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淞山專著談國會質詢權的法定功能及地位 陳淞山專著談國會質詢權的法定功能及地位

社會文化司司長崔世安在赴北京公幹前,曾就政府醫院以召開記者會形式來回應梁玉華議員書面質詢一事,向立法會和梁玉華進行道歉。但是,崔司長並非是出於維護立法會的質詢權利的政治理由,而是認為「事件對立法會對梁玉華議員造成不便」的「個人恩怨」而作出道歉,則令人感到他的道歉仍欠缺一份誠意。而且,真正應當道歉的人,卻眼看著上司為自己「揹黑鑊」,而沒有任何表示,更是令人不禁產生一個疑問﹕這樣的官員,究竟懂不懂得行政倫理?

實際上,國會質詢權是民主政治的重要特徵,並不是「個人得失」的「方便」與否的問題。有關國會質詢權的政治意義,本欄周前曾依據政治學的原理,予以釋述。而筆者昨晚與曾任陳水扁「國會辦公室」主任及民進黨「正義連線」秘書處處長的陳淞山私人餐敘,他題簽送贈的《國會制度解讀》一書,更是在引述了各國國會質詢制度之後,對國會質詢制度予以極高的評價。

據陳淞山所著《國會制度解讀》所述,國會質詢制度創始於一七二一年英國第二院曾向當時的國務總理提出質詢。一九七二年英國國會質詢檢討委員會曾將過去各項質詢限制事項整理為基本規則,計可分為八類四十一條,作為英國國會的質詢規范。英國的國會質詢制度對於英國的民主政治具有深長的影響作用,使政治事務公開、策進政府人員所產生對政府要員的磨練作用,都是質詢制度的重要不能。現在,英國的國會質詢制度已經成為監督政府施政的重要工具與力量,尤其在其行政、立法部門合一的內閣體制下,唯有藉由質詢權的有效行使,才能使國會發揮其監督政府的重要機能。

法國國會的質詢制度也相當發達,早在一八五二年便有口頭質詢制度,一九零九年便有書面質詢制度。法國第五共和之前,其質詢可分為不能成為全院討論議題的普遍質詢與可成為全院討論議題的正式質詢,後者可成為推倒內閣的工具。法國在第三共和的最初二十年內,內閣更迭共二十九次,其中二十一次均由議院不信任投票推翻之,而在二十一次之中,十次是由於議員的質詢引起。法國第五次共和憲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每周應優先保留一次會議,以供國會議員質詢及政府答詢之用」。因此,法國眾議院「國民議會」議事規則便曾明定﹕眾議員向各部長提出之書面質詢可要求各部長就特定事項給予答複或向政府表達其重要政治觀點。

至於日本的質詢制度,其「國會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內閣收到質詢主旨書之日起,七日內應行答辯。於期限內未能答辯時,應明示理由及可能答辯的期限」。其「眾議院議事規則」第一百五十九條更進一步規定:「內閣之答辯不得要領時,質詢者可再提質詢趣旨書」。

德國聯邦眾議院的質詢制度,有所謂的大質詢與小質詢之分,前者能成為議院討論的議題,但須聯邦眾議院總額百分之五連署或經議院認可之國會黨團才能提出,後者則不得作為議院討論的議題,其目的的主要在於向聯邦政府請求提供資料。根據聯邦眾議院「議事規則」的規定,大質詢應向議長提出,議長將大質詢通知聯邦政府,並要求其表示,是否及何時答複之。答複到達後,應將大質詢列入議事日程,經一黨團或聯邦眾議院議員總額百分之五要求,應進行審議,至於小質詢,議長要求聯邦政府,在十四日內書面答複問題。另外,個別的聯邦議員有權利對聯邦政府提出的簡短的個別問題,以獲取口頭或書面答複。此外,依照該「議事規則」第四十三條規定,「聯邦政府及聯邦參議院成員,及其委任人,應基於聯邦眾議院其委員會之要求,隨時接受質詢」。同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聯邦眾議院,為對范圍廣泛且意義重大之複雜案情之決定,進行准備工作,得設立質詢委員會。經議員四分之一聲請,則聯邦眾議院有設立該委員會之義務」。因此可見,德國聯邦眾議院的質詢制度相當健全,議員個人、委員會、議院都有權向聯邦政府要求行使質詢權,並有臨時性之質詢委員會得處理議院討論的議題,德國眾議院的議員,黨團均能藉質詢權的行使或提議,監督聯邦政府的施政,有效發揮國會功能。

中國台灣地區的「立法院」質詢制度,按照「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四條至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規定,可分為「總質詢」,「預算質詢」、「專題質詢」與「專案質詢」四種。前三者可以口頭或書面提出即席質詢,「專案質詢」只能以書面提出。此外,尚有「被質詢人,除為保守國防,外交秘密者外,不得拒絕答複」,而且還是「一問一答」方式,而不能「綜合答複」。因此,「立法院」的質詢制度發揮明顯功能,行政官員比較不敢敷衍卸責或是「實間虛答」。由於質詢權的強化,明顯地增強了對行政機關的監督。

〔台北專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