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完成討論修改財產申報法案並簽署意見書,法案修改內容較大的是規定有關人員須申報在非營利組織中的角色及職務。法案未知能否在今年底前提交立法會大會審議及表決。
這法案在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細則性討論已1年,委員會主席關翠杏稱,委員會已經就文本內容達成共識。法案建議行將政長官及主要官員、局長及副局長、司法官、立法會議員和行政會成員等納入公共資本佔多數出資額的企業居位人,以及公產特許企業的管理、監察機關的居位人。他們將來需填寫申報書第四部分的財產資料讓公眾查閱,申報內容包括海外和本澳的不動產、土地、公司股份或其他資本參與等資料。
申報書第1部分是基本資訊,第4部分是公開表,均可自由取閱。公開表包括,不動產(包括農用房地產和都市房地產),商業企業或工商場所所有股、股份、資本,任何非盈利機構擔任的職務。若申報書任一部分資料不正確,且因不可寬恕過錯所引致,將被罰款3個月至1年的收入。不按時申報,涉刑法違令罪最高刑期1年,加重違令罪刑期翻倍。故意不實申報涉刑法虛假聲明罪,最高3年。實際財產若異常超過申報財產,最高判刑3年。申報人配偶不遵守該法最高判刑2年。
法案修改內容較大的是規定有關人員須申報在非營利組織中的角色及職務,如過去2年內因擔任公共職位而獲得的直接或間接經濟利益或優惠,應包括申報人與配偶(含事實婚姻)的財產和收益,以及非財產性利益的一切資料。申報人需充分列明這些財產和利益,說明其性質、來源、發出實體、存放實體、債權或債務實體等等。草案建議容許嚴格評估有關資料。
法案建議公佈後90天生效,至於法案能否在今年年前提交立法會大會審議及表決,關翠杏表示,由於聖誕節假期將至,未知出席立法會大會議員人數能否達標,須待立法會主席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