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出生居民可免簽入境台灣具有積極意義 澳門出生居民可免簽入境台灣具有積極意義

台灣「內政部」於今年六月十日發佈《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九條修正案,放寬「港澳居民申請臨時入境停留十四天〔即『落地簽』〕的對象,在香港、澳門出生的港澳居民,第一次到台灣旅遊,可以辦理「落地簽」,並自六月十二日起實施。這一新措施除可被視為台灣當局進一步落實《宏觀與務實──現階段港澳政策》中的「善意、務實、服務」承諾的善意表現之外,也可說是台灣當局悄悄地矯正自己與「申根公約」成員國簽署「互惠協議」後,將對葡國護照持有人提供免簽証的優惠待遇,延伸到持有該証件的澳門居民所造成的既與「港澳關係條例」存在法律衝突,又與「中共聯合聲明」附件三「中方備忘錄」發生抵觸的情況的行政失當,符合「一個中國」原則,值得肯定。

據台灣「入出境管理局」表示,為落實台灣當局的港澳政策,改善港澳人士入境措施,並吸引更多的港澳居民及其眷屬赴台旅遊,以往曾到過台灣的港澳居民才可以辦理「落地簽」的規定,增列在香港、澳門出生的港澳居民也可以申請十四天的臨時入境停留。港澳居民申請「落地簽」辦理通關查驗時,須持港澳永久居留資格証件,以及有效期六個月以上的香港或澳門護照的規定亦予以簡化,今後均以有效期六個月以上的香港或澳門護照以及訂妥機船位的回程或離境機船票辦理,並簡化申請表格及免貼照片。

台灣當局對港澳居民實施的「落地簽」措施,使有需要赴台的港澳居民感到方便。尤其是在目前澳門「台北經濟文化中心」尚未受理直接申辦「入台証」文件手續,澳門居民辦一次有效「入台証」,或是雖持有多次有效及逐次加簽「入台証」,因限期告滿或入出境查驗「簽注」欄已經用完,或是「簽注」已經過期失效,必須更換新証或加簽的,都必須到香港中華旅行社辦理的情況下,符合資格的澳門居民〔指曾合法到過台灣的澳門永久性居民〕,使用這種「落地簽」服務,就十分方便。不但不需費事失時地直接前往或委托澳門的旅行社向香港中華旅行社申辦,而且幾乎可以說是「想去就去」,只要持有曾經入境台灣失效的「入台証」及兩張照片,十四日內離境的回程或離境機票,以及澳門居民身份証〔澳門特區護照〕,即可在台北中正或高雄小港國際機場的「境管局服務站」辦理,時間只需不到十分鐘,十分方便。而且,如果在前往台灣的飛機上,向空服員索取「臨時入境停留申請書」並預先填妥,還可節省抵達台灣後向「境管局服務站」索取該「申請書」才填寫的時間。筆者就經常在前往台灣的班機上,看到有循此方式入境台灣的澳門居民,向空中小姐索取「申請書」後,即時填寫,抵達中正機場在「境管局服務站」很快就辦妥申領「臨時入境停留通知書」手續的情形,確是十分方便。

其實,港澳居民循申領「臨時入境停留通知書」方式入境台灣,還有一大好處,就是免費服務,可以節省一筆費用。實際上,現在循傳統的申領一次有效「入台証」、三年有效多次使用「入台証」和三年有效逐次加簽「入台証」,以至後者的每次加蓋「簽注」,都是需要收費的。而且,如是委託澳門的旅行社代辦,還須另向旅行社交付「代辦費」。如果赴台者只是短期停留或旅行、探親、公幹、開會,而不是打工的話,循此方式申辦入台証件,就比申辦傳統的「入台証」節省一筆辦証費用。

現在,台灣當局將這一便利措施,擴展延伸到在港澳地區出生,但未曾到過台灣的港澳居民實施,這就是又進了一步。因為這部份港澳居民,無須到過台灣,亦即未曾持有過「入台証」,也可在台灣的國際機場辦理「落地簽」,減少了其中一項「曾到過台灣」的必備條件。因此一便利措施受惠的澳門居民,相信為數不少。

值得注意的是,「落地簽」便利措施放寬實施對象為在港澳地區出生的港澳居民之後,在澳門地區而言,就不但因其是澳門特區永久居民而持有澳門特區護照者可以受惠,而且是在澳門回歸前在澳門出生、符合葡國「國籍法」條件,因而領有葡國旅行証件〔護照〕者,也可以受惠。這就可為這部份持有葡國旅行証件的澳門居民,在前往台灣旅遊、公幹、探親時,無須為了貪圖方便而使用葡國旅遊証件。亦即無須扮演「假洋鬼子」,而是可循「落地簽」方式入境台灣,做一個堂堂正正的中國人。

實際上,由於台北方面十分著意於「務實外交」、「拓展國際生存空間」,在一九九五年五月上旬與「申根公約」七個成員國簽署對等互惠待遇協議時,決定將向包括葡萄牙在內的「申根公約」成員國提供的入境台灣免簽証待遇,延伸至持有葡萄牙護照的澳門中國居民。這樣,就令《港澳關係條例》第四條對「澳門居民」定義的界定標准,及第十一條關於港澳居民入境台灣必須申領「入台証」的規定,受到了猛烈的衝擊和嚴峻的挑戰。這是因為,既然台灣「外交部」向持有葡萄牙護照的澳門中國居民提供源自「申根公約」互惠協議的免簽証待遇,就等於是把這部分澳門居民視為「葡萄牙公民」,而不將他們視為中國公民,或是以台灣「國籍法」所採的「默認雙重國籍」原則,將他們視作為同時具有「葡萄牙公民」和中國公民資格的雙重國籍人士看待。這樣的界定,當然是與《港澳關係條例》對「澳門居民」的界定標准存在法律衝突的,也是與「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中方「備忘錄」的有關規定,及中國「國籍法」不承認雙重國籍的精神,有抵觸的。

可以說,台灣當局當時在對港澳居民實施較為嚴格繁複的「入台証」申請手續的同時,又向持有葡國旅行証件的澳門居民提供免簽証待遇,實際上是誘使這部分澳門居民為了貪方便而做「假洋鬼子」,放棄自己作為「中國人」的身份。

現在,台灣當局決定對在澳門出生的澳門居民〔不管是否有資格及已是否領取了葡國旅行証件〕實施「落地簽」的便利措施,這就使這部份居民中的持有葡國旅行証件者,在無須持憑葡國旅行証件的情況下,也可享受便利的入境待遇,而讓他們不用再扮演「假洋鬼子」,可做一個堂堂正正的中國人。因此,這一便利措施具有積極的政治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