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華案有重大進展原判決被撤銷發回重審 吳華案有重大進展原判決被撤銷發回重審

曾哄動一時的「吳華雙面間謀案」,最近有了新的進展。台灣「最高法院」於本月七日對吳華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一九九九年六月七日第二審更審判決提起上訴案作出判決如下﹕「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而台灣「高等法院亦於本月二十三日通知吳華,定於二月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重審其「妨害軍機治罪條例案」。

台灣「最高法院」的「刑事判決書」指出,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更審判決吳華的相關罪名成立,是依據吳華在「法務部調查局」偵訊時寫下的「自白書」所載內容。而被告的「自白」,須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方得採為科刑之証據。如果被告之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並非自由陳述,縱令其自白內容與事實相符,因其非適法之証據,仍不能採為判決之基礎。故審理事實之法院,遇有被告對於自白提出刑求或出於他不正方法之抗辯時,應先於其他事實而為調查;若不為此項調查,遽採其自白作為論罪之依據,即屬違法。原判決採用吳道明〔即吳華〕在「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下稱台北調查處〕調查及在檢察官偵訊時之「自白」,暨其所撰寫之「自白書」,作為以定其犯罪之主要依據。惟卷查吳道明在原審否認上開「自白」係出於其自由意識而為,辯稱:我是在他們強迫下所供述的,他們恐嚇我」、「他們說要對我全家不利,及我在台住所,要找人打我」,「對我威脅,恐嚇不是薛鎮台是別人。可能是蕭湘台吳子逸,當時有錄影」等語。查吳某前揭辯解是否屬實,與其上開「自白」得否採為論罪之依據攸關,自有先予調查明白之必要。而遽採其上開「自白」作為論罪之依據,依上說明,自非適法。

該「刑事判決書」又聲稱卷查吳某於原審否認其「自白」內容為真實,辯稱「張義」係所虛構,嗣受其脅迫,吸收運用等情;果無「張義」其人,吳某於奉「調查局」交付蒐集北京市電話簿之事,仍能順利取得而不被查覺?況某於「調查局」即明確供承其將「調查局」交付上手任務之情告知「張義」,並獲「張義」同意幫忙取得該北京市電話簿,以資掩飾等語,益徵確有「張義」其人至明云云,因認吳某前揭辯解為不可採。惟查「北京電話簿」苟非屬中共之機密文件或禁止外流之物品,則吳某親自或委請他人蒐取該電話簿,似無重大困難;是否絕對須由該「張義」者提供不可,非無疑義。原判決並未說明該「北京市電話簿」是否屬於中共之機密文件或禁止外流之物品,以及吳某能否順利取得上開電話簿,與「張義」其人是否存在,有何絕對之關聯。徒以吳某事後能順利取得北京市電話簿交付「調查局」,即謂必有「張義」其人存在,而以吳某前揭辯解不足採信,尚嫌理由欠備。

該「刑事判決書」又指出,原判決以証人王維亞的個人意見作定罪依據,但依該証人作証的語意觀之,似非純然就其親身經歷的事實為陳述,而屬於其個人判斷人的意見。原判決採其個人意見之詞作為証據,依上說明,其採証難謂適法。

台灣「最高法院」的這一「刑事判*

%書」,還在其他項目上對「高等法院」的判決提出質疑。由此可見「最高法院」的態度是「高等法院」判決吳華有罪的依據,都是經不起推敲的,也不符「不輕信口供要重証據」的法治精神。然而,「最高法院」為了顧全「高等法院」的「面子」,又不愿宣佈吳華無罪,只好飭回「高等法院」重審,讓「高等法院」有機會自我矯正。然而,這樣做又可能會抵觸「一事不二審」的法治精神。

從「最高法院」宣佈「高等法院」對吳華案的判*

%撤銷,發回「高等法院」重審的事實中,也折射出「吳華案」已使台灣檢、調單位陷入「騎虎難下」的尷尬狀況之中,捉人容易放人難。其實,「調查局」早就想走出此一困境,但卻又放不下面子。據說,在去年十月間,「吳華案」發時任「調查局長」,現任「法務部政風司長」的劉展華,曾委托吳華的好友、《獨家報導》創辦人沈野作中介,約請吳華夫婦吃飯。在飯局過程中,劉展華坦誠「調查局」在辦理「吳華案」過程中使用了不正當手段,釀成了錯案,很對不起吳華,特向吳華賠禮道歉。不過,劉展華又表示,即使如此,「調查局」也不可自我否定,撤回對吳華的指控。其一是為了維護情治機關的尊嚴,其二是擔心會被陳水扁會利用來作為整治清洗情治機關的「突破口」。──在當時,陳水扁擺明要走「新中間路線」,並可能日後會開放兩岸「三通」,而「吳華案」的立案原意卻是與之背道而馳的。──劉展華要求吳華不要再上訴了,還是承認控方所陳「事實」,而法院則可予以輕判。但「一旦被蛇咬,三年怕草繩」的吳華夫婦再也不會輕信讒言,輕易上當了。因為在承認控罪之後,就「跳落黃河洗不清」,而且「調查局」也難以說服「法院」輕判。劉展華對這樣的答案,頗為失望。

〔台北專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