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美極右勢力鼓吹重修「與台灣關係法」

從一九七九年四月十日《與台灣關係法》正式生效起,到今日已是整整二十五年了。這個《與台灣關係法》,多處違背中美建交協議公報,聲稱要保護台灣,繼續向台灣提供「防禦物資」和「防禦服務」,一旦台灣有事,美國還要干預,從而損害了中美關係正常化的基礎,並為後來兩國關係的發展製造了嚴重障礙。而在二十五年後的今日,仍有部分美國國會議員嫌這個《與美國關係法》已不能適應目前台灣地區政治情勢的發展,無法有效地維繫美國與台灣的關係,而提出甚麼「重修《與美國關係法》」的要求。結合到近日美國決定向台灣當局出售鋪路爪高頻率遠程早期預警雷達,將台灣地區納入美國的反彈道導彈防禦網,有意將美台關係提升到「準軍事同盟」的位階,甚至是恢復中美建交前的「美台共同防禦條約」的層次,這值得我們予以高度警覺。

二十五年前,在中美正式建交後半個月,即一九七九年一月十六日,美國總統卡特就向國會提出了與中美建交公報背道而馳的《與台灣關係法》草案。三月十三日,美國國會參眾兩院分別予以通過。四月十日卡特正式簽署生效成為美國法律。《與台灣關係法》共有十九條。法案聲稱:「美國決定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是基於台灣的前途將通過和平方式決定這樣的愿望」;「認為以非和平方式包括抵制或禁運來決定台灣前途的任何努力,是對太平洋地區和平與安全的威脅,並為美國嚴重關切之事」;「使美國保持能力,以抵御會危及台灣人民的安全或社會經濟制度的任何訴諸武力的行為或其他強制性形式」;「總統把對台灣人民的安全或社會制度的任何威脅,並由此產生的對美國的利益所造成的任何危險,迅速通知國會,總統和國會應依照憲法程序,決定美國應付任何這類危險的適當行動」。同時,美國要繼續向台灣提供所謂的「防御物資」和「防御服務」。該法案還規定:「凡當美國法律提及或涉及外國其他民族、國家、政府或類似實體時,上述各詞含義中應包括台灣」。此外,法案還規定了台灣有關人員在美國享受的豁免和特權。

《與台灣關係法》中的上述條款實際上是美國在宣佈將終止美台「共同防御條約」之後,緊接著又用變相的方式予以恢復。其實質:一是修改了與台灣的「非官方關係」。該法案將《中美建交公報》中與台灣保持「非官方關係」的原則改成了「繼續美國人民與台灣人民之間的商務、文化和其他關係」。這「其他」兩個字顯然是美國政府和國會耍的一個政治手腕,其內涵實際上是要涵蓋「官方關係」。二是宣佈繼續保衛台灣的安全。三是違背一個中國的原則,仍繼續把台灣當作一個政治實體。《與台灣關係法》的出台,實際上等於除「共同防御條約」外,將中美建交前美台以國家名義簽署的大批條約和協定繼續被保存下來,其實質是美國國會和政府頑固堅持干涉中國內部事務的產物,與《中美建交公報》明顯是相互矛盾的。它的出台,標誌著美國此後將繼續奉行「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的政策,從而為中美關係今後的發展設置了一道法定障礙。

實際上,《與台灣關係法》是中美關係發展道路上的「惡法」,此一法案的主旨和許多條文直接違背了中美建交公報的精神,直接干涉中國的內政,引發了許多後遺症,成為中美此後在台灣問題上許多紛爭的源頭。其一、《與台灣關係法》明確規定了美國的對台政策,內容包括:保持並促進美國人民同台灣人民之間的廣泛、密切和友好的商務、文化或其他關係;宣佈該地區的和平和穩定符合美國的政治、安全和經濟利益,並為國際上所關切;表明美國決定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是基於台灣的前途將通過和平方式決定這樣的期望;認為以非和平的方式包括抵制或禁運來決定台灣前途的任何努力,是對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與安全的威脅,並為美國嚴重關切之事;向台灣提供防御性武器;使美國保持抵御會危及台灣人民的安全或社會、經濟制度的任何訴諸武力的行為或其他強制形式的能力。

其二、《與台灣關係法》作為一部規範美台之間官方關係的法律,明確將台灣從法律地位上定位為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與台灣關係法》明確規定:「凡當美國法律授權或根據美國法律同外國或同其他民族、國家、政府或類似實體時,上述各詞含義中應包括台灣,此類法律亦應適用於台灣。」該法規定美國在台協會與台灣締結協定需經美國國會審查批准。該法還規定:本法的任何內容不得解釋為支持把台灣從任何國際金融機構或任何其他國際組織中排斥或驅逐出去的依據。顯然,美國政府力圖謀求與台灣方面的實質關係,為後插手台灣問題留下伏筆。

《與台灣關係法》是美國政府長期堅持「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的政策的真實寫照,也是美國插手台灣問題,干涉中國內政的見証,是美國在台灣問題上玩弄兩手策略的充分體現。美國借此一「惡法」二十多年來長期在台灣問題上實行雙軌政策,繼續插手台灣問題,實現其最大的霸權利益。對此我們必須保持高度警惕。實際上,就在美台《共同防御條約》廢止僅兩天,美國國務院即發表聲明,宣佈售台價值達二點八億美元的武器,包括反坦克及防空導彈系統,這就是美國人在台灣問題上的真實表現。由此看來,《與台灣關係法》已經成為引爆中美衝突的不定時炸彈。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說,在其「黨綱」中承認「一個中國」原則的中國國民黨在台灣地區執政期間,《與台灣關係法》已經暴露了美國政府對華政策的兩面性,一方面宣佈奉行「一個中國」政策,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唯一合法政府,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並表示美國無意推行「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但另一方面,卻始終與台灣保持近似半官方的關係,以「保衛台灣安全」為己任,堅持向台售武,並在實際上視台灣為「獨立的政治實體」,極大地損害中美關係的話,那麼,在其「黨綱」中含有「獨立建國」路線的民進黨上台執政之後,這個《與台灣關係法》,就更加成為台灣當局進行「台獨」活動的「護身符」、「保護傘」。從過去四年來的實踐可知道,台灣當局正是藉著這個《與台灣關係法》的「保護」,先後拋出了「一邊一國論」和「台灣正名」、「公投制憲」等論述,並規劃在二零零六年透過「公投」制訂「新憲法」,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日正式實施,以圖從憲制上將台灣地區從中國的版圖上割裂出去。也正是因為有這個《與台灣關係法》,美國的相關官員發出了「盡可能地協防台灣」的戰爭恫嚇,並先後向台灣出售基德艦、鋪路爪雷達等先進武器,還意圖把台灣納入「TDM」。益使台灣當局白以為其「獨立建國」活動受到《與台灣關係法》這一「金鐘罩」的保護,愈發猖獗起來。如果美國國會更是藉口台灣政治情勢已有所改變,要重新審議《與台灣關係法》的話,就有可能會根據主張「台獨」的民進黨已經執政的情況,將其內容修改得更為有利於民進黨當局的「切香腸式台獨」活動的。對此,我們不能掉以輕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