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香港記者被毆事件」引出的深刻教訓 所謂「香港記者被毆事件」引出的深刻教訓

特首何厚鏵在《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中指出,「政府各部門的運作,還是偏向呆板,彈性未夠,創意欠缺,應變能力薄弱。相當一部分主管人員只是機械執行上級的指令,未能積極發揮必需的主動性與靈活性。與有一些人員,辦事文過飾非,互相推諉,甚至將工作責任推向上級部門。」

而近日來關於所謂「香港記者被毆事件」越鬧越大,並使特首何厚鏵承受了本來不應有的政治壓力〔包括香港報章社論「點名」要何厚鏵「保証澳門新聞自由」,香港傳媒機構及團體致函何厚鏵要求「正視」該事件…等〕,及使最近一段時間因澳門賭牌開放工作交出亮麗成績單、李鵬委員長代表中央政府肯定和支持特區政府包括賭牌開放在內的各項工作所產生的喜悅心情,客觀上被沖淡了不少,就是因為某些主管人員或責任人員「只是機械執行上級的指令,未能積極發揮必需的主動性與靈活性」、「應變能力薄弱」的結果。

關於所謂「香港記者被毆事件」的是非真偽,由於已進入司法程序,為避免妨礙司法公正,我們不打算在這裡進行討論,而是耐心等待及尊重司法機關的判定。不過,我們還是應對這一事件,進行實事求是、客觀持平的分析檢討,總結出應當吸取的教訓,「吃一塹,長一智」,以利於今後在遇到同類事件時更好應對,逐步消除特首在「施政報告」中所指出的上述弊病,並建構危機應變機制,使特區的相關工作做得更好,有效地維護澳門特區、特區政府及特首在國際上的聲譽。

持平地說,澳門警務人員為了保護國家領導人的安全,保障國家領導人的訪問活動能夠順利進行,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包括禁止特意專程來澳門攪事的香港「四五行動」成員入境澳門,不但是行使職務的正當行為,相信廣大澳門居民及香港居民都會予以理解,而且警務人員這樣做,也是在維護澳門法治形像,嚴格執行澳門法律。這是因為:一、根據《集會權及示威權》法律第一條「一般原則」的精神,非澳門居民不具有在澳門進行示威請愿活動的權利〔這點連香港報章的社論也已注意到並予以認定〕。香港「四五行動」成員來澳是要進行政治示威請愿活動,抵觸這一法律的規定。澳門警方為了防范此類違法行為的發生,有權拒絕他們入境。

二、《澳門刑法典》第三百零八條「侵犯享有國際保護之人罪」規定,試圖侵害享有國際保護之人之生命、身體完整或自由,或名譽者,而被害人是因執行官方職務而身在澳門,應被追究刑事責任。而「享有國際保護之人」包括了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及外交部長,以及上述人士的家屬。李鵬是國家領導人,他正在澳門進行公務活動,香港「四五行動」成員專程來澳所計劃進行的示威請愿活動,就完全符合「試圖愿犯正在澳門執行官方職務的享有國際保護之人的聲譽」的要件。澳門警方為了防范此類刑事犯罪活動,禁止他們入境,也是天經地義。至於《南華早報》記者所攜帶含有對李鵬不尊敬內容的文字資料,是否亦適用「刑法典」這一條文,則請法學界考証。

三、澳門的有關入出境法例,也授權執行警務的警員拒絕被列入「不受歡迎人物」名單之人入境澳門。而香港「四五行動」的几位頭面人物,都是「不受歡迎人物」,澳門警方禁止他們入境,也是完全有權這樣做。

正因為如此,專靠「出鏡」而提高「知名度」以至拿到某種好處的「四五行動」成員,也就在明知不可為之下而強闖澳門境管關卡〔「長毛」梁國雄在啟程前就對香港記者表示,由於受澳門法例所限,他已估計無法入境澳門〕的同時,通知了香港的記者跟隨他們同船來澳,以便於他們被拒入境澳門的「新聞」,能夠見報出鏡。

這本來應該是澳門警員與「四五行動」之間的矛盾。如果僅僅是這樣,即使是澳門警員的動作稍為粗魯一些,由於「四五行動」成員的「攪事」形像已深入人心,相信他們也不會得到公眾的同情。但問題是,這個矛盾焦點卻不幸地被所謂的「香港記者被毆事件」轉移掉了,使事態演變成了澳門警員與香港記者之間的矛盾。那就不管香港記者在入境禁區內採訪是否抵觸法例,也不管澳門警員是否有動粗,更不管香港記者是否有被毆,在一句「新聞自由」的口號之下,澳門警員即使是再有理,也吃了啞巴虧,失去了本來應當屬於他們的同情面。這就暴露了澳門警方的一個薄弱環節:「只是機械執行上級的指令」、「偏向呆板,彈性未夠,創意欠缺,應變能力薄弱」,在事前未能對拒絕「四五行動」成員入境可能會引發的其他意外狀況進行沙盤演練並制訂應變方案,在事發過程中也就無法區分並正確對待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以致陷入被動。

更何其不幸的是,事態的後續發展更是暴露出澳門警務機構的另一重大「罩門」──「未能積極發揮必需的主動性和靈活性」、「文過飾非,互相推諉」,缺乏危機應變意識及機制。本來在圖文並茂的平面媒體和如身歷其境的電子媒體的報導之下,新聞受眾已經對「香港記者被毆」先入為主,這就需要危機應變機制發揮作用,消除負面影響。但是,不要說危機應變機制未能發揮作用了〔但警方的表現卻令人們懷疑並無設立此類機制〕,而且某些警官缺乏危機應變意識的回應〔包括「今日天氣哈哈哈」及有「護短」之嫌的言論〕,就更使人們產生澳門警方缺乏妥善解決此事件的誠意的感覺,更使本來是警員執行職務的正當行為流失更多新聞受眾的認同及支持。

又何止澳門警務機構是如此?!如以嚴格要求,特區政府本身類似的薄弱環節,也在此次事件中暴露無遺:由於特首何厚鏵並未按其原先構想設置新聞發言人〔香港媒體指出,這客觀上已是迫使何厚鏵本人兼任了「發言人」〕,也由於特區政府新聞部門的缺乏「擔當政府形像化妝師」及主動「為老闆分憂解困」的意識及表現,使特首本人與突發事件之間欠缺了一個「緩衝地帶」或「減壓牆」,從而使他直接地暴露在「事件壓力」的面前,亦即直接承受突發事件的政治壓力。如今次「事件」導致香港報章的社論及媒體機構、社團直接向他「點名叫板」,就是一個深刻的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