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年度開幕禮折射法制法治建設迫切性

新的一個司法年度的開幕典禮,於昨日舉行。依循慣例,司法機關中的審判機關的代表--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及檢察機關中的代表--檢察長何超明,以及在特區法律訴訟活動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律師代表--律師公會會長華年達,都在總結上一年度工作的同時,闡述其所在機關或位置所面對的困難,並從自身的角度出發,提出意見和建議,因而也有人戲謔每司法年度的開幕典禮是司法機關及律師公會的「訴苦大會」。

果然,昨日岑浩輝院長、何超明檢察長、華年達會長的致辭,除了是繼續就司法官人手不夠,及司法機關租用商業樓宇導致諸多不便這兩個「老生常談」的問題大吐苦水(當然,在過去的一個司法年度,發生了初級法院所在的國際銀行大廈失火事件,更形解決此問題的迫切性)之外,又有了一些新的訴求,就是對司法制度的改革,以及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的關係、司法機關與職業律師的關係等,提出了頗為客觀中肯的意見和建議。

其中岑浩輝院長說,終審法院和中級法院在過去一個司法年度受理的行政上訴案件繼續大幅攀升,顯示居民不服政府官員所作出的行政行為而尋求司法機關覆議的訴求比較強烈;他又希望律師界的朋友以實際行動維護司法機關的權威、獨立性與尊嚴,不要透過傳播媒介幹預司法機關審判案件的獨立性。

何超明檢察長則批評了一些行政部門因為自己未能依法辦事而導致矛盾或糾紛,但自身卻又不願承擔責任,並簡單地將問題和矛盾推給司法機關的不正常現象,建議行政機關真正推進和落實依法行政,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爭議的發生,為社會創造公開、透明、可預期的發展環境。

而華年達會長則兩面開弓,既批評司法機關的立案起訴率和初審確判率相對較低,使得刑事案的受害者未能享受到司法公正,影響了又炮轟行政機關的一些部門,人浮於事卻又無權作出決策,甚至是不懂解釋法律。

這些,既有司法制度運行的問題,也有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之間的矛盾的問題。這就折射出,澳門回歸即將十三年,已是《澳門基本法》所規範的五十年年限的四分之一,因而必須與時俱進,適度地進行司法制度改革,並在堅持行政主導的同時,調適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關係,妥善解決兩者之間已經存在的矛盾。誠然,《澳門基本法》規定了「五十年不變」,但這只是指基本制度不變,繼續保持原有的社會和政治、法律、經濟制度,但並不等於是不能調整,不能對一些已被證實是不適應社會、政治、經濟、法律制度發展的具體情況進行適當的調整。

實際上,澳門的司法制度淵源自葡國的司法制度,並根據澳門回歸前的實際情況予以「在地化」,形成了澳門獨特的司法制度,這是澳門回歸後構成「一國兩制」的重要特色之一,也是在司法制度領域上凸顯澳門特區與內地不同的「兩制」的那一部份內容。但無可否認,葡國當年對澳門實施的是殖民統治,也就帶有深厚的殖民色彩,司法制度中的許多內容都是源自於葡國,因而在澳門回歸後的司法領域內,也就暴露了一些未能很好地適應「一國」的那一部份的東西。即使是具體的應用技術問題上,葡式法律的制式,與澳門特區絕大多數居民是華人,而且熟諳葡語的人極少,就顯得很不相適應。這與香港特區有較多的居民能夠熟練掌握英語的情況,形成明顯的差異。

因此,無論是於九十年代中澳門立法會授權澳督立法的《刑法典》、《刑事訴訟法典》、《民法典》、《民事訴訟法典》(按:在回歸前的立法會和澳督「雙軌立法」時期,《澳門組織章程》尚有「授權立法」的設計,立法會可將一些時間性急迫、技術性甚高的法律,授權給澳督立法;但在回歸之後,澳門特區實行「單軌立法」,立法會是特區的唯一立法機關,反而《澳門基本法》拼棄了「授權立法」的機制,這可能也是澳門特區法律改革遲滯的一個重要原因),還是在回歸當日淩晨進行「午夜立法」中所通過的《司法組織綱要法》,在使用了十二年多之後,也就開始暴露出其中一些規範不適應特區社會、政治、解決、法律發展的狀況。

岑浩輝院長、何超明檢察長、華年達會長昨日在新司法年度開幕典禮上致辭所提出的各項意見和建議,就具有很強的針對性,也具有較高的可行性。倘若皆能付諸實施,相信就能在較大程度上解決所指的問題。

岑浩輝院長談到了刑民事案件分庭審理的成效,對設立各類專門法庭也懷有憧憬。其實,《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已經規定,未來尚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勞動法庭和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或其他的專門法庭。現在仍未有設立,可能是受到法官人手不足的困擾。因此,盡快培訓出足夠的司法官,雖是「老生常談」,但仍應「警鐘長鳴」。尤其是目前的社會形態已經多元化,各階層的訴求也呈多樣化,勞資矛盾日趨緊張,單憑回歸前勞資兩大社團協商解決(尤其是在梁培、何賢兩大領袖在世之時)的辦法,已不足以解決問題,這就需要訴諸司法機關,因而勞動法庭的設立,也就是很有必要的。

岑浩輝院長所指的終審法院和中級法院在過去一個司法年度受理的行政上訴案件繼續大幅攀升,一方面證明澳門居民的法制意識及權益意識進一步高漲,這是好事;另一方面,也顯示了行政機關的個別工作人員,法制和法治意識尚待提高。但倘嚴格要求行政人員,又可能會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導致更不願負責任,「多做多錯,少做少錯,不做不錯」,不作為,不敢負責任。這兩者之間如何取得平衡?需要注意。

這就是何超明院長所指的一些機構因不依法辦事而導致矛盾或糾紛後,自身不願承擔責任,卻簡單地將問題和矛盾推給司法機關的問題。這已超出「體制」問題,而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業道德,及「依法行政」意識的問題,還需下更大功夫解決。

對此批評,可能某些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也有不同意見。實際上,筆者就不止一次地聽到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私下咕嘀,在某年「五一」遊行中,有人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既違反按《澳門基本法》附件三規定在澳門特區生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相關規定,也違反了澳門特區《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律的規定,而按相關刑事訴訟制度規定,侮辱國旗是屬於公罪,但一直未見司法機關進行偵查和起訴。另外,某些人在所謂「銀河假招工」事件中,已經涉嫌「造假」,並據此「偽證」向特區政府及其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施加壓力,甚至將之作為進行示威遊行及向政府請願的藉口。而「偽證」也是公罪,但同樣未見司法機關主動進行偵查及起訴。這恐怕也是不作為的失職行為。

因此,如何處理這種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互不協調」的問題,也就成為一個建構法法制、法制社會及和諧社會的新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