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對台灣金融業的商機與挑戰

兩岸經過兩年多的談判折衝,終於在六月二十一日於大陸上海完成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簽署,這是自二○一○年六月簽訂ECFA後具體落實的重大進展。

此次簽署的服貿協議,陸方開放我方的項目為八十項,我方開放陸方的項目為六十四項,並依服務的提供模式(包括:1、跨境交付,2、境外消費,3、商業存在,4、自然人流動)詳細敘明開放內容;另將非金融業與金融業分開列示,其中金融業陸方開放我方的項目為十五項、我方開放陸方的項目為九項,本文擬介紹金融業互相開放內容、分析其對未來兩岸金融往來的影響以及對台灣金融業的商機與挑戰。

服貿協議中金融業相互開放內容

陸方開放我方

開放項目十五項中,銀行業計六項,證券期貨業八項、保險業一項,分別說明如下:

銀行業

1.大陸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時可投資符合條件的台灣金融商品; 2.符合條件的台灣的銀行可依規定在大陸發起設立村鎮銀行; 3.台灣的銀行在福建省設立的分行可申請設立同省異地支行; 4.台灣的銀行在大陸設立的法人銀行,其在福建省設立的分行可申請設立同省異地支行; 5.支持兩岸銀行業依規定進行相關股權投資合作; 6.台灣的銀行業經批准經營台資企業人民幣業務時,服務對象可包括台灣投資者由第三地間接在大陸設立的企業。

證券期貨業

1.允許台資金融機構以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方式投資大陸資本市場; 2.允許台資證券公司申請RQFII時,按照集團管理的證券資產計算; 3.台資金融機構依規定在大陸設立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台資持股比率可達五○%以上; 4.允許符合條件的台資金融機構依規定在上海、福建、深圳各設立一家兩岸合資的全牌照證券公司,台資合併持股比例可達五一%。 5.允許符合條件的台資金融機構依規定在若干大陸批准的金融改革先行先試試驗區內各新設一家兩岸合資全牌照證券公司,台資持股比例不超過四九%,且取消大陸單一股東須持股四九%的限制; 6.允許符合條件的台資證券公司與大陸具備設立子公司條件的證券公司在大陸設立合資證券投資諮詢公司,台資持股比例最高可達四九%。 7.在若干大陸批准的金融改革先行先試試驗區內,允許台資證券公司在合資證券投資諮詢公司的持股比例達五○%以上; 8.允許符合條件的台資期貨仲介機構依規定在大陸設立合資期貨公司,台資合併持股比例最高可達四九%。

保險業

積極支持符合資格的台灣保險業者經營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對台灣保險業者提出的申請,積極考慮並提供便利。

我方開放陸方

開放項目九項中,銀行業計四項、證券期貨業四項、保險業一項,分別說明如下:

銀行業

1.儘速取消大陸的銀行來台設立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的OECD條件; 2.已在台灣設有分行的大陸的銀行,可依規定申請增設分行。 3.單一大陸的銀行申請投資台灣上市(櫃)銀行、金控公司的持股比率提高至一○%(如加計大陸QDII為一五%);投資未上市(櫃)銀行、金控公司的持股比率提高為一五%;參股投資金控公司子銀行的持股比率可達二○%。 4.大陸的銀聯公司得申請來台設立分支機構。

證券期貨業

1.大陸證券期貨機構依規定申請在台灣設立代表人辦事處須具備的海外證券期貨業務經驗為兩年以上,且包括香港及澳門; 2.循序放寬大陸QDII投資台灣證券的限額,初期可考慮由五億美元提高至十億美元; 3.研議放寬大陸證券期貨機構投資台灣證券期貨機構的有關限制; 4.積極研議大陸合格境內個人投資者投資台灣資本市場。

保險業

積極審慎修正有關大陸保險業在台灣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及參股評等的規定。

預期效益、商機及挑戰

金融業為受主管機關高度監理的特許事業,各國在對外開放時均採取較為謹慎保守的態度,兩岸基於特殊的歷史及政治因素,彼此金融開放及往來的進程更為審慎。雖然台灣的製造業早自一九九○年代初期起即陸續到大陸投資、生產,以利用大陸廉價且充足的勞工、土地以及廣大的市場,但金融業在大陸的發展直到二○一○年一月兩岸銀行、證券、保險合作備忘錄生效及同年六月ECFA簽訂(金融業列入早期收獲清單)後才有較具體的進展。

目前台灣的銀行已在大陸開設十家分行、四家辦事處,另有兩家投信事業及六家保險業者(產、壽險各三家)赴大陸地區參股投資且已開業,證券業及保險業並設立多家代表辦事處;大陸的銀行近兩年亦在台灣設立三家分行,另有兩家銀行各設一家辦事處,大陸的銀聯卡則分別自二○○九年八月及二○一○年六月起得在台灣刷卡及提現。另兩岸在二○一二年八月底簽訂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國內銀行的外匯指定銀行部門(DBU)已自今(二○一三)年二月一日開始辦理人民幣存、放款及匯兌等業務,新台幣在大陸的兌換業務亦自同年四月一日起,由與台灣銀行上海分行簽訂清算合約的銀行開始辦理。

