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台聯黨黨校均涉嫌違反私立學校法

台灣地區的各主要政黨去年掀起了一股「黨校熱」。除了中國國民黨加強其「革命實踐研究院」的運作之外,民進黨成立了「凱達格蘭學校」,台聯黨也創辦了「李登輝學校」,分別作為該黨的「黨校」,進行培訓該黨中高級黨工和黨籍民意代表的基地。但意想不到的是,由民進黨執掌的「教育部」高教司的司長黃宏斌昨日竟然聲稱,「凱達格蘭學校」和「李登輝學校」都是「違法私校」,必須改名以符「私校法」的規定,才能繼續運作。這不啻是大水沖倒了龍王廟,給陳水扁、李登輝這兩位頤指氣使,並聲稱要進行司法改革及行政改革、推動法治的黨主席的當頭棒喝。不過,從中也折射出,台灣地區一些行政部門,仍能堅守行政中立的原則,即使是執政黨違法,也敢於予以糾偏。

實際上,按照台灣當局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八日頒佈的《私立學校法》第十條規定,私立學校的籌設,應由創辦人按照各級、各類私立學校的設立標准,提出籌設學校計划,連同捐助章程,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許可。《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五條還規定,未依本法規定核准立案,而以學校或類似學校名義擅自招生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命令其立即停辦、解散,並公告周知;其負責人、行為人各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所使用之器材、設備得沒收之。如拒繳罰鍰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如不遵守立即停辦、解散命令者,其負責人、行為人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儘管「凱達格蘭學校」和「李登輝學校」都沒有大舉對外招生,也不授予學位,人們一般上也不會將之視為正式的學校,但既然使用了「學校」這個稱謂,就顯然是混淆視聽。而從《私立學校法》的角度,這兩所「學校」其實就與其他違法招生的「野雞學校」沒有什麼兩樣,就應按照《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必須立即停辦、解散,必須處罰負責人,首當其衝的就是分別擔任這兩家「學校」校長的陳水扁、李登輝,其設備也應予以沒收。

不過,儘管人們也知道「凱達格蘭學校」和「李登輝學校」都分別冠以「學校」的稱謂,但由於這兩家「學校」並非是一般意義上的學校,而分別是民進黨和台聯黨的黨校,而且也沒有對外招生,也不授予學位,故嚴格比照,並未直接抵觸《私立學校法》的相關規定。故此,「教育部」高教司長黃宏斌亦表示,「教育部」暫時不會查處,但將行文這兩家「學校」,希望它們改個名字,不要再叫做「學校」,以免混淆視聽。

如果「教育部」的公文分別送達給「凱達格蘭學校」和「李登輝學校」,陳水扁「校長」和李登輝「校長」究竟是從善如流,做個守法楷模,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改名」處理,還是認為公文侮辱了兩位「政黨巨人」的「尊嚴」,大罵這是「舊勢力」的「政治迫害」,並乘機對早就因「教改不力」而難以落實民進黨「大改革」口號,因而令陳水扁頭痛不已的「教育部」進行「開刀」?

即使是陳水扁、李登輝二人理智戰勝個人「尊嚴」,同意為「凱達格蘭學校」和「李登輝學校」改名,又該為它改個什麼名字?不管是改為「學院」、「大學」,都將抵觸《私立學校法》或《大學法》、《專科學校法》、《職業學校法》的相關規定。如果是像國民黨的黨校採用並不抵觸上述法律規定的「革命實踐研究院」的校名,叫做「凱達格蘭研究院」或「李登輝研究院」,在民進黨方面或許不會有什麼為難之處,但在台聯黨方面,「李登輝研究院」就成了一個「叫不出口」的大難題──難道這家「黨校」的宗旨和任務,是研究李登輝的個人品德而不是研究他的思想體系?

實際上,「李登輝學校」的功能就確實是與以「黨校」形態出現的「凱達格蘭學校」有所不同,它主要是「使命感」極強的李登輝本人,為了要將其「台灣的主張」轉化為台聯黨每一位黨籍「立委」和高中級黨工的思想綱領和行動指南,而創辦的「傳道學校」。因此,他既當「校長」又擔任「導師」,親自為學員們講課。第一課就是「台灣經濟的處方」,大講「戒急用忍」的政治意義,並極力鼓吹「南向」,聲稱「台灣經濟發展不能只寄托在大陸市場」。第二講就是「疼惜台灣,支持台聯」,大講「本土政權」、「認同台灣」、「建立台灣共同體」。在講稿中,當然是大罵「泛藍外來政權」;但在其字裡行間,也譏諷和憂慮民進黨未能全部執行李登輝的「台灣的主張」,大有「恨鐵不成鋼」之意。

至於「凱達格蘭學校」,在形式上則更像是一家「黨校」。它的宗旨,是為培養黨內人才而設,並兼政策研究的工作,但那也是宣揚民進黨的「台獨黨綱」及意識形態。只不過是,前者趨於「個人崇拜」,後者則是「集體理念」而已,都是一丘之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