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國安委法律今起生效

  【本報訊】特區公報昨日刊登《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律,今日(24日)起生效,配套行政法規《國安委秘書處的組織架構和運作》同日起實施。
  《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律旨在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下稱「國安委」)的職責、組成及運作的基本制度。國安委是負責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監督和問責的機關。
  國安委由下列委員組成:(一)行政長官,並由其擔任主席;(二)政府各司司長;(三)警察總局局長;(四)海關關長;(五)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六)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主任;(七)司法警察局局長;(八)治安警察局局長;(九)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十)法務局局長;(十一)文化局局長;(十二)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局長。
  維護國安委法律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核心,優化國安委性質、職責、職權、組成及運作,規定國安委具職權判斷事項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利益及作出決定,並賦予有關決定執行力。法律同時擴充國安委的組成,並設立國安委秘書處,作為國安委常設執行及輔助部門。訴訟程序方面,法律修改及增加《司法組織綱要法》相關規定,引入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的許可機制,如法官認為某一訴訟存在國家安全利益保護的必要,應將案件資料送交國安委,如國安委決定存在國家安全保護利益的必要,則法官應啓動相關機制。在獲國安委確認的情況下,如公開某些訴訟行為會損害國家安全利益,法官應決定不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