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平大贏藍綠兩營互有輸贏蔡同榮輸光光

一連三日的「立法院」臨時會最後審議的法案,是「公民投票法案」 。王金平雖是中國國民黨副主席,但身為「立法院長」必須保持「議事中立」,不能偏袒任何政黨。於是,在前晚臨時會審議「公民投票法案」時,他就運用《立法院議事規則》的相關規定,快刀斬亂麻地處理了「公投立法」的問題,使他自己成為這次「公投立法爭議」的大贏家。

首先,當民進黨團要求將「整合加強版」交付「院會」審議時,王金平指出,在所有提交或尚未提交的各項「公民投票法案」中,蔡同榮版的「公民投票法」是唯一已經委員會審查的法案,「院會」審議應以此法案為優先,包括「加強版」在內的各項法案都不能「插隊」。王金平的這一裁決,實際上是

幫了「藍營」的一個大忙。但由於此裁決符合法理,民進黨也只能是無奈接受。而「藍營」則基於要在逐條條文表決中,迫使民進黨對「蔡版」第六、七條「統獨條款」進行表態的戰朮,企圖一鼓作氣,要求王金平將「蔡版」逕交「院會」表決。

但是,王金平又根據《立法院議事規則》關於任何法案如未完成朝野黨團協商,必須再討論四個月才能交付表決的規定,否決國親黨團「付諸表決」的要求,退回朝野黨團協商。這裁決,卻又救了民進黨一命,因為如是循「協商通過」方式立法,民進黨就無須為「統獨公投」條文表態,且可讓「蔡版」過關。這一裁決對民進黨當然是較為有利,但就破了國親黨團「迫民進黨表態」的局。

正因為如此,原已提出「加強版」的民進黨團,爽快地接受了「協商」的裁決,並痛快地在法案上簽署,並催促曾經聲稱「支持蔡版」的國親黨團也須履行承諾在法案上簽署。然而,此時國親黨團又「不玩」了,因為一旦簽署就等於是為「蔡版」中第六、七條的「統獨條款」「背書」,踏穿國親兩黨「不能改變中華民國現狀」的底線。於是,一些國民黨籍的「立委」衝上主席台並拉扯王金平,要求王金平將「法案」付諸表決。但此時已是深夜十一時,為期三天的臨時會的會期已告結束,王金平當即敲槌,宣佈臨時會結束。綠營和藍營打了個平手,雙方互有輸贏。

由於「蔡版」未有通過朝野黨團協商,按規定必須在九月五日第四會期開議之後繼續協商。倘仍未能協商通過,就只有在十一月十日之後進行表決。從目前情況看,國親兩黨肯定不會參與協商,故「蔡版公投法」就須拖到十一月中旬進行逐條表決。這樣,國親黨團就可在表決第六、七條時,迫使民進黨對「統獨公投」進行表態,而這正是國親黨團要設局誘使民進黨撕毀「四不一沒有」承諾,及露出「台獨」尾巴的策略的所在。至於國親兩黨「立委」,黨團則開放投票。既可以「民進黨欠多少票就送多少票」的豪語,由「本土派立委」投下贊成票,「幫助」民進黨完成「統獨公投立法」;也可讓「非本土派立委」根據個人的政治立場,或是缺席投票,或是投下反對票,以宣示自己反對「統獨公投」的一貫立場。當然,國親兩黨黨團也可根據屆時的政治局勢,調整策略,利用自己掌握過半票數的優勢,在表決「蔡版」的第六、七條時,投下反對票,收繳這個法案的「統獨公投武器」。

另一方面,如是在十一月中旬才對「蔡版公投法」進行表決,就趕不及配合陳水扁要在年底之前實施「核四公投」。因為即使法案獲得通過,送交「總統」簽署頒行仍需一些時間。法案生效後,按規定的程序,陳水扁也需要提前三個月公告實施「公投」。這當然就將使陳水扁根本沒有在今年底前實施「核四公投」的時間條件。因此,長遠來說,「公投立法」的發展趨向,仍是對藍營有利。

因此,有台灣媒體人指出,「公投立法」失敗,民進黨鬆了一口氣,但已窘態畢露,也原形畢露,算不得勝利;國親兩黨,戰略戰朮均佳,但臨門一腳似乎也踢到鐵板而無法竟其全功,算不得勝利。但國親兩黨卻是不輸就算贏,雖然不能把紅帽子及舊包袱回套給民進黨,但至少已經慢慢脫下帽子、卸下包袱,這是相當難得而重大的收獲。唯一全贏的是王金平,他對阿扁有了交代。雖一全輸的是「蔡公投」,他的「終身大事」被拿來開玩笑當皮球,還要陪著雙方玩。

這就是為何國民黨籍「立委」雖然叫喊幾句「罷免王金平」,好像對王金平拒絕將「蔡版」付諸表決十分不滿的樣子,但卻又是頗為滿足,喜氣洋洋;而蔡同榮雖然十多年來致力推銷的「公投法案」終有機會進入立法程序,但卻是十分不滿,甚至還揚言要在高雄市舉辦「國親兩黨公投騙子」三十萬人大遊行的癥結所在。

綜上所述,國親兩黨是充分利用「立法院」議事規則中的「表決」程序,來向民進黨發動攻擊。而民進黨的防守策略,就是爭取將法案發回進行朝野協商。因為按照協商程序,只要國親兩黨在法案上簽署〔台聯黨黨團已經簽署該「蔡版公投法案」〕,就等於是朝野完成協商,無須逐條表決,就可「一攬子」通過。如是這樣,一方面,民進黨就無須在表決該法案第六、七條時陷於進、退兩難窘境。──如投贊成票,就等於是「四不一沒有」承諾完全破產,「新中間路線」破局;如投反對票,就將無法向傳統支持者交代。另一方面,等於是國親兩黨愿為「統獨公投條款」背書,背叛自己長期以來堅持「一中原則」的政治立場,也無法向傳統支持者作出交代。

「協商」機制,是「具有台灣特色」的立法機制,亦即只有台灣地區才通行這一機制。據說,當年是由現任民進黨秘書長的張俊雄提出建議,並經朝野各黨接受,在運用過程中經過不斷丰富發展,最後寫進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使協商機制得以法制化,並成為「立法院」非常重要的機制。

政黨協商通常是為了協商議案或解決爭議事項。在過去解除黨禁之前,「立法院」實際上等於只有國民黨一個政黨,法案通常依照「行政院」版本直接通過,當時也沒有助理的設置,故「立委」想自行提案也不太可能。到了黨外增額「立委」進入「立法院」之後,開始出現了不同聲音,但還不足以撼動國民黨在議事上的絕對優勢,所以國民黨也沒有與之協商的必要,充其量在事先會和黨外「立委」溝通一下,純屬禮貌性的。但在後來,由於在野力量〔當時是民進黨,後來再加上新黨〕的壯大,爭議性法案的增多,國民黨控制力量的降低,以及「立委」人數的增多,再加上「立委」作秀心態的影響,許多法案在審議時往往無法進行下去,立法效率大受影響。時為民進黨籍「立委」的張俊雄即提出「政黨協商」的建議,並規定凡經協商互作讓步取得共識、各黨團的黨鞭簽署了的法案,在交付「院會」審議時是以全案表決通過,亦即不作逐條條文表決,而且所屬黨團「立委」不得投反對票。在討論時,除黨團按比例名額派員發言外,其他「立委」不得請求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