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境管理部門應提高政策水平與業務能力 邊境管理部門應提高政策水平與業務能力

前段時間,本欄曾就澳門大學計劃搬遷往珠海橫琴島的議題分析認為,由於澳門大學的教學研討活動是屬於上層建築領域範疇中的意識形態活動,受到「一國兩制」中的「兩制」的嚴格區隔,因而必須首先解決澳大新校區的學術自由問題,對澳大新校區實行封閉式的管理,亦即不向內地開放與「四個堅持原則」有抵觸的某些教學、研討、論壇和學生政治活動,以及校方和私人的一些書刊。

想不到的是,筆者的位於澳門境外的澳大新校區能否維持學術自由的擔懮,只是「杞人之懮」。--在發生受澳門大學邀請前往出席學術交流活動的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被澳門警方拒絕入境事件,而香港媒體報導他卻可以入境內地出席學術研討活動的消息後,有網民以「逆向思維」指出,應盡快將澳門大學搬遷往橫琴,因為澳大只有在內地才可以享受到學術自由,倘繼續留在澳門則那享受不到學術自由。

這雖然只是一個冷謔笑話,但卻也暴露了澳門執法部門「矯枉過正」、「過猶不及」的荒謬。更令人懮慮的是,由於陳文敏被拒入境事件是發生在《維護國家安全法》剛生效之時,很容易就會被人將兩者之間掛聯起來,徒授人予「國安法是惡法」之「柄」。由此,也為香港的反對派反對香港特區啟動為「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工作,提供了反對的「理由」。為此,曾有香港建制派內人士埋怨,澳門的做法「很自私」,只顧自己方便,而使香港日後的為二十三條立法工作增添難度。

誠然,正如澳門相關官員所言,澳門特區有權按照自己的法律,拒絕不受歡迎的境外人士入境。這確實是世界上各國各地區的自主權力和慣例。實際上,從各國各地區的立場看,盡管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已放寬了對外國人及境外人士入境的限制條件,但是出於維護本國本地區安全利益的考慮,基本上都保留著拒絕任何境外人士入境的權利。按照國際法,各國各地區一般都禁止傳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恐怖活動者、不具備經濟能力者、刑事犯罪份子、從事不正當職業者及不具合法有效證件者入境。《澳門內部保安綱要法》的相關規定,基本上符合上述國際慣例。尤其是在澳門正在進行為二十三條立法工作之際,那些境外「暴力政客」已經事先言明其來澳門就是要以街頭行動等形式來干擾澳門的立法工作,拒絕他們入境是合法合理之舉。因而受到本澳絕大多數居民支持,連那些被拒入境的「暴力政客」也自感理虧,除了是循例做下「抗議秀」之外,並沒有將事件搞大。

但在承平期間,陳文敏教授只是應邀來澳出席並不具敏感性的學術研討活動,卻也拒絕其入境,則顯得過猶不及、矯枉過正了。我們作為局外人,當然不知道執法部門究竟掌握了陳文敏怎樣的「情報」。但從表面上看,陳文敏既然連入境內地出席學術研討活動都通行無阻了,難道內地有關執法部門就掌握不到相關「情報」?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因為實情而言,內地相關執法部門的情報水準比澳門高得多。如果不是有內地相關部門的情報支持,華年達大律師被綁架案就休想能破案,回歸前後的腥風血雨也休想能被遏止下來。由此,再進一步延伸,內地相關部門對某些持有自由主義思想的學者的入境政策的掌握水平,也是比澳門執法部門要高得多。

這又回到了老話題。那就是在《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諮詢期中,有不少人都表態,支持為落實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以填補澳門特區的法律空白,但卻又擔心執法部門的專業水平欠佳甚至是濫用警權,製造更多的「城市隱士事件」。而「陳文敏被拒入境事件」則「坐證」了人們的這個擔懮。

這就給澳門相關部門敲響了警鐘:一方面,必須對涉及政治事務的執法人員進行專業業務培訓,以提高他們的政策水平。尤其是在《維護國家安全法》實施後,必須建立專業的執法機構來專責其事,不能讓那些政策和專業水平不高的執法人員玷污了《維護國家安全法》。另一方面,有關當局在制定和實施入境管理政策及措施時,宜寬緊有度、張馳結合。不要「一本通書睇到老」,在非敏感時期仍執行敏感時期制定的措施;也不要「一刀切」,把確是來澳門進行學術研討活動的學者與擺明是來澳門攪事的「暴力政客」混淆起來。

香港特首曾蔭權就此事在北京與澳門特首何厚鏵「咬耳仔」後,何特首表示,對港澳兩地的關係會保持積極的態度,任何有利兩地正常和有益交往的事情都會高度重視。澳門警方在口岸管理方面遵照法定程序,按法律有一定的執行權力和空間,但不會作任何不利港澳兩地正常交往的決定。既然如此,是應當對「陳文敏被拒入境事件」進行檢討,並吸取教訓的了,以利於嚴格掌握好維護澳門安全利益與維護港澳正常交往尤其是尊重港人正常入境權益之間的分際,既不能讓真正的攪事者入境搗亂,又不要「點錯相」,防礙境外學者的學術自由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