上述兩岸金融往來及業務經營的發展已建立初步基礎,但雙方金融業者在往來及業務發展過程中仍面臨諸多限制及問題,有待雙方進一步開放。此次簽署之服貿協議在金融方面,陸方開放十五項、我方開放九項,雖未能滿足我金融業者的所有期待,但預期仍可為業者帶來相當效益及商機,我方開放對業者可能造成的挑戰則相對有限。

效益與商機

就銀行業而言,陸方承諾放寬台資銀行大陸分行辦理人民幣業務的台資企業範圍,將可使在大陸營業滿一年且獲利,取得辦理人民幣業務之分行的客戶對象大為增加,並協助更多台商取得融資資金及其他金融服務;另陸方承諾我銀行可在大陸發起設立村鎮銀行,並支持兩岸銀行業進行相關股權投資合作,將有助我銀行以其他方式加速佈局大陸市場;另我方提高陸銀參股我銀行之比例,則有助雙方建立策略聯盟,有利我銀行拓展大陸市場及厚植我銀行資本。至於開放我銀行在福建省的分行得設同省異地支行,較其他WTO會員只能設同城異地支行優惠,也是我銀行多年來的訴求,惟此次只開放福建省,且目前我銀行尚未在福建省內設立任何分行,該優惠在三年內尚難實際享受到。

就證券期貨業而言,為此次服貿協議金融部分的最大受益者,其中,陸方承諾其商業銀行從事代客境外理財服務時,可投資符合條件的台灣金融產品,包括上市股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債及公司債等,將有助於擴大台灣金融巿埸的資金動能,提升我金融產品的創新能力及競爭力,進而帶動我證券商、投信投顧業等的業務發展及就業。此外,陸方此次對我證券期貨業的八項開放承諾均較其他WTO會員國優惠,其中放寬我證券期貨業者投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之持股比例及經營業務範圍,將有助於我業者拓展大陸巿場及業務發展,並可活化資金效能、增加獲利來源及有利國際化的推動。更值得強調的是,此次陸方承諾允許我金融業者以RQFII方式投資大陸資本市場,將可帶動國內金融業者人民幣業務商機,提升人民幣計價商品的競爭力,有助於台灣發展成為離岸人民幣中心。另值得一提的是,服貿協議中雙方對彼此期貨業方面的放寬限制,將可創造雙贏,因兩岸的期貨業具高度互補牲,我方擅長金融期貨,且在海內外期貨經紀、自營、顧問、經理及信託事業等方面均具有豐富完整的營運經驗,而大陸則偏重商品期貨的經營且擁有廣大的巿埸發展潛力,透過持續相互開放加強合作,將可創造雙贏,促進雙方巿場共榮發展。

就保險業而言,雖最早獲准在大陸設立合資壽險及產險公司,但業務上受到相當大的限制,尤其是車險,台資產險公司不能辦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在業務推展上遭遇很大的障礙。此次陸方承諾積極支持我保險業者經營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將有利台資保險業者深耕大陸車險市場,並可引進台灣在費率計算、提供優質理賠服務等經營強制汽車責任險之經驗,有利大陸進一步完善相關方案,創造互利雙贏。

可能的挑戰

至於服貿協議兩岸金融業依承諾相互開放後,對我金融業可能的挑戰大致可分析如下:

1.我方承諾儘速取消大陸的銀行來台設立分行的OECD條件及可申請增設分行,未來陸資銀行來台設立的分行家數將快速增加,使已高度競爭的銀行巿場更為競爭,獲利更不易,惟基於在地優勢,對我銀行的影響應屬有限。 2.陸資銀行在台分行增多後,對大陸台商在台母公司的情況將有較佳的瞭解,此將有助大陸的銀行在大陸拓展台商業務,對我銀行在大陸分行的台商業務形成競爭壓力。惟大陸市場廣大,此部分的影響應屬暫時性。 3.我銀行可在大陸依規定發起設立村鎮行,此雖提供我銀行另一條切入銀行業務之路,惟今年以來大陸經濟成長減緩,經濟結構調整的陣痛逐步呈現,企業經營風險高,銀行的貸款風險亦隨之增加,如何控制風險為一大挑戰。

利大於弊

整體而言,此次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對我方利大於弊,尤其是金融業,陸方此次開放的項目大都是回應我方金融業者的要求,且許多項目均優於其他OECD(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會員進入大陸的條件,我們應把握機會,發揮兩岸優勢互補的特性,共同合作提升國際競爭力。至於可能面臨的挑戰相當有限,我金融業應可應付自如,毋庸過慮,政府也備有相關配套措施,必要時提供協助。因此,期盼服務貿易協議早日完成相關法律程序,付諸施行,使台灣的經濟發展繼續往前邁進。

(張秀蓮/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