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為配合調控樓市“新八招”的施行,行政會完成討論有關印花稅徵收修訂的法案,並建議立法會採取緊急程序審議法案,使新措施早日生效。
行政會昨日宣佈,已經完成討論“修改第6/2011號法律《關於移轉居住用途不動產的特別印花稅》及《印花稅規章》”法律草案。草案建議特別印花稅適用範圍擴展至商鋪、寫字樓及車位的轉移,以及對法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及非本地居民取得住宅單位作出稅務限制。
法案建議,在法律生效後,就取得商鋪、寫字樓或車位結算印花稅後兩年內轉移該等不動產,須繳納特別印花稅,如一年內移轉,稅率為《印花稅規章》規定的可課稅金額的百分之二十,如轉移在一年後、兩年內作出,稅率為百分之十。
對於法律生效前取得的商鋪、寫字樓或車位但尚未繳納印花稅的情況,法案作出了過渡性規定,若在法律生效後三十天內結算印花稅,則不適用有關移轉不動產的特別印花稅的規定。
法案亦建議修改《印花稅規章》,規定法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非本地居民以有償或無償方式取得住宅單位,除須按該規章的規定繳納稅款外,尚須額外繳納稅率為可課稅金額的百分之十的印花稅。同時規定,取得住宅單位依據的文件、文書及行為中,如取得人為兩個或以上,且其中任何取得人為法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非本地居民,均須額外繳納印花稅。
法案建議,取得住宅單位依據的檔、文書及行為中,如取得人均為本地居民及非本地居民,且非本地居民與全部或部分本地居民具有配偶、直系血親或姻親關係,無須額外繳納印花稅。此外,如因離婚、撤銷婚姻或因法院裁判的分產而從配偶取得住宅單位,亦無須額外繳納印花稅。
對於法律生效前法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非本地居民取得住宅單位但尚未繳納印花稅的情況,法案同樣作出了過渡性規定,若在法律生效後三十天內結算印花稅,無須額外繳納印花稅。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強調,法案是配合穩定本澳樓市,打擊炒賣不動產的過度投機行為而提出。為使措施有效實施,政府將向立法會提出以緊急程序審議法案,建議法案公佈翌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