙層式社保權益。為此,特區政府建議修改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及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首先,在法律中明確規定:澳門居民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居住、當地工作或就讀當地主管部門認可的高等或非高等教育課程的期間,可視為雙層社保權益所要求計算的在澳日數,從法律制度上落實深合區內澳門居民的社保權益。此外,法案建議明確社會保障制度受益人可憑藉位於琴深合區內的醫療機構或醫院認證,並由內地或澳門特區執照醫生簽署的醫生證明申請疾病津貼。
  最後,由於相關法律制度已實施多年,執行上有優化的需要,藉是次修法的契機,建議對相關規定作出優化,主要修改包括:一、統一兩份法律文件有關可視為身處澳門特區之法定情況的條文,並優化行文表述,當中將社會保障制度的未滿65歲因健康原因居內地以及公務兩種情況,修法後明確列入法定可視為身處澳門特區的條件。二、由於現時有相當部分的長者在年初合乎條件提取央積金賬戶款項後,在同一年度出現提取當年獲得的預算盈餘特別分配款項的情況,因此建議將提取央積金賬戶款項的次數,由每年一次增加至兩次。
  琴六十九機構可申社保疾病津貼證明
  有議員關注醫生證明認受範圍。柯嵐回應稱,社保基金已與深合區建立工作機制和合作渠道,深合區現時設有69間衛生醫療機構,包括5家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及64家私營醫療衛生機構,若對醫療機構有疑問可核查。
  有議員關注為何不考慮將範圍擴至大灣區,柯嵐重申,今次修法目的是為落實澳琴一體化政策,進一步便利澳門居民到深合區生活。而在大灣區工作的澳門居民,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特殊條件,均可繼續獲得雙層社保權益的保障。未來會透過澳琴兩地行政部門加強協作,提高效率。
  有議員提問為何不直接將身在橫琴等同身在澳門處理,柯嵐表示,今次修法目的是希望從制度上確立「在琴居住、工作、學習的居民等同身在澳門」,但實際工作中,居民離開澳門後是否身在橫琴,需要透過申請手續完成核實。未來當局會透過澳琴兩地行政部門加強協作,提高有關工作效率。
  法案並建議將提取央積金帳戶款項的次數由每年1次增至2次。社保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陳寶雲稱,放寬到每年2次對長者較靈活,又稱近年大量推行電子化,不擔心增加工作量。
  對於居澳日數要求,陳寶雲表示,就有關現行法律規定,如果屬於人道或其他適當說明理由,會上呈司長及接納在澳不足183天的理由後,再由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作出決議。如果修法通過,相關審批工作將交回行政管理委員會,相信可節省很多審批時間,但她強調部分特別個案需要逐個分析,可能仍需較多時間。此外,行政管理委員會過去每星期舉行一次會議,由於審批個案較多,現已改為每星期兩次,以提高行政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