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中級法院早前駁回一宗霸佔路環公地的上訴案,上訴人須將公地歸還政府。土地工務運輸局歡迎中院裁決。
局方重申,佔地人須清遷土地上物件,否則政府會採取行動,強行清遷,收回土地,佔地人將要付出更大代價。
佔地平山非法建屋
被法院駁回上訴案涉及的土地位於路環九澳村路907C07燈柱旁。土地工務運輸局稽查員於2010年7月發現該地段上興建一座以磚牆間隔組成的建築物,工程未獲局方發出的工程准照及土地臨時佔用准照,稽查員隨即向在場人士發出暫停工程令,並於8月中在現場張貼了禁止施工令。
局方人員隨後多次到有該地點調查,發現這項非法工程不單沒停止,反大肆興建,違法者除將原來樓房拆卸重建外,同時將地段內另一平房拆卸,擴建一座兩層高樓房,並建造擋土牆,甚至平整原山體。種種跡象顯示有人非法霸佔土地及進行非法工程,局方於是在12月中刊登預審告示展開聽證程序。
違令續建並入住
佔地人隨後提交書面答辯,聲稱因原有房屋嚴重滲漏,進行緊急維修,堅稱僅維修屋頂及牆身,並沒擴大使用面積及增加樓高。當事人解釋顯然與事實不符,佔地人亦沒向有關部門申請工程准照。經查證,土地沒有私人名義的物權登記及其他物權登記,土地屬特區政府。
佔地人一面提交書面答辯,一面加緊興建樓房並遷入居住,試圖製造“既定事實”,博取政府不清遷。但政府維護國有土地不被佔用的決心不動搖,於2011年3月上旬刊登了最終決定告示。佔地人認為該行政行為存在瑕疵,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公地不得侵佔
佔地人提出的理據被法官駁回。佔地人指《基本法》第八條所載有關原法律法規可以延續,《土地法》中“都市房地產無取得文件或其紀錄或繳付地租的證據時且由私人佔有達二十年以上者,推定為向本地區長期租借,有關利用權按民法規定可藉時效取得”的規範也應可適用。但根據終審法院2006年及其後各次判決,《基本法》生效後,回歸前所有未確認私人擁有的土地均屬國家所有,既然佔地人不能提供土地登記的有效憑證,因此其上訴理據必然不成立。
中級法院裁定佔地人上訴理由不成立。土地工務運輸局歡迎中級法院判決,強調佔地人須歸還土地給政府,否則由政府清遷。
早前,另一宗路環佔地僭建案,佔地人曾上訴中級法院,申請撤銷政府清拆命令,被法院駁回。政府執行中級法院判決,今年五月拆除路環天后廟附近非法佔地興建的四層高別墅,收回土地,清拆行動已結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