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澳台關係發展從法制化制度化做起 促進澳台關係發展從法制化制度化做起

自國家主席胡錦濤就推動兩岸關係發展發表「四點意見」,及全國人大通過《反分裂國家法》後,台海形勢發生了質的變化。透過胡錦濤主席先後邀請中國國民黨主席連戰和親民黨主席宋楚瑜訪問大陸並與之會談、發表會談公報,台灣政局已朝向有利於遏制「台獨」及兩岸關係緩和的方向發展,廣大台灣民眾掀起了新的一輪「大陸熱」。面對這一急速而又實質性的變化,作為有責任向台灣人民示範「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澳門特區,應當思考如何進一步推動澳台關係發展的問題。

澳台關係是兩岸關係的特殊組成部分,澳門特區在兩岸關係交往中起著特殊的作用。按照「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國家政策方針和「錢七條」的規定安排,澳門特區與台灣地區兩地間的各項交流交往,應在「一個中國」原則的基礎上進行。澳門特區的涉台事務,凡是屬於涉及國家主權和兩岸關係的事務,應由中央人民政府安排處理,或由澳門特區政府在中央人民政府指導下處理。與此同時,「錢七條」又從實際出發,為回歸後繼續保持和發展澳台間民間交流和交往創造條件,預留了寬鬆的空間,並妥善處理台灣當局在澳門機構和人員的問題,允許其在回歸後以適當的名義繼續留存。

澳門回歸後,特首何厚鏵堅決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針,及「錢七條」精神,積極推動澳台民間關係發展。五年多來,澳台之間的互動關係儘管道路曲折迂迴,但總的趨勢仍是朝著積極、理性而務實的方向發展。然而,與中央政府的期待及「澳人」的愿望相比,澳台雙方在經貿、文化和旅遊等方面的交流還有很多事情可做,並應在兩岸關係發展中起到真正的獨特作用。尤其是在目前已掀起、今後還將持續發展的兩岸政黨交往熱潮中,起到應有的作用。

目前澳台關係各項活動的特點,是自發性、民間性的較多,處於一種隨波逐流的狀態,而缺乏系統性、計劃性的組織安排。這種情況的好處是,可充份發揮民間社團的積極性,並在各社團間起互相激勵及促進競爭的作用,使澳台民間交流呈現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生動活潑景象。但卻同時又呈現「禾雀亂飛」狀態,不利於政策規範管理,而且可能會因活動重疊而浪費社會資源,付出和效益不成正比。使澳門在兩岸關係所能起到的特殊作用未如預期的大,未能用足、用好、用活中央所給予的特殊政策。

既然國家政策賦予澳門特區在兩岸關係發展中如此重大的任務及責任,也既然中央政府對澳門特區在推動澳台關係以至兩岸關係中所應起的特殊作用寄托了如此殷切的期望,澳門特區將澳台關係事務納入法制化的軌道及政府行政管理體系,並進行制度化管理,也就是十分有必要的。澳門特區首、二任特首應在兩屆十年任期之內對涉台事務有所作為,以昭示及引領後任。為此,澳門特區有必要盡快在中央的指導之下,制定澳台關係交往的行政法規,並成立專責的涉台事務工作辦事機構,或指定一個局級部門兼管涉台事務工作,並聘請專職顧問,對涉台事務進行必要的行政管理。這不但是加強進一步推動澳台關係既積極而又有序地發展,並藉此促進兩岸關係發展的需要,而且也是與內地各級公權力機關都設置了對台工作機構,香港特區政府也有高級官員專人專責負責涉台事務的實際情況相對應。而且,也有利於在涉台事務發生突發狀況時,能夠及時、準確、妥適地進行應急危機處理,免致屆時慌亂無措、反應不當,不但無助事情得到妥善解決,而且也將損害澳門特區形象,削弱澳門特區向台灣地區的示範作用。

