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臨逗証持有人欲到台灣工作須注意切勿觸法 原臨逗証持有人欲到台灣工作須注意切勿觸法

整整七年前的今日,前澳門身份証明司開始為三萬三千餘名持有「臨時逗留証」人士換發「澳門居民身份証」,並在半年內完成換証工作。按照「澳門基本法」規定,他們在領有「澳門居民身份証」滿七年之後,就是澳門永久性居民,享有澳門特區的「居留權」。而「居留權」作為永久性居民的一種權利,是一個特定的法律概念,也是作為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的主要區別之一。「居留權」包含了四個方面的內涵:一是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自由出入境,除非法律特別禁止,如被通緝的現行犯不得離境;二是不受任何限制地在澳門地區定居、生活;三是不得因任何理由被遣送離境;四是不得因任何理由被遞解出境,如不能將刑滿釋放的永久性居民遞解出境等。

在政治權利方面,這三萬三千多名原「臨時居留証」持有人成為澳門永久性居民之後,最直接的就是可以領取澳門特區護照,及符合條件者可以擔任澳門特區的公務人員,包括在政府部門、警察部門任職及擔任司法輔助人員。另外,凡符合「立法會選舉法」所規定的年齡者,還享有澳門特區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如果政治條件足夠,還有機會依相關法律被委任為澳門基本法委員會的委員,及澳門特區行政會的成員,以及終審法院院長和檢察長等職務。

在澳台關係方面,這三萬三千餘人成為澳門永久性居民之後,就有權依照台灣當局的相關規定,申領「入台証」,前往台灣地區旅遊、探親、就讀。──本來,在澳門回歸之前,台灣當局規定,不是在澳門出生的澳門居民只須其所持身份証滿四年,就可申領「入台証」。但從二零零零年三月一日起,不是在澳門出生的澳門居民必須在取得身份証後,居留滿七年,亦即成為澳門永久性居民後,方可申領「入台証」。估計,在這三萬三千餘人中,有相當比例的人士將會申領「入台証」。如是以百分之三十計,就將是近萬人。

由於按照申領身份証的作業程序,從申領身份証到領取到身份証需要十多天的時間,故在七年前的今日開始獲安排換領身份証的人士,他們獲發身份証滿七年期限也應大約是在十多天之後開始。故估計,從八月初起,台灣駐澳機構的辦証潮,將會在八月初之後形成,並將會持續半年至一年的時間。而以當時前澳門身份証明司每天為二百五十名「臨時逗留証」持有人換發澳門身份証的數額計算,台灣駐澳機構平均每天須接待七十多名此類人士的辦証申請,業務量將會大增。

在這裡值得注意的是,曾有原「臨時逗留証」持有人透露,由於澳門的失業率仍然偏高,他們在澳門覓職不易,故有意在申領到「入台証」後,到台灣打工。如果他們確是有此打算,就應當先行了解台灣當局的相關法律。

實際上,按照台灣當局的「港澳關係條例」、《取得華僑身份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就業服務法》等法律規定,澳門居民如在「九九」前未取得華僑身份而欲在台灣地區工作者,應准用《就業服務法》第五章至第七章有關外國聘僱、管理及處罰的規定。他們只能從事以下的工作:一、專門性或技術性的工作;二、華僑或外國人經台灣當局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的主管;三、公立或經立案的私立大專以上院校或外國僑民學校的教師;四、依「補習教育法」立案的短期補習班的專任外國語文教師;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欲從事上述工作者,應由僱主檢具相關文件向各目的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如果未經許可在台灣工作,治安機關得逕行強制出境,並可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在若干年限內禁止再次入境。從實際情況看,原「臨時逗留証」的持有人,大多是並不符合上述的就業條件的。

而按台灣當局的有關規定,在「九九」前取得「華僑身份証明書」的澳門居民,可在辦理相關手續之後,在台灣地區工作,不受上述工種的限制,亦即可以從事非技術工種,包括工廠、地盤的工人及商場售貨員等,但這一規定並不適用於原「臨時逗留証」的持有人。這是因為,「華僑身份証」在「九九」後就停止向澳門居民發放。也就是說,現在才申領「入台証」的澳門居民,已無資格申領「華僑身份証明書」。

因此,原持有「臨時逗留証」的澳門居民,在申領到「入台証」之後,只能到台灣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主管、教師、運動員、教練員、宗教、藝術及演藝等工作,而且須由僱主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現在看來,只有少部份人具備上述工種條件。至於他們打算在領到「入台証」後到台灣從事工廠、地盤工人及其他非技術工種的工作,則無法源依據,亦即將會觸犯台灣當局的相關法例。如被發現檢控,除可能會遭罰款處分之外,還將會被強行遣送出境,而且在一至兩年內被禁止再次入境。

儘管說,台灣當局的上述有關規定不盡合理,但「惡法」在未有修改之前,還須遵守。因此,原持有「臨時逗留証」的澳門居民在符合資格申領「入台証」後,如有打算到台灣工作的,應當先行了解台灣當局的相關法律,比照自己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而不要貿然觸法。否則,自己受罰是小事,因此而被台灣當局所利用,惡化澳台關係以至兩岸關係,則是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