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校通則公開諮詢結束

【本報訊】《私立學校通則》第一階段的公眾諮詢4月18日結束,教育暨青年局稱,將分析私校項制度構思的內容,以便開展下一階段工作。

市民反應熱烈

教育暨青年局在兩個月的諮詢中,為教育界人士舉辦了六場專門諮詢會,教學人員、學校領導及辦學實體代表近四百人出席。教青局在非高等教育委員會全體會議上徵詢委員的意見,並提供電話、電郵和信函等途徑讓市民、教師、學校和公共部門及社會團體發表意見。

諮詢期間,市民大眾、學校領導、教師和社會團體發表意見,共蒐集到二百五十一條意見和建議。公眾較關心的內容主要包括校董會的設立,學校人員編制的訂立,對政府投入私校財政資源的監管,以及“入網”私校和非“入網”私校資源的分配問題。

教育界和社會同意在新形勢下修訂私校通則,但在校董會職權、不牟利學校標準以及人員編制的訂定等方面有不同看法,反映了市民尤其是教育界對法律的關注和意識不斷提高,不同的意見有助了解公眾對規範辦學的期望,有助進一步研究和擬定法規草案。

綱要法對校董會已有規定

按照澳門“基本法”的規定,私立學校依法享有自主辦學的權利,同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自行制定教育政策”,包括教育體制和管理。政府有責任加大資源投入支持學校發展,亦有責任優化教育體制,完善監督及管理。

關於校董會,立法會2006年通過的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綱要法)第三十八條已有原則性規定,體現了學校管理走向民主化及專業化的發展方向。其中明確規定辦學實體須為學校設立校董會,任命校董會成員,校長由校董會委任,並向校董會負責。《私立學校通則》有必要按這原則作具體規定。

合適的人員架構,對於教育機構的管理、組織、運作的效能及效率會產生重大影響,這是澳門未來教育發展的關注點之一。《私立學校通則》諮詢文本提出逐步規範不牟利的本地學制私立學校的人員架構,主要是爲了推動學校的人力資源配置朝著健康、合理及符合現代教育發展的方向邁進,提升學校運作效能。

《綱要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與私立教育機構的開辦、管理、組織、運作、關閉及辦學實體的轉換有關的事宜,由專有法規訂定”。 其中的“組織”和“運作”,就涉及人員的構成。未來有關人員架構的規範會充分考慮本澳學校的現實情況,以及辦學規模和教育階段的差異,給學校運作留有必要的空間。

開展下一階段的工作

政府依法監管“入網”學校和“非入網”學校,在今年施政方針中已明確指出會“優先發展免費教育學校系統”,未來將進一步強化這一項政策。本次諮詢期結束後,教育暨青年局將分析諮詢期收集的意見,製作總結報告,並積極開展下一階段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