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台港澳地區都發生了公民運動,但似是殊途同歸。亦即盡管三地公民運動的形式和內容、訴求不一,但其發展走向都似是已經或正在出現強弩之末的跡象。實際上,來勢洶洶的「太陽花學運」,雖然學生們在撤出「立法院」時曾揚言,將會將學運星火引帶到全島「開花」,但卻是頓作鳥獸散,未未有趁著學校放暑假不用上課的機會,到處煽風點火;除了是有個別人在國台辦主任張志軍訪台期間跳出來搗亂之外,似是大部分人已經銷聲匿跡,倘要再爆發一個同樣規模的「公民抗命」運動,似是並不容易。香港地區的「佔中」運動,則因其「大旗手」紛紛因被揭發抄襲論文或涉及派發或隱瞞政治獻金而墮馬,被這些突然發生的「敵情」衝擊得茫然不知所以,各人疲於奔命回應,「佔中號角」都沒氣力吹響了。澳門地區的「公民運動」剛爆發時也有二萬多人參與,但在高潮過後卻意興闌珊,緊接著的幾項活動,參與人員驟然降至幾百人以至是幾十人。
這幾項「公民運動」都有著明顯的特點,就是採取先講先贏的戰術,搶占輿論及道德高地,並以偷換概念、顛倒是非、混淆黑白的手法,欺騙及蠱惑民眾,從而形成邪氣壓倒正氣的實際效應。如果在這股歪風邪氣面前不敢理直氣壯地堅持真理,那就甚麼都不要做,連管理社會的法律都不要執行了。當然,也須認真聆聽「公民運動」參與者提出的各項訴求,並以「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的態度,在堅持原則的同時,靈活適當地進行調整,以進一步做好工作。
陸委會、海基會的態度就值得欣賞。自由「國安會」出身的陸委會特任副主委張顯耀,兼任海基會副董事長兼秘書長後,這兩個機構的互動就極為密切,合作默契,而且他本人的表現也充分發揮其情治背景所特有的銳敏觀察力及前瞻性的危機意識,頗有政治謀略,不像一般「三門官員」(即從家門到學校門,再到機關門)的技術官僚。
實際上,昨日陸委會副主委林祖嘉昨日在出席工商協進會舉行的「兩岸服貿協議暨國會監督法制化」宣導說明會致詞時就指出,民間版《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有些部分「太敏感」,像是有的版本提到「兩岸協議是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署條例」,他覺得不適合;也有民間版本提到若協商結果對」國家」利益有損害,協商人員得處七年有期徒刑,這將導致沒有人要代表政府協商。但若把這些部分拿掉,只要民間版草案有務實可行之處,便可以考慮納入「行政院版」監督條例一同討論。這種即堅持原則又能靈活調適的處理方式,就閃爍著張顯耀的政治智慧。
而海基會董事長林中森昨日也在主持董監事聯席會議時表示,兩岸貨品貿易、爭端解決等協議的後續協商都在緊鑼密鼓進行當中,並未受到學運影響,都照正常在進行。他說,協商出現很大的進展,他們都會按照一個四階段的機制,向國會、業界及社會進行溝通。其中第一階段溝通是在議題形成時;若議題有進展,例如現在貨貿,他們就會向業界、國會、社會溝通,取得大家寶貴意見,是第二階段;第三階段溝通是等到草案確認時,一樣向三方溝通,有問題就再微調並簽訂協議;等簽完後便進入第四階段,將簽署的情形向外界說明宣導。林中森還表示,陸委會已將這個四階段溝通機制納入《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希望能夠法制化,等「立法院」通過,將作為海基會執行的法源根據。
這顯示,陸委會和海基會都在「太陽花學運」中總結經驗,吸取教訓。這就如「行政院長」江宜樺所言,「太陽花學運」也不盡然是壞事,關鍵是能夠從中取得教訓,發揚成績,以利作戰。
目前看來,按照「立法院長」王金平在解決「太陽花學運」時「先立法,後協商」的說法,在為解決「太陽花學運」問題「解套」,並為學生們撤出「立法院」而搭好「落台階」的同時,也綁架了馬政府,因而在《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獲「立法院」通過之前,海峽兩會的各項協商工作都不能進行。但也不能坐著等待,而應當像林祖嘉、林中森所說的那樣,先行做好恢復兩岸協商前的各項籌備工作,並依據新的實際情況,作出合理適當調整。一俟《兩岸協議監督條例》通過後,當即可以進行兩岸協商,以加快協商步伐,將被「太陽花學運」耽誤的時間奪回來。
當然,目前的一切,都要等待《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的通過。而按照「主要矛盾解決了,次要矛盾也就迎刃而解了」的哲學觀點,必須集中既精力促進該項法案盡快獲得通過。
而目前的問題是,《兩岸協議監督條例》除了「行政院版」外,還有在野黨的「黨團版」及參與學運的群眾組織的「民間版」,而「民間版」都帶有「兩國論」的色彩,當然不能讓其混淆過關,而應當據理力爭。但又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估計只有台聯黨的三席「立委」,上堅持「兩國論」版本的,而民進黨團因為還有一個「再次上臺執政」的夢想,看來並不可能堅持「兩國論」版本,只是做個樣子而已。因為一方面,實踐已經證明,「兩國論」在「總統」選舉中,並不能為其候選人的選情加分,反而會扣分;而另一方面,倘民進黨真的有機會再次執政,帶有「兩國論」枷鎖的條文內容,就將會成為綑綁自己的枷鎖,沒有理由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因此,國民黨宜區別對待,一把鑰匙開一把鎖,分化瓦解,逐個擊破。
而林祖嘉的說法,就是在堅持原則的同時,靈活處理。這樣,可使提案人感受到誠意,又能避免損害原則性。
林中森的說法,也是靈活處理的方式,活學活用了「遇到紅燈繞道走」的手法,因而也可以運用在處理《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之中。其一,在「立法院」對之實行「逐條審查,逐條表決」的過程中,首先應當解決是否具有「法律溯及期」,及倘有將如何計算的問題?其二,倘《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在審查過程中,其中一些內容如印刷業、廣告業的條文內容未能獲得通過,就將拖累到整部協議被擋下來,但又不可能重新談判。在此情況下,就可採取「化整為零」的手法,將《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斬件」細分為多個協議,將在「逐條表決」中獲得通過的部份內容,原文不改地分為多個協議,並按照《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規定,再送交「立法院」審查。由於此前已獲通過,相信在野黨團也就不好自打嘴巴,予以阻擋。而不獲通過的部份條文內容,則根據各方反映的合理意見,進行調適,重新撰寫,在經海峽兩會協商簽署後,在提請「立法院」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