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命令公投在政治法律技術層面都存謬誤

據最新曝光的消息顯示,陳水扁作出全力推動「核四公投」和「入世衛公投」,及由「行政院」研擬「全國公民投票實施要點」的決策,是在於六月五日舉行的府院黨高層代表會議之中。當時民進黨黨團總召集人柯建銘指出,在翌〔六〕日「立法院」本會期最後一日「院會」表決時,無論是台聯黨團還是蔡同榮所提交的「公投法案」,都將會闖關失利。而在九月「立法院」下一會期開議後,將會有「大法官」同意權行使、施政總質詢、下年度總預算案、「兩岸關係條例修正草案」等重大議案需要審議,而會期只有四個月,已擠不出時間審議「公投法案」。即使是強行將之「闖關」,也因朝野歧見很大,而令通過立法的前景並不樂觀。由此,陳水扁裁示具有公法專才的「行政院政務委員」許志雄主持以「行政命令」代替「法律」實施「公投」的研擬工作,以備倘「立法院」無法通過「公投法案」時實施「公投」的「法源依據」。不過,仍以推動「公投立法」為最高目標。另外,與會者普遍認為,為避免「公投」衝擊陳水扁的「總統」選情,「公投」應與「總統」大選脫勾處理,而且為避免被林義雄譏笑「扁政府」為「無能」、「軟腳蟹」,而決定將「核四公投」和「入世衛公投」安排在十二月十日進行。如果屆時在野政黨執政的縣市以「違憲不合法」為由拒絕執行「公投實施要點」及「公投」指令,「扁政府」將會在這些縣市執行替代方案,如委托具公信力的民間機構進行「核四」及「加入世衛組織」的民意調查等。

「扁政府」之所以選擇十二月十日來舉辦「公投」,據說因為這一天是「世界人權日」,而「公投」正是要彰顯「公民政治權利」。另外,「加入世界衛生組織」所涉及的台灣居民的健康權,也是屬於人權的范疇﹔至於反對「核四」所涉及的環境保護訴求,同樣也是人類的基本生存權利之一。「扁政府」借助「世界人權日」所宣揚的「公民政治權利」和「人類生存、健康權利」理念,來舉辦「核四公投」和「入世衛公投」,充分反映出民進黨的確是「懂選舉」、「會造勢」的政黨。

然而,更嚴重的是,今年十二月十日,也是「美麗島事件」二十四年紀念日。而「美麗島事件」是「黨外」運動的濫觴,正是在這個事件的衝擊下,台灣地區進入了一個新的政治發展階段,並最後促成了民進黨的成立。實際上,「美麗島事件」中的受刑人黃信介、施明德、林義雄、呂秀蓮、姚嘉文、張俊宏、陳菊、陳忠信,及案中的被告辯護律師陳水扁、謝長廷、蘇貞昌、尤清、張俊雄、江鵬堅等人,後來都成了民進黨的重要骨幹或領導人。陳水扁刻意挑選「美麗島事件」紀念日來舉辦「核四公投」和「入世衛公投」,蘊含著相當隱蔽的政治意圖。

這也正是「扁政府」雖然已預估到「公投法案」未必能在第五屆「立法院」的第四個會期〔今年九月至明年一月〕之內獲得通過,但也要以「行政命令」形式指令進行「公投」,甚至不惜是在部分縣市進行民意調查來替代之的用意所在﹕就是要透過「公投」,在凸顯「公民政治權利」及「國家獨立主權」的同時,緬懷民進黨的「光榮歷史及傳統」,煽動廣大民眾為實現民進黨的「台獨黨綱」而奮鬥,從而為未來的「台獨公投」打下政治基礎和組織基礎。

也正因為「扁政府」要推行的「公投」缺乏法源依據,而以「公投實施要點」替代「公投法」的做法也被視為「違憲」,甚至「扁政府」還有意以民意調查來代替部分縣市的「公投」,故連「綠營」內也?L現了不少反對聲音。比如,有民進黨籍「立委」指出,以「行政命令」來舉行「公投」,根本不是什麼「天賦人權」,而是「天賦總統權」、「天賦行政院權」,並痛批此舉是「行政獨裁」。而台聯黨籍「立委」蘇盈貴亦指出,缺乏法源依據的「公投」,根本沒有約束力,與民意調查差不多。為避免爭議,執政黨乾脆還是進行民意調查算了。

其實,「扁政府」要推動「公投」除了是存在著以「切香腸戰術」最後實施「獨立公投」的政治問題,及缺乏法源依據的法律問題之外,即使是在技術上,也是站不住腳的。其中最明顯的瑕疵,有如下几點﹕

一、所謂「反核四公投」,「扁政府」未必能得到滿意的結果。最關鍵的原因是,「反核四」的力量,主要是一小批「環保人士」,及台北縣的縣民,而除台北縣以外的各地民眾,大多因受缺電或電費較貴之苦,對「核四」並無偏見。而且,「核四」建成後,將隨之停止使用「核一」、「核二」,故「核四」是保障台灣地區電力供應的重要設施,而且在「環保」層面也並無製造新的障礙。故此估計,即使是進行「核四公投」,只有台北縣的點票結果是「反對」票數過半,其餘各縣市「反對派」並不能?,上風。可能是「扁政府」也已預見到這一結果。但其仍要堅持實施「核四公投」,一方面是為了要兌現對林義雄的政治承諾,穩住選票基本盤﹔二方面是為了給未來的「獨立公投」作「試驗」﹔三方面也是要為曾經讓陳水扁的民意支持度大幅急跌的「核四停建複建」決定,找尋「合理」理由,以挽回此後一直低迷的民意支持度。

二、「核四」複建後,「核四」興建工程的「預算案」執行已達百分之四十八,向美國訂購的貴重設備亦已陸續運抵。如果再次停建,「國庫」將會遭受嚴重損失。何況,二000年十月「核四停建」時所造成的政局混亂,台灣民眾至今仍記憶猶新。這亦是如實施「核四公投」,主張「停建」的民意不會?,上風的其中一個重要原因。

三、更重要的是,即使在國際慣例上,以至在台聯黨團與蔡同榮聯合提交的「公投法案」中,都將「預算案」列為不得進行「公投」的項目。而「停建核四」則牽涉到停止執行「預算案」的問題,使到「核四公投」的本身就已是「違法」行為。只要屆時有識之士將此情?F挑明,民眾就可能因擔心會「違法」而杯葛參加「公投」投票。倘總投票率達不到國際慣例或「公投法案」所建議的百分之五十,此次「公投」就將會被宣佈「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