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澳門宜盡早進行避免雙重徵稅安排協商 內地澳門宜盡早進行避免雙重徵稅安排協商

今年七月間,號稱「億萬富姐」的內地藝人劉曉慶因稅務問題被捕,隨即傳出內地稅務機關進行查稅工作,許多藝人和在內地工作的台港澳人員主動報稅和補交稅款的消息。不過,也有人對在內地交稅問題產生疑問,因為他們已經向原居地的台港澳稅務當局繳交了相關稅項,如再向內地繳稅豈非是雙重徵稅?因此,他們認為,內地應當分別與台港澳地區簽署避免雙重徵稅的協議,以避免在稅務問題上由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對一部分納稅人士造成不公平。

其實,關於避免雙重徵稅問題,各有關方面都已經注意到,並設法立例予以解決。為此,在內地與台灣方面,當年兩岸關係健康發展之時,據說大陸海協與台灣海基會就有意將避免雙重徵稅問題排進兩會談判的議程,但後來由於李登輝拋出「兩國論」導致兩岸關係惡化、海峽兩岸接觸和談判停頓,而使該項談判遙遙無期。在澳門方面,據說特區政府亦已與內地有關方面商討進行避免雙重徵稅及防止偷漏稅協商的安排,在准備妥當之後,就將會進行正式協商並簽署協議。

「雙重徵稅」,也稱「重復徵稅」,指的是兩個或更多個國家〔地區〕對跨國〔區〕納稅人的同一筆跨國〔區〕所得徵收相同或類似稅收的行為。由於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地區〕都同時行使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居民稅收管轄權,因而產生雙重徵稅。雙重徵稅問題的存在,會對國際經濟活動產生很大的消極作用。首先是直接加重了跨國〔區〕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其次是不利於資本、技術及勞務在國家〔地區〕間的正常流動;再次是干擾國家對外經濟政策的實施,阻礙發達國家或發展中國家的資本、技術的輸出或輸入;最後是誘發納稅人從事逃稅退稅活動。鑑於上述種種弊端,世界各國〔地區〕都對雙重徵稅問題予以極大的關注,並積極採取措施來消除或緩解雙重徵稅的矛盾。在澳門特區而言,由於澳門已經回歸,澳門與內地都同樣置於中央政府之下,就更應及早解決雙重徵稅的問題。這除了是為了避免加重納稅人的負擔之外,更是要體現中央政府已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澳門居民也是中國公民。

在澳門地區出現的雙重徵稅問題,可能是會有法人和自然人兩種。在法人方面,是本澳商人在內地投資設廠,製成半成品後運回澳門進行深加工及包裝後出口。本來,在內地生產半成品部份,已向內地稅務部門繳交了相應的稅款;但在澳門,在進行所得補充稅報稅時,無法將內地產值部份扣除出來,亦即是只能將已在內地納稅部分的產值利潤打入澳門營運的產值利潤之中,結果就形成了雙重徵稅。尤為值得注意的是,澳門現行《所得補充稅章稅》規定,企業凡在外地賺到的錢都要在澳門申報為企業所得,要繳納澳門稅,這就使雙重徵稅變成強制性的。在自然人方面,一些在內地設廠的廠商向內地派出的管理人員,本地廠商在申報職員職業稅申報表時已代為扣繳其應繳的職業稅款,但內地稅務部門又往往以他們的勞動行為是發生在內地,又要向他們徵收個人所得稅,這就形成了雙重徵稅。當然,還有其他類型的雙重徵稅情況,但據一些在內地設廠的廠商表示,主要是表現在這兩方面。

如何避免雙重徵稅?從國際上的實踐來看,主要有「免稅法」和「抵免法」兩種。其中的「免稅法」,是指居住國〔區〕對本國〔區〕居民的國〔區〕外所得放棄徵稅權,免於徵稅。「免稅法」又分兩種具體形式,一是「完全免稅法」或稱「全額免稅法」;二是「累進免稅法」。前者是指居住國〔區〕對本國〔區〕居民的國〔區〕外所得完全不繳稅;後者一般是對所得採用累進稅制的國家或地區所採用的一種方法,它是指居住國雖然對本國〔區〕居民的國〔區〕外所得部分不予徵稅,但就其國內的那部分所得徵稅時,為確定其所適用的稅率,需綜合考慮其國〔區〕外所得。如果內地與澳門在協商避免雙重徵稅協議時,宜規定內地稅務部門對澳門廠商派往內地工作的澳門居民適用「免稅法」,亦即是他們必須向澳門稅務部門繳交職業稅,但就無須向內地稅務部門繳交個人所得稅,即使是他們已經符合「個人所得稅法」中關於已在一個課稅年度在內地居住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九十天的規定,也是如此安排。

而所謂「抵免法」是指居住國〔區〕對本國〔區〕居民的世界範圍所得徵稅時,允許納稅人將其國〔區〕外所得部分已向來源國〔區〕繳納的稅項,從其應納的本國〔區〕稅款中予以抵扣。內地與澳門進行避免雙重徵稅安排協商時,宜對法人納稅採用「抵免法」。比如,產品或企業利潤已在內地繳納了部分稅款的,澳門稅務部門應當允許澳門廠商在報稅時予以扣除〔當然,應附有已向內地納稅的相關証明〕。在此情況下,澳門「所得補充稅章程」就須修訂相應的條款內容。

按照「一分為二」的道理,雙重徵稅與偷漏稅是一對矛盾。在注意避免雙重徵稅的同時,我們也應當注意防止有人利用「一國兩制」的特點進行偷漏稅。因此,內地與澳門進行避免雙重徵稅的協商並簽署協議時,也應向該協議賦予防止偷漏稅的功能和責任,亦即在作出避免雙重徵稅規定的同時,也宜制訂相應的防止偷漏稅的條文規定,以避免再次出現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