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傳媒質疑今年立法會選舉投票站劃票間裝設布簾的成效,認為這設計可讓選民在投票間內以手提電話拍攝選票,將投票結果交給他人,以獲取買票的不法利益。
選管會重申尊重各界對選管會工作的關心和指導,並回應傳媒的看法。
選管會解釋:
第一、為使選舉投票保密,確保選民投票意不被窺探,選管會在之前發佈的第 11/CAEAL/2013 號指引規定,未經投票站執行委員會事先批准,投票站內禁止使用手提電話等電子通信設備,同時禁止使用具錄影或拍照功能的手提電話或其他電子媒體方式記錄選民本人或第三人的選票,違者按《刑法典》追究“加重違令罪”刑事責任。
第二、 關於賄選罪,根據立法會選舉法,提供利益令選民按特定意向投票或不投票者,處一年至八年徒刑。選民收受利益按特定意向投票或不投票最高三年徒刑。
第三、 早前公佈的指引規定,在投票站內及其運作建築物以外一百公尺範圍內,第三人強迫投票人透露已作的投票或投票意向,或投票人向他人透露已作的投票或投票意向,均須承擔《立法會選舉法》第164條分別列明的刑事責任。
2005年的第三屆立法會選舉起,為防止選民使用手提電話或其他便攜式攝錄設備影響投票保密,當時的選管會取消劃票間布簾設置以加大監察和阻嚇的成效。2009年第四屆立法會選舉沿用劃票間不設布簾的安排。
在本屆立法會選管會今年3月8日開始運作,選管會分析了2009年第四屆立法會部份投票站執行委員會的記錄以及歷屆選務工作的過往經驗,認為以下問題值得注意:
— 2009年第四屆立法會投票日期間,有部份選民投訴在劃票時可被其他選民看到其劃票結果,或完成投票離開時可看到其他劃票間的選民的劃票結果;
— 2009年第四屆立法會投票日期間,曾有部份選民因在劃票之時轉身或伸頭與隔壁的劃票間的另一選民交談,選務工作人員即時介入容易影響其他選民的投票情緒;
— 此外,本屆立法會直選組別達二十組,式樣相對以往更長的選票在投票間桌面擺放,下垂的選票較易被其他選民看到劃票結果;
— 經實地考察論證,部份投票站空間不大,完成劃票的選民經過其他選民的劃票間時可以看到其他選民的劃票情況。
經分析本澳歷屆立法會選舉投票日的具體情況和參考上屆執行委員會關於選民的投訴紀錄和相關報告,並考慮世界上不同國家和地區的選票間均有披掛或不披掛布簾的不同情況,經聽取過往多次參與立法會選舉籌組工作的秘書處工作人員的意見以及經多番論證和實驗,最終在今年5月10日的選管會例會上,本屆選管會確定以特定規格的半透明紗布製作劃票間的布簾,並加設專用燈光以供本屆立法會選舉的劃票間使用。
採用半透明紗布布簾,已考慮劃票間內安裝充足光度的燈,經多次考察,選管會認為,可保證選民在半透明布簾的投票間內投票可保密,劃票間外負責監督投票站秩序的工作人員亦可清晰從選民後面監督選民是否使用手提電話或便攜錄影裝置拍攝選票的動作。
今年5月底挑選多種半透明紗布進行的材料測試,7月下旬對披掛半透明布簾的投票間進行多次論證和實體測試,因投票站內具有充足燈光和工作人員,選管會認為,劃票間安裝半透明布簾可保證選民劃票保密,同時不會令選民容易違法拍攝劃票結果。現時選民公民意識已提高,投票站內的選務工作人員會加強監察,將敢於挑戰法律,在投票站、違法拍攝選票衝擊選舉保密的人繩之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