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倡被炒外勞須過冷河

【本報訊】政府將向立法會提出修訂“外雇法”草案,建議被合理解僱的外地僱員全部需要“過冷河”6個月,以防部分外雇“博炒”的行為。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根據《聘用外地僱員法》執行所得的經驗,有關規定須加完善。為貫徹輸入外地僱員乃補充本地勞動力不足的原則,確保澳門就業市場穩定,保障勞資雙方權益,經諮詢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意見收,政府制訂了“修改現行《聘用外地僱員法》”法律草案,建議修改第21/2009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以回應社會的訴求。

法案建議,被僱主以合理理由終止勞動合同的非本地居民須“過冷河”,即使僱主聘用外僱的許可被廢止、僱傭雙方協議終止合約、僱主單方終止合同,又或外僱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外僱無需“過冷河”,但外僱在離職後6個月內只能從事同一職務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