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台公務活動中應該注意用詞的政治嚴肅性 在涉台公務活動中應該注意用詞的政治嚴肅性

澳門特區檢察院月前發出內部指引,提醒公務人員在實際工作中要注意澳門回歸後新的政治環境,慎重處理內地與澳門關係、台灣地區的稱謂及國籍等問題。比如,在卷宗內提及中國內地居民的出生地或事實發生地,倘不知其具體省、市名稱時,應該統一稱之為「中國內地」。又如,在卷宗內提及台灣或台灣地區居民時,應使用「中國台灣」、「台灣」

或「台灣居民」等稱謂,而不應使用「中華民國」、「中華民國公民」、「中華民國國籍」等稱謂。

檢察院的這一內部指引,十分及時。實際上,澳門回歸後,特區政府一些部門未能跟隨中國政府已經對澳門地區恢複行使主權、澳門特區是中國中央人民政府直轄的地方行政區域的情況,在公文行文涉及到台灣地區、台灣當局時,往往在稱謂上犯了把台灣地區當作是一個「國家」的政治錯誤,在客觀上附和了「兩國論」、「一邊一國論」。

對此現象,本欄曾多次為文予以評析。比如,在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本欄就以《再談特區政府宜制訂涉台政策的內部指引》為題指出,當時郵政局在公開展示的「價目表」上,不但將「中國」與「香港」並列,而且還把台灣歸入「其他國家」收費標准項內,這實際上就是把中國的台灣地區當作是一個「國家」看待,這是另一種形式的「兩國論」。為此,本欄當時又指出,雖然這個「價目表」只是小事一樁,但一滴水珠可以折射太陽光。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澳門特區政府及其屬下各部門如何嚴格執行中央政府的澳門涉台政策尤其是「澳門錢七條」,如何落實特首何厚鏵對公務員提出的「思維必須與一國兩制、澳人治澳相接執」的要求,仍有許多工作要做。實際上,在過去的一段時間內,由特區一些官方機構舉辦的研討會、座談會之類活動,就將台灣地區或澳門、香港特區與「中國」並列,以排比方式表述,客觀上把台灣地區和港澳兩個特區與作為國家主權的中國地位對等。如果將之表述為「兩岸四地」或「內地澳港台」,則可能較為適當。另外,一些公務人員在作與其業務相關的發言時,對澳門與內地及台灣地區的關係也使用了只適用於「國與國關係」的詞彙,如「引渡」、「簽証」等。其實,是應當使用適用於區際協助范疇的「遣返」、「簽注」等。

實際上,即使是月前就有關稱謂問題發出內部指引的檢察院,也曾在此問題上發生過失誤。對此,二零零零年十月三十一日的本欄,就曾以《由兩岸四地檢察律政法律研討會想到的問題》為題評析指出,澳門回歸後的首次「中澳港台檢察律政法律研討會」,自前〔十月二十九〕日起一連三日在澳門召開。……美中不足的是,這個研討會的稱謂──「中澳港台檢察律政法律研討會」,其中的「中」字似是有不夠准確之嫌。這是因為,按照「一個中國」的原則,澳門、香港、台灣都是地方行政單位,不能與作為主權國家的中國相提併論。否則,這種平行排比表述方式,就很容易予人澳門、香港、台灣都是與中國「對等」的「主權國家」的錯覺,或是令人誤會中國這個特定地理域名,與澳門、香港、台灣都是「地方行政單位」。因此,我們可以看到內地的一些單位或專業領域在舉辦涉及港澳台的活動時,多是將參與地區表述為「內地港澳」,或「兩岸四地」、「兩岸港澳」。這樣,就避免了「一中一台」甚至是「一中一台一港一澳」之嫌。……希望,今後澳門特區在舉辦區際間的相關活動時,在有關參與地域的表述方面,能夠注意到這個有可能是帶有政治性質的問題。

現在看來,檢察院已是從善如流,注意到而且是以實際行動改非歸正,並發出內部指引,要求公務人員慎重處理內地與澳門關係、台灣地區的稱謂問題、國籍問題等。這種虛心接受輿論批評的做法,值得高度肯定。

由此伸引,日後澳門特區政府及其各有關部門在日常運作中,必然會與台灣地區發生民間的聯繫,也有可能在遣返兩地犯罪嫌疑人或為兩岸中轉移交犯罪嫌疑人等公務活動中,與台灣地區的一些官方單位有所接觸。這就需要在遣詞用句方面,特別注意不要在客觀上犯上「兩國論」、「一邊一國論」的錯誤。

最近,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中共中央宣傳部、中共中央對外宣傳辦公室發出了《關於印發〈關於正確使用涉台宣傳用語的意見〉的通知》,其中一些內容就值得澳門特區政府及其各有關部門借鑑參考〔本欄所編序號並非是該「通知」的原有序號〕﹕

一、對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之後的台灣地區政權,應稱之為「台灣當局」或「台灣有關方面」、「台灣方面」,不使用「中華民國」,也一律不使用「中華民國」紀年。

二、對以民間身份來訪的台官方人士,一律稱其民間身份。對來訪的台「立法委員」,可稱「台灣知名人士」或「××先生〔女士〕」,不得稱「××委員」。

三、在國際活動中介紹我國情況時應稱中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不能稱「大陸」。報導國際活動時,不能把台灣和其他國家並列,而應稱為「中國台灣」;與港澳並列時稱為「港澳台地區」或「台港澳地區」。

四、對不屬於只有主權國家才能參加的國際組織和民間性的國際經貿、文化、體育組織中的台灣團組機構,不能以「台灣」或「台北」稱之,而應稱其為「中國台北」、「中國台灣」。在我們舉辦的國際體育比賽場合中,台灣團隊可以使用中文名稱「中華台北」,但在我新聞報導中仍應稱其為「中國台北」。台灣地區在WTO中的名稱為「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單獨關稅區」〔簡稱「中國台北」〕,宜傳報導中可簡稱「中國台北」。

五、對海峽兩岸共同舉辦的各項交流活動,應稱「海峽兩岸×××活動」。對海峽兩岸和港澳共同舉辦的交流活動,不得出現「中、港、台」之類的稱謂,應稱「海峽兩岸暨香港」、「海峽兩岸暨澳門」或「海峽兩岸暨香港、澳門」等;對港、澳、台人士稱「兩岸三〔四〕地」等,宣傳報導中可不持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