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避免在參選人界別表述上發生選務糾紛 注意避免在參選人界別表述上發生選務糾紛

自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開始接受參選人報名參選〔遞交參選表格〕後,幾天來一直是「水靜鵝飛」,直至昨日才有首批參選人遞交表格,十多名工商界人士昨日上午前往選舉協調中心辦理報名參選手續。而據媒體報導,選委會中的「工商、金融界」選情大致穩定,基本上是在屬於該界別的社團之間進行協商之後,推出與應邀名額相等的參選人參選,亦即是「等額」參選,故該界別的參選人極有可能是將會「自動當選」,無須經過投票程序。因此,「工商、金融界」人士的率先遞交參選表格,顯示了該界別的社團協商較為成熟,沒有爭議,亦即排除了「遺才」人士另行參選,不存在「後顧之懮」,才較有信心地「打響頭炮」。

在距離選舉協調中心接受參選人遞交表格截止日期〔下周二〕只剩下六天時間之際,才有首批參選人遞交參選表。這一「異常」情況,可能是折射出以下兩種因由:一、選情外馳內張,有個別界別內的人士參選積極性甚高,呈現「爆炸」現象,社團協調並不順利,只能爭取在報名期限最後「死線」之前,盡力進行協調再協調,做到方方面面都較為滿意。二、「特首選舉法」所規範的選委會選舉方式,尤其是其中的報名參選手續,包括「提名參選人」、「參選人報名參選」程序中的每位參選人必須爭取到所在界別已作選民登記的社團或組織總數百分之二十的「提名表」,而且還有許多具體的限制,手續頗為繁複,令到參選人士不勝其煩。即使是通過社團協商方式參選,有社團機構的義工代辦手續,但在「提名表」及參選「報名表」上分別填寫「編號」,也是勞動強度較大的工作。另外,「特首選舉法」未對「有資格社團」公開其代表人資料作出明顯規範,導致一些「圈外」參選人士在爭取「提名表」時「求表無門」。這種報名參選設計,與「簡化手續,方便參選」的國際潮流,背道而馳;也與特首何厚鏵提出的「以民為本」治澳理念,離行離列。那些既不因本身是全國人大代表而成為「當然選委」,也不是循「立法會議員的代表」及「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的分組參選,而是透過「工商、金融界」、「專業界」及「勞工界」等界別參選的立法會議員,應是嘗到了自己所親手審議通過的「特首選舉法」在報名參選手續規範方面的「缺陷」的苦頭。

其實,「特首選舉法」的報名參選程序方面還存在著另一個不但是「缺陷」,而且還極有可能會是「陷阱」的缺失,可能是尚慾獉_人們注意及重視的。那就是「提名表」第二部份的「界別/界別分組」,及「報名表」標題下的填寫「界別及倘有的界別分組」的括號,在填寫參選者的界別或界別分組時,究竟是按照「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的表述,還是按「特首選舉法」的表述來填寫的問題。

實際上,「澳門基本法‧附件一」對構成選委會委員各界人士的表述及名額分配,分別是:工商、金融界,一百人;文化、教育、專業等界,八十人;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八十人;立法會議員的代表、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四十人。

而「特首選舉法‧附件一」對選委會委員的界別、界別分組和名額分配的表述,則是:一、第一界別工商、金融界共一百人。二、第二界別共八十人:〔一〕文化界十八人;〔二〕教育界二十人;〔三〕專業界三十人;〔四〕體育界十二人。三、第三界別共八十人:〔一〕勞工界四十人;〔二〕社會服務界三十四人;〔三〕宗教界:天主教代表二人、佛教代表二人、基督教代表一人、道教代表一人。四、第四界別共四十人:〔一〕立法會議員的代表十八人;〔二〕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十二人;〔三〕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十二人。

表面上看,「特首選舉法‧附件一」與「澳門基本法‧附件一」對選委會各界別的表述,基本一致,只是將其中一些界別,如「文化、教育、專業等界」和「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的界別分組,進行分組細化而已。

但認真對比,卻是存在著較大的差異。最明顯的,就是「特首選舉法‧附件一」對選委會的四大界別,安排了從「第一界別」到「第四界別」的序號,而且除了是「第一界別」之外,其餘三個界別都是以「序號」代替了「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的界別稱謂。比如,以「第二界別」代替了「文化、教育、專業等界」,「第三界別」代替了「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第四界別」代替了「立法會議員的代表、市政機構的代表、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

這樣的處理方式,如是以立法學上對立法語言文字的「通俗、簡潔」、「規範、嚴謹」要求來衡量,並無不妥。但是,選務機構在實際操作中,就將可能會遇到「適法性」的問題:究竟是按照「澳門基本法‧附件一」還是按照「特首選舉法‧附件一」對各大界別的稱謂表述,來接受及審核「提名表」及「報名表」的填寫內容?

實際上,正如前述,在「特首選舉法 ‧附件二」所示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參選人提名表」中,其第二部份是要求提名人社團或組織的代表必須按照「特首選舉法」對各界別、界別分組的介定來填寫的。另外,「特首選舉法‧附件三」──「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參選人報名表」中,也要求參選人必須「列明所屬界別及倘有的界別分組」。鑑此,如果文化界人士參選,就須在其「界別」欄填上「第二界別/文化界」。

然而,「澳門基本法‧附件一」並無「第二界別」的稱謂,而是直接將之表述為「文化、教育、專業等界」。在此情況下,參選的文化界人士,究竟是按照「特首選舉法‧附件一」的表述填寫「第二界別/文化界」,還是按照「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的規定,填寫「文化、教育、專業等界/文化界」?

有實務操作人士表示,兩者皆可。倘此,當然不會發生選舉務紛。但也有實務操作人士表示,應嚴格按照「特首選舉法‧附件一」的表述填寫,否則即被視為「不合格」。也就是說,即使是按照「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的表述填寫為「文化、教育、專業等界/文化界」,也將會被要求「更正」。

如是以後一種說法為准,就將可能會發生「違反基本法」的問題。實際上,「特首選舉法」的前言,就已明確載明它是根據「澳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而制定的。而特首的選舉產生辦法,也是由「澳門基本法」的相關條文規範,故「特首選舉法」的法源依據,是來自「澳門基本法」,它只是將「澳門基本法」中有關特首選舉的規範內容,具體化為實務操作規範而已。因此,不但是作為下位法的「特首選舉法」不能抵觸作為上位法的「澳門基本法」,而且在特首選舉的實務操作過程中,也不能抵觸「澳門基本法」的相關規定。如果有參選人士的「提名表」和「報名表」在其「界別」一欄,是以「澳門基本法」的表述來填寫,卻是被視為「不合格」的話,那就不但將會發生選務糾紛,而且還在客觀上形成抵觸「澳門基本法」的事實。因此,選舉協調中心在這幾天接收參選表格時,有必要注意到這一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