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可供澳門參考之內容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可供澳門參考之內容

日前與讀者朋友聊天,這位朋友對本欄所介紹的國務院頒佈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感到興趣,並指出可能是因受篇幅所限,本欄未能詳盡介紹該「條例」的全部主要內容,尤其是對剛正開始建立醫療事故投訴機制的澳門頗有啟迪作用的第四章「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與監督」的內容未有介紹,希望本欄能繼續介紹。為此,本欄今日再對「條例」介紹如下:

「條例」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的培訓和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醫療機構應當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監督本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的醫療服務工作,檢查醫務人員執業情況,接受患者對醫療服務的投訴,向其提供諮詢服務。

醫療機構應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並妥善保管病歷資料。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後六小時內據實補記,並加以注明。嚴禁塗改、偽造、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歷資料。患者有權複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患者依照前款規定要求複印或者複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複印或者複制服務並在複印或者複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証明印記。複印或者複制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醫療機構應患者的要求,為其複印或者複制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具體收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條例」在規範醫療事故的技術監定方面規定,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建立專家庫。

專家庫由具備下列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組成:〔一〕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執業品德;〔二〕受聘於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學教學、科研機構並擔任相應專業高級技術職務三年以上。符合上述第〔一〕項規定條件並具備高級技術任職資格的法醫可以受聘進入專家庫。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依照本條例規定聘請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進入專家庫,可以不受行政區域的限制。

專家鑒定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可以以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申請其回避:〔一〕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係的;〔三〕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專家鑒定組依照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運用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對醫療事故進行鑒別和判定,為處理醫療事故爭議提供醫學依據。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五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十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監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三〕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勿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五〕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醫患雙方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組織鑒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可以向雙方當事人調查取証。專家鑒定組織應當認真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材料,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答辯並進行核實。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並積極配合調查。當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響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擔責任。專家臥定組應當在事實清楚、証據確叢的基礎上,綜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個體差異,作出鑒定結論,並製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鑒定結論以專家鑒定組成員的過半數通過。鑒定過程應當如實記載。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三〕對鑒定過程的說明;〔四〕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五〕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七〕醫療事故等級;〔八〕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規例」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後,除責令醫療機構及時採取必要的醫療救治措施,防止損害後果擴大外,應當組織調查,芾定是否屬於醫療事故;對不能判定是否屬於醫療事故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