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搶在願大陸之前加入世貿政府採購協定

台灣「立法院」外交及國防、經濟、交通委員會上月初聯席審查通過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委員會採認通過「台灣加入《政府採購協定》決議文案」。按此動向,雖然中國大陸已於去年申請加入《政府採購協定》,但由於中國大陸的條件相對地不如台灣地區成熟,故台灣地區有可能會搶在中國大陸之前加入《政府採購協定》,與當年海峽兩岸「先中後台」加入「WTO」之前身--「GATT」的做法,來了個大兜轉。

政府採購,也稱公共採購,是指各國或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為了開展日常政務活動或為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的需要,在財政的監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對貨物、工程或服務的購買。政府採購不但是指具體的採購過程,而且是採購政策、採購程序、採購過程及採購管理的總稱,是一種對公共採購管理的制度。

一九七九年之前,各國的政府採購是封閉的,不對外開放。雖然早在一九七四年各國已共同制定了《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即「GATT」),但「GATT」的一般原則並不適用於此領域,這與當時政府採購在各國實行特定的政策目標--保護民族產業的現實有關。將隨著世界貿易自由化進程的加快,潛力巨大的政府採購市場日益引起一些發達國家的關注,強烈要求將政府採購納入關貿組織自由化的領域。世界上第一個有關政府採購的協議--《政府採購守則》是在東京回合多邊貿易談判期間的一九七九年制定的,該「守則」將「GATT」的一些基本原則,如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和透明度原則,延伸到政府採購領域。但此時「守則」包括的範圍非常有限,性質也是非強制性的,由各締約國在自願基礎上簽署,通過相互談判確定政府採購開放的程度。有美國、加拿大、歐盟、北歐三國、瑞士、奧地利及日本、香港、新加坡、以色列等成員簽署了「守則」,成為「守則」的成員。從此,政府採購已從一項財政政策延伸為國際貿易政策。

在烏拉圭回合談判後期,《政府採購守則》成員為了進一步擴大政府採購的開放程度,開始談判新的《政府採購協定》,並於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五日結束談判,在對原「守則」的內容進行大幅度調整後,形成了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政府採購協定》。加拿大、歐盟、以色列、日本、韓國、挪威、瑞士、美國、新加坡、中國香港等成員已簽署了「協定」。該「協定」是「WTO」的諸邊協議,而不是烏拉圭回合產生的並對所有「WTO」成員具有約束力的一攬子多邊協定的組成部分,即它僅對簽字國具有約束力。「協定」於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正式生效實施,並在「WTO」內建立政府採購委員會,負責與「協定」有關的事宜,包括對申請加入者進行審查和批准。

根據「協定」的性質及其加入條件,中國在申請加入「WTO」過程中可以不必簽署該協議。但是,中國在實際申請加入「WTO」的談判過程中,是否簽署「協定」一直是被有關國家所關心的一個重要領域。一些發達國家瞄準了中國數額巨大而且前景廣闊的政府採購市場,表示了希望與中國簽署「協定」的願望,並將「協定」與其他加入「WTO」的強制性條件綁在一起,作為中國加入「WTO」的條件。美國確定了將來「協定」談判的三個重點政策:中國、中國台灣和澳大利亞。歐盟也提出,中國首先加入「協定」,並先享受「協定」的權利,後承擔義務,即中國的供應商可先進入其他成員的政府採購市場,獲取採購合同,到一定的時間以後,再讓其他成員的供應商進入中國的政府採購市場。

在台灣加入「GATT」的談判過程中,「政府採購」始終是一個被對手所關切的重要議題之一。美國、加拿大、歐盟、瑞士、日本、韓國等在談判中,都以台灣必須簽署《政府採購協定》,來作為支持台灣入會的條件之一。其原因,除了是台灣地區的「政府採購制度」與《政府採購協定》存在著相當程度的差距之外,主要還是台灣地區的「政府採購市場」的規模,頗受各國重視所致。以美國為例,美國政府即認為台灣地區的政府採購存在有排拒外國廠商、採購資訊不夠透明、公開招標的法定門檻金額過高、給予廠商準備投標文件的時間過短、招標條件妨礙競爭、缺乏廠商申訴制度等現象,阻礙國際貿易的發展,與《政府採購協定》的規定不符,需要調整。此外,美國政府也曾引述台灣媒體的報導,宣稱台灣地區各政府機關一年的總採購額達到二百億美元,以強調台灣政府採購市場的重要性。

台灣當局在顧及保護島內產業的前提下,曾自一九九三年開始進行的入會案多邊及雙邊協商談判時,一再拒絕、拖延承諾簽署《政府採購協定》。但最後在人會為重的考量之下,為了獲取談判國對手的支持,終於一九九四年六月向「GATT」總部表達願意協商簽署新版的《政府採購協定》。其後在諮詢整合島內各機關的意見後,於一九九五年一月正式提出擬開放政府採購市場的初步承諾清單,開始與相關國家進行協商談判。台灣當局自表達願意協商簽署《政府採購協定》之後,即以申請加入中經濟整體的身份,積極參加「GATT」組織架構下,由新版《政府採購協定》的簽署國代表所組成的政府採購臨時委員會在日內瓦所召開的各次會議,及附帶的國與國雙邊磋商。該臨時委員會在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新版《政府採購協定》正式生效後,正名為「政府採購委員會」。

據台灣有關機構表示,台灣決定協商簽署《政府採購協定》,雖然是受到「入會」情勢所逼,但從簽署這一協定後台灣所能獲得的效益,包括改善島內政府採購,協助台灣廠商打開外國政府機關長期以來對台灣封閉的政府採購市場,增加政府採購的競標制度,對島內各機關及廠商而言,有其正面意義。

為了協商簽署《政府採購協定》,台灣當局已於一九九五年三月,向世界貿易組織正式提出擬開放政府採購市場的初始承諾清單,並經編定為世界貿易組織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七日第GPA/IC/SPEC/一號文件,供各國政府與台灣當局進行協商談判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