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讓李麗如在新崗位一併研究行政改革問題 宜讓李麗如在新崗位一併研究行政改革問題

社會文化司司長崔世安昨日透露,即將離任的行政暨公職局局長李麗如已經接受他的邀請,出任理工學院新成立的人力資源統籌研究所協調員職務。崔世安指出,設立這個職位,主要是考慮到在特區政府內,需要進行人力資源統籌的研究,包括涉及公務員的增加或削減問題,以便將研究結果提交給行政長官作為參考。

崔世安司長為李麗如不獲行政暨公職局局長職務續約之後作出的安排,頗具苦心:其一、人力資源統籌研究所的職能和任務,符合特區政府即將要進行的行政改革的需要;其二、李麗如長期在行政暨公職局工作並擔任主管職務,熟悉本澳公職制度,也了解澳門公務人員隊伍的情況,由她來進行公務人力資源的統籌研究,是「找對了人」;其三、按照公共行政制度慣例,「協調員」的行政職級往往是與局長級平級,委以李麗如「協調員」職務,可在一定程度上消彌「被貶」的色彩〔盡管協調員比作為一級大局的行政暨公職局的局長仍有所遜色〕,既與另兩位原局級官員調到理工學院後只是恢復其原來顧問高級技術員實體的「打回原形」情況有所區別,又不致於出現在屬於局級編制的理工學院的架構之下,又有一個局級機構的尷尬情況。

不過,無論是按照有關「設立澳門理工學院」的法令所示,還是由理工學院所出版的《發展中的澳門理工學院──新澳門,新理工》或《澳門理工學院二零零零/二零零一學年年報》所載,理工學院的內設組織架構,都沒有一個「人力資源統籌研究所」。實際上,崔世安司長昨日亦明確指出該研究所是「新成立」的。但按照法治的觀點,「新設立」一個在有關理工學院組織規格內本來就不具備的內設架構,就必須以修訂理工學院組織規程的辦法來適應之。不知行政當局在六月十四日李麗如正式赴任之前,是否會「量體裁衣」地為增設這個研究所而修訂理工學院的組織規程?

崔司長指出,人力資源統籌研究所的主要任務,是進行人力資源統籌的研究,包括涉及公務人員的增加或削減問題。如果這一任務是實務工作,因為涉及到公務人力資源的調配,就應當是置於主管公共行政事務的行政法務司之下。這將會使李麗再次成為陳麗敏司長的下級,亦即再兜回「火星撞地球」的原點。而現在特區政府將人力資源統籌研究所置於理工學院之內,就必然是以「學術研究」的性質來處置之。這是一個符合情理的安排,但卻與李麗如本人並非是從事學術研究工作的學者專家,而是公共行政事務實務操作中的實幹派,並非是「學院派」出身,而是從「學徒」幹起的背景,有點並不相符。

另外,這個人力資源統籌研究所的職能和任務,如果僅是研究公務員數量增加或削減的問題的話,可能亦會有未能完全發揮李麗如本人實務經驗之嫌,而且也未能完全滿足到為即將進行的行政改革出謀獻策的需要。這是因為,既然要進行行政改革,就不單止是合理調配公務人力資源的問題,還應包括調整澳門現行公共行政人員制度的各項法律。而這一點,正是李麗如本人的「拿手好戲」。我們從她參與主編的《澳門論學》專著及《行政》雜並所收入的論文中,就可看出她在這方面的較深造詣和豐富實務經驗。

「澳門基本法」第一百條規定:「澳門原有關於公務人員的錄用、紀律、提昇和正常晉級制度基本不變,但得根據澳門社會的發展加以改進」。而在特區成立兩年來的實踐過程中,前澳葡政府所制訂的公共行政人員法律制度某些弊病,已陸續暴露出來。如果不及早「加以改進」,就必然會成為「澳門社會發展」的絆腳石。

實際上,現行公務人員制度中,存在著以下幾個必須予以「改進」的問題:其一、有關編制內和編制外人員併存的問題。從公務員制度本身邏輯規律來分析,編制內外兩類人員共存制度是反常且有害的,必然會導致加劇公共機關人員規模膨脹,編制廢馳,職責不清,效率低下,編制外人員與政府聯繫不固定,易生短期行為,助長貧污、賄賂、巴結上司等醜惡現象;編制內人員因具職業穩定優勢而缺乏進取心,編制外人員則缺乏職業穩定心態,兩者在不平等機制上的競爭和共處引起許多利益矛盾,不利於澳門公共行政人員基本隊伍的穩定和成熟。其二、關於現行確定委任制度缺乏競爭激勵機制的問題。由於現行確定委任制度並未確立政府因公共利益辭退公務員的機制,因而政府機關無論怎樣撤併部門、調整職能,原有實位人員都是要全盤安置,絕無裁人之舉。雖然《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一十五條有對公務員予以強迫退休或撤職處分的規定,但在實踐中卻往往是違紀不究,或以較輕紀律處罰代替重罰追究等。這就使實體人員入職後終生受惠,「幹多幹少一個樣,幹好幹壞照出糧」,激勵和監督機制幾乎難以發揮作用,導致部份公務人員辦事效率較低,作風慢散,待人蠻橫,索賄受賄情況嚴重。這些,都是特區政府在行政改革中必須予進行大刀闊斧所改革的。另外,散位制度及獎懲制度也宜一併予以解決。

因此,特區政府在對李麗如的新職務作出安排時,除了應讓她發揮所長,做好公務人力資源統籌的研究之外,也宜充分調動她的積極性,讓她一併研究公務人員制度改革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