有關上面所指的「專責的涉台事務機構」,可參照內地和香港的成功經驗,並結合「澳門基本法」對澳門特區政府行政機關的規定及現行架構設置,分為兩個層次:一是涉台事務諮詢組織,其成員由行政長官委派有關部門官員和社會有關界別代表擔任。有關部門應包括勞工局、教育暨青年局、警察總局、旅遊局、澳門基金會、社會工作局、文化局、社工局、民航局、新聞局等;有關社會界別人士則宜包括勞工、工商、文化、新聞、青年、教育、醫護、法律、街坊等界別。二是設置直屬於特首辦的涉台管理機構,以人員精幹為主,並聘請顧問,或是參考香港特 區指定政制事務局負責涉台事務的經驗,指定一位司長專責處理涉台事務。

如果政策許可,也宜考慮在中央政府指導之下,在台灣地區設立享有公權力的半官方或非官方的派駐機構。以便就近為在台工作、學習、居留、旅遊、商務的澳門居民服務,並及時協助他們解決所遇到的各種意外事故,以充分體現特首何厚鏵「以民為本」的施政理念。

這是因為,目前有一萬多名澳門居民在台灣地區打工,及逾千名澳門學子在台灣的大學院校中就讀。而且,台灣已成為澳門居民出外旅遊的其中一個熱門地點。他們在台灣遇到什麼意外,或發生甚麼困難,在舉目無親之下,確實是需要特區政府的派駐人員或機構提供協助,處z問題,解決困難的。尤其是在台澳門居民遇到一些涉及公權力的麻煩事,如被刑事拘留、勞資糾紛官司等,就更需要有一套服務支援機制來為他們提供協助。雖然說,目前澳門特區政府旅遊局在台北設有代表機構,但它的主要功能只是向台灣民眾推介澳門旅遊市場,服務對象並非是在台澳門居民。因此,特區政府向台灣派駐代表或授權的非半官方或民間機構,向在台澳門居民提供各種服務,在實務上是有此需要的。

值得注意的是,部份旅台澳門居民對於自己孤立無援的情況,已滋生了對澳門特區政府的不滿情緒,甚至有人聲稱,「如果行政長官是由一人一票普選產生,何特首就肯定會想到我們,想方設法解決我們的問題,以爭取我們的一票了」。因此,如何向旅台澳門居民提供必要的服務的協助,這已不單止是關係到貫徹「以民為本」施政理念,充分關懷及照顧弱勢群體的問題,更是關係到更好地維護澳門特區政府的聲譽及形象,將在某些領域不滿和反對特區政府的情緒及早消彌在萌牙狀態,以至維護「澳門基本法」所設計的政治制度的問題。

誠然,按照「錢七條」關於澳門特區與台灣地區之間各種名義進行的官方接觸往來、商談、簽署協議和設立機構,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或經中央人民政府具體授權,由行政長官批准的規定,在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前提之下,台灣當局要與澳門特區政府建立正常化的聯繫協調機制,及澳門特區政府在台灣設立辦事或代表、授權機構,應是在政策允許範圍之內。這當然是需要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或在中央人民政府具體授權及指導之下進行。但澳門特區卻不能以此為藉口,影響自己的積極作為思維。而是應當及早進行調查研究,向中央政府匯報上述有關情況,反映旅台澳門居民的迫切意愿,爭取中央政府批准或具體授權、指導,作出在台灣地區設立辦事或授權機構的決策。

我們相信,有「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方針的指引,有「澳門基本法」作保障,有胡錦濤主席「四點意見」和「錢七條」的指導,及有特首何厚鏵的正確領導,及全澳市民尤其是在台澳門居民、居澳台灣居民的積極支持,特區政府是能夠進一步做好涉台事務工作,推動澳台民間交往交流積極而又穩妥、有序地進行,從而促進兩岸關係順利發展,並更好地以澳門特區的各項成功施政作為〔包括涉台事務工作在內〕,向台灣地區發揮好示範作用的,並從而填補特區政府在落實特首何厚鏵「以民為本」施政理念方面的一個空白點,使「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偉大事業,進行得更為完美,放射出更燦爛的光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