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問題司法化現象正在萌芽必須正視 政治問題司法化現象正在萌芽必須正視

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在司法年度開幕典禮上的講話上,都是年年有新意,今年也不例外。他昨日在「二零一三—二零一四司法年度開幕典禮」上的講話,其中的「近年來,隨著法院對一些涉及社會敏感問題或牽涉巨大經濟利益以及其他涉及面廣的案件的受理及審判,已出現有些人士出於不同目的或考量,在特區內甚至特區之外,透過各種形式公開對司法機關施加壓力或影響的情況。」及「近年來,澳門出現了一種將政治問題司法化的傾向,即:有人希望透過司法訴訟的途徑,解決一些純屬政治性的問題;有人則動不動以向法院上訴或透過法律途徑解決作為向政府施加壓力或影響的手段等等,這種在鄰近地區乃至其他司法區域已成為一種習以為常的政治社會現實的情況已在本澳處於萌芽狀態。」的一段話,就更是比過去的司法官人手不夠,及司法機關租用商業樓宇導致諸多不便,及對司法制度的改革,以及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的關係、司法機關與職業律師的關係等,提出頗為客觀中肯的意見和建議等,更為引人注目,啟人思考。

對於岑浩輝所指的「隨著法院對一些涉及社會敏感問題或牽涉巨大經濟利益以及其他涉及面廣的案件的受理及審判,已出現有些人士出於不同目的或考量,在特區內甚至特區之外,透過各種形式公開對司法機關施加壓力或影響的情況」,及「有人希望透過司法訴訟的途徑,解決一些純屬政治性的問題;有人則動不動以向法院上訴或透過法律途徑解決作為向政府施加壓力或影響的手段」的情況,眼前新鮮熱辣的就有一宗,那就是香港劉某人因其涉嫌向歐文龍行賄,致使特區政府在終審法院判決歐文龍行賄罪名成立,而依法收回因行賄而獲批給的五幅土地後,以公司的名義進行上訴,還拉上一名買樓花的苦主李小姐作為第二上訴人。近日澳門中級法院對該案當事人的正當性等問題進行了審理,中院合議庭最終裁定:駁回第二上訴人李小姐的上訴;駁回在有關司法上訴中針對澳門特區而提起的上訴。

顯然,這是劉某人「出於不同目的或考量,在特區內甚至特區之外,透過各種形式公開對司法機關施加壓力或影響的情況」的註腳之一,也是他在幹擾或遲滯澳門特區初級法院承審以他為第一被告人的行賄案過程中使用的又一新手段。此事與他又是再次更換新的辯護律師,又是在香港向個別媒體「爆料」,反駁澳門司法機關對他的控訴,還指稱有澳門「重要政界人士」出手「勒索」他,並聲稱要開拍一套電影《張子強與大劉》給中央領導看,講述聰明十倍、有勢力一千倍的「澳門張子強」如何「逼害」他一樣,都是為了向澳門特區司法機關施加壓力。

其實,據說劉某人私底下還採取了更多的「小動作」,尚未公開或尚未實施,其中據說甚至有意圖控告特區政府的計劃。而由「上訴」到「控告」,性質將會發生重大變化。因為「上訴」是仍然承認自己「有事」,只不過是認為判決「不公」,希望澳門透過「上訴」來獲得矯正而已;而倘是「控告」,則以自己是完全「無辜」,反而澳門政府是「有事」,顛覆事情的性質,要把自己當作是「原告」,把澳門政府當作是「被告」。倘真的這樣,那就是天下奇譚了。

其實,如果劉某人真的認為「不公平」,完全可以理直氣壯地跨海前來澳門報警;即使是自己「不敢」來澳門,也可委託人報警。並應坦蕩盪地出庭作證,以這些「勁料」反駁檢方的指控;即使是自己「不敢」來澳門,也可委託律師團作證。但他卻一方面健步如飛出入香港「富人飯堂」,另一方面卻是稱病而拒絕出庭,這算甚麼硬邦邦的男子漢!

至於岑浩輝院長所指的「將政治問題司法化」的傾向,即「有人希望透過司法訴訟的途徑,解決一些純屬政治性的問題」,所指的具體事態是什麼,我們難以得知,就更難以感受到其危險性,及對澳門特區法治形象和司法獨立的危害性。

當然,因為這是司法年度開幕禮的致詞,只是發表原則性的觀點、論述,而不可能就具體案件作具體描述。但也宜在終審法院的年度報告中,有所披露,使之能起到「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及警醒世人的作用。

不過,由終審法院近來審理的幾宗案件看,似也是可能從中將之「對上號」。比如,關於「十幅墓地」的事件,在當事人向檢察院控告某主要官員之後,雖然檢察院承辦檢察官已經作出被控告人沒有強烈犯罪跡象的結論,因而予以歸檔處理;但仍有人糾纏不休,向終審法院提出預審聲請,將這宗鬧得熙熙攘攘的事件,上升到了「司法頂層」的高度。雖然這也與《司法組織綱要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主要官員的司法管轄權由終審法院行使有關,但畢竟也是有著某些人非要「將政治問題司法化」不可的強烈傾向。

實際上,按照《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區政府的主要官員是必須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其本人在就職時必須宣誓效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因而是政治官員,比一般的政務官(如局長等)還要敏感,充滿了政治性。那些動輒就要其「下臺」的訴求,已經超越了特區高度自治的範疇,而是屬於中央人民政府的權力。在沒有事實根據,或雖有事實卻算不上刑事犯罪行為的情況下,就意圖透過司法途徑達到促使其「下臺」之目的,至少也是不尊重中央政府的任命權。因此,對某主要官員所涉之事,倘是掌握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其已經涉及刑事犯罪行為,當然是應當控告,由司法機關依法進行審理,,如歐文龍就由終審法院依法予以審判。但倘是一些捕風捉影,沒有確鑿證據證明其犯了《刑法典》所訂明的罪名,或是把一些只是屬於行政操作失當的錯誤,也當作是「刑事犯罪」,要控告到司法機關,這除了是對當事人不公平之外,顯然也含有對中央政府的任命缺乏信任之意。

為此,岑浩輝院長指出,「這種在鄰近地區乃至其他司法區域已成為一種習以為常的社會政治現實的情況已在本澳處於萌芽狀態。因此,我也要特別提出來,請大家予以重視。」就意味深長,尤如高屋建瓴,黃鐘雷鳴,有著警醒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