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選澳區全國人大代表應當思考的幾個問題 參選澳區全國人大代表應當思考的幾個問題

澳門特區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的召開,及「選舉會議」主席團發佈第一號「公告」,宣佈了澳區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日程,顯示了澳區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工作,已正式啟動。前昨兩日,已有不少有意參選澳區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的本澳居民中的中國公民,與「選舉會議」成員聯絡,請求「選舉會議」成員作其參選提名人,並索取已獲提名的「提名信」。其中,有些本身就是「選舉會議」成員的有意參選者,更是早在「選舉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召開當日,在大會向「選舉會議」成員派發「候選人提名信」之後,就「近水樓台先得月」地當場向鄰近座位者或相熟的「選舉會議」成員索取了已獲提名的「提名信」。

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踴躍參加澳區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這是一件好事。這折射出澳門中國居民發揚「當家作主」精神,有意透過參選全國人大代表的途徑,依法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參加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行使國家權力,討論國家的大政方針。在不干預澳門特區高度自治範圍的事務的原則下,與澳門各界人士一道,共同支持特首何厚鏵及其領導下的澳門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維護澳門的長期穩定和發展。

對有意參選澳區全國人大代表的「澳人」的這一政治熱情,我們必須予以珍惜、愛護及支持。有越多的澳門中國居民參選,就顯得澳門居民的愛國愛澳熱情越高,及對偉大祖國的認同感及向心力越強。實際上,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反映人民的整體意志。他們將在國家和澳門特區的政治生活中,起著以下三個方面的作用﹕一、橋樑作用。人大代表作為人民的代言人,有責任、有義務聯繫選民,隨時聽取人民群眾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並及時把這些建議、意見轉達到國家權力機關及有關部門,這是中央政府聯繫澳門特區居民的重要渠道,也是中央政府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的重要保証。二、參與決策作用。人民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問題,集體行使權力,法律賦予人大代表參與國家法律的制定,決定重大事項,監督「一府兩院」的工作,選舉或決定任命和罷免國家機構的組成人員,故人大代表直接參與國家的各項決策性活動。三、模範帶頭作用。人大代表的作用不僅表現在人大中的工作,而且還表現在人大通過的法律、決議、法定的貫徹執行中。因此,人大代表在自己的商務或專業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就須帶頭積極宣傳國家憲法和「澳門基本法」,宣傳在澳門特區適用的全國性法律,通過自己的模範行動和號召力,推動這些法律的貫徹實施。既然如此,我們對於有意參加澳區全國人大代表選舉的各方面人士,就有以下的幾個思考:

一、國籍問題。眾所周知,只有年滿十八周歲的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居民,才有資格參加澳區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因為這是屬於國家主權亦即「一國」範疇的事務,與屬於「兩制」範疇的澳門特區立法會選舉,是有所不同的。由於澳門歷史的原因,存在著「葡萄牙後裔居民」的群體,他們中一些人以為自己是屬於「澳人」並持有「回鄉証」,就有權參加澳區全國人大代表選舉,甚至還曾發生過有人在參加「選舉會議」成員登記並被全國人大常委會確認其「選舉會議」成員資格後,才聲稱自己不是中國公民而宣佈退出「選舉會議」,這在政治上是極不嚴肅的。因此,如「葡萄牙後裔居民」中有人有意參加澳區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就應按「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國國籍法在澳門特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中的相關規定,先行到澳門特區政府身份証明局辦理選擇中國國籍的手續。

二、政治取向問題。「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法」第三條規定,人大代表「必須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機密,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因此,有意參加澳區全國人大代表選舉的人士,首先就應當認同及遵守國家憲法和「澳門基本法」,包括憲法中所規定的「四個堅持」。凡是認為在自己的政治取向中,並不認同這「四個堅持」,甚至是持抱「結束一黨專政」政治態度,並對中央政府及其領導人抱有政治異見的人士,就不應去領取「參選人登記表」及請求「選舉會議」成員為其提名。否則,就只能以一句「做秀」、「攪局」來解釋他們的行為。

三、代表性問題。人大代表既然是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參加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工作的代表,而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又是由各階層、各界別澳門同胞所組成,故澳區全國人大代表的構成,最好也能大致上體現及反映澳門同胞的階層、界別的狀況,亦即最好是幾個最主要的界別,如工商、工人、街坊、教育、醫務、歸僑、專業、宗教、文藝、婦女、青年、新聞等界別,都能有其代表人物參選並當選。這樣,澳區全國人大代表的代表性,才顯得較為廣泛及合理。

四、年齡問題。「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法」、「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選舉法」及「澳門特區選舉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並無對人大代表參選人的年齡上限作出限制規定。不過,在內地,據說還是有一定的年齡上限限制的,以體現「年輕化」及照顧年邁人士的身體健康。其方法,是運用只有政黨和人民團體才有權推荐代表候選人,及省級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聯名提名全國人大代表候選人的機制,來「把好年齡關」。

澳門,則是由「選舉會議」成員提名候選人,並不適用這種「把年齡關」的做法。不過,年齡較高的有意參選者,在領取「參選人登記表」並請求「選舉會議」成員提名時,希望能夠三思: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政治公職任職年齡的制度規定?應否讓更多的中生代獲得鍛煉機會,以保証愛國愛澳事業後繼有人,代代相傳?自己的身體狀況是否能適應全國人大代表的繁重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