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當局對港澳居民入境新例放寬收緊自相矛盾 台當局對港澳居民入境新例放寬收緊自相矛盾

台灣「內政部」昨日發佈《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部份修正條文。由於我們尚未看到這個「部份修正條文」法案的全文,只是從屬於「第二手材料」的中央社報導中得悉其主要內容,故難以對其作出全面、客觀、持平的評議。不過,從中央社所報導的內容看,這個「部份修正條文」的規定,既有改進、放寬的一面,也有後退、收緊的另一面,可能會起到「進一步,退兩步」的效果。

在屬於改進的一面,是簡化了港澳居民申請在台灣「定居」的手續,並允許在台灣工作的港澳居民申請「居留」〔但不得申請「定居」〕。實際上,現行「許可辦法」規定,凡符合「定居」要件的港澳居民申請在台灣地區「定居」,必須檢備「定居申請書」、「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証書」、「足資証明我國國籍之文件」、「台灣地區居留証或台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証」、「流動人員登記聯單」及「其他機關証明文件」,經由居留地縣市警察局查注前科、素行資料後,核轉「境管局」辦理。而獲批准「定居」者,則由「境管局」簽發「定居証」,函送申請人預定申報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並副知申請人。而從明〔八〕日起實施的「部份修正條文」,則免除了須由各縣市警察局查注前科、素行資料手續並核轉「境管局」的程序,亦即申請人可直接向「境管局」申請。這一改進,簡化了已在台灣「居留」並符合「定居」要件的港澳居民,申請在台灣地區「定居」的手續,值得歡迎。這是因為,這不單止是「方便」那麼簡單,而且更重要的是,撤消了對原來已在台灣「居留」的港澳居民帶有「歧視」性質的不合理規定。實際上,港澳居民在申請赴台灣「居留」之前,根據「許可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就必須檢備「居留申請書」、「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証件」、「保証書」、「警察紀錄証明書」、「健康檢查合格証明」及「其他機關証明文件」,向香港「中華旅行社」或澳門「台北經濟文化中心」申辦。也就是說,在他們申請「居留」之前,就已經經過了「刑事紀錄」的甄審程序。如果在獲批准「居留」後再申請「定居」,又要檢備「查注前科、素行資料」,這不但是對申請人有所歧視,而且也含有「不信任」台灣「陸委會」分別派駐香港、澳門機構的成份。因此,「內政部」就此部份條文內容作出的修正,不但是便民之舉,而且也是消除歧視的作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消除對台灣當局派駐港澳機構客觀上存在的「不信任」表現。

「修正條文」還訂定,在台灣地區合法「停留」五年以上,且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並對「國家」社會或慈善事業具有特殊貢獻,經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審查通過者,今後得申請「居留」;經許可「居留」後,在台灣地區「居留」一定期間並合於相關規定者,得申請「定居」。另外,經「勞委會」或其他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台灣地區從事工作者,得申請「居留」,但不得申請「定居」〔但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不得隨同在台灣地區申請「居留」〕。這就適當放寬了港澳居民在台灣地區「居留」的條件及範圍,連赴台灣打工的港澳居民〔此時他們處於「停留」狀態〕,在經許可後也可申請在台灣地區「居留」。而在目前,在台灣地區打工的港澳居民是不准申請「居留」的,即使是非打工者,符合「居留」要件的範圍也不寬,只有與台灣居民有親屬關係,在港澳回歸前已參加僑教或僑社工作有特殊貢獻,在特殊領域之應用工程技術上有成就者,具有專業技術能力並有特殊成就者,在台灣地區投資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者,匯入等值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者……等,才有權申請「居留」。現在,則放寬到在台灣打工的港澳居民,這當然是頗有誠意的放寬。盡管他們的「居留」不能升格為「定居」,但已可享有一些政治權利。

不過,這個「部份修正條文」,卻增加了「香港澳門居民現任職於中共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於香港、澳門投資之機構或新聞媒體者,得不予許可進入台灣地區」,及「有危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者,得不予許可進入台灣地區」,「上述情況,境管局得會同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審查」的規定,則是一大退步,而且在政治上帶有嚴重的「政治偵防」意味,製造兩岸敵對情緒。本來,現行「許可辦法」只是對「現在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任職者」予以實行入境限制,現在「部份條文修正」則將此限制擴展到在港澳地區的中資機構及中資媒體中工作的港澳居民中去。而在事實上,在中資機構中工作的港澳居民,在港澳整體勞動力中所佔比率不低,故這個限制根本不符合促進台港澳人民交流,及「陸委會」的「善意、務實、服務」的精神,而且也有「杯弓蛇影」、「草木皆兵」之嫌,對台灣地區情治系統的偵防能力完全喪失信心。

其實,「內政部」此舉在一定程度上不過是自欺欺人的多此一舉,存在不少漏洞。這是因為,由於歷史的原因,有不少在中資機構工作的澳門居民是持有葡國護照的,而根據台灣「外交部」向「申根公約」成員國居民提供免簽証入境待遇的決定,這些澳門居民根本不需要向「內政部」屬下的「境管局」申請「入台証」,就可自由入境台灣。即使是「內政部」意圖堵塞這個「漏洞」,由於對外國護照持有者入境事務的主管部門是「外交部」,「內政部」也不能越俎代庖,擅自作為。因此,「內政部」昨日發佈的這個「部份條文修正」案在收緊港澳居民入境台灣限制方面的部份條文,在一定程度上只是一紙空文。既然它是效力不彰,損害台灣「民主」、「人權」形像的「惡法」,還要它來幹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