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法律改革東風解決法律語言老大難問題 乘法律改革東風解決法律語言老大難問題

由於歷史和現實的原因,澳門的法律制度幾乎全部是以葡語為基礎。大部份法案的草擬者,不是從葡國聘請來澳的法律專家,就是本地區以葡文為母語的法務工作者。因此,他們草擬的法案,不但是在內容上與澳門地區的現實環境嚴重脫節,而且在「法律語言」方面,也充滿了歐葡色彩。盡管經過翻譯工作者的艱辛努力,也盡管立法會議員在審議這些法案時對法案中譯本中的某些不適合中國居民閱讀及使用習慣的詞句字眼進行了修飾,但大部份法律的中文譯本都是佶屈贅牙、生澀難懂。澳門回歸後,法案草擬工作加強了中文立法的成份,情況有部份改善。但整體上看,大部份法律尤其是按「澳門基本法」第八條和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根據「澳門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處理澳門原有法律的「決定」,採用為澳門特區法律的「原有法律」,仍然是「西文中譯」風格,硬繃繃的直譯,未達「信、達、雅」要求,閱讀及使用起來十分困難,甚至於有錯誤理解立法原意的情況發生。另外,仍有相當比例的採用為澳門特區法律的「原有法律」,尚未有中文譯本。這就使到佔總人口 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中國居民,在法務領域上並未能充分享受到「回歸」的好處。也就是說,在法務領域上,絕大部份「澳人」並未能「當家作主」。

因此,藉著「法律改革辦公室」和「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的成立所標誌的法律改革工作的開展,有必要將法律語言的調整修飾,也列為法律改革的重要內容,藉此機會徹底清理那些法律語言有問題的法律,將之也當初是一場「攻堅戰」來打。為此,我們鄭重建議,「法律改革辦公室」的成員,應當配備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中文語言專家。而「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的至少十一名社會人士成員中,起碼也應有一名中文語言專家。

在這方面,我國的制憲實踐,已為澳門特區提供了寶貴的典例。實際上,在新中國制定第一部憲法〔即一九五四年憲法〕時,中共中央決定由董必武等人組成研究小組,並聘請了中國當代著名法學家周鯁生、錢端升為法律顧問,聘請中國當代著名語言學家葉聖陶、呂叔湘為語文顧問,對憲法初稿進行研究和修改。另外,憲法起草小組成員胡喬木、田家英等在寫作上也都是「大寫手」,胡喬木還享有「中共第一支筆」的美譽。制訂一九五四年憲法得到全國各民主黨派和各族人民的重視、支持和參與,就是在這樣的條件和情況之下,國家還要聘請著名法學家、著名語言學家參與憲法草案的研究和修改。由此可見,黨和國家領導人對制定一九五四年憲法,對正確使用法律用語以保証憲法質量,是多麼的重視。

在「立法學」這門學科中,「法律語言」亦即「立法語言文字」,是一項重要的內容。尤其是澳門特區的法律體系屬於「成文法」,而「成文法」最顯著的外部特徵之一,是在於它由文字以及由文字構成的語言排列、組合而成,語言文字是一切「成文法」最基本的要件。一個法律、法規、規章或其他規範性文件成功與否、科學與否,固然與立法的條件成熟與否,與立法者的政治水平及專業知識水平以及對法所調整的社會關闢了解的深度如何,直接相關,但無庸置疑,也與立法者的語言文字水平如何,密不可分。為了立出好法,許多國家的立法主體都注意在提高立法語言文字的質量上採取措施,包括聘請法學家、語言學家等參與法的起草,對草案中的語言文字進行推敲、研究、修改或提出修改建議。實踐証明,這樣做很有益處。

實際上,法律語言文字的正確表述,關係著法律、法規的質量。法律語言文字表述的是社會生活中最為普遍的現象,而不是社會生態中的個別現象﹔法律語言文字的表述是運用邏輯思維規律和邏輯思維方式,對規範調整對象的內容的質和量作出較客觀準確的界定,而不是對規範調整現象的表面形態作直觀的描述。因此,法律語言文字的正確表述,關於到法律、法規的質量,關係到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故此,對法律語言文字表述,應有嚴格的要求。法律用語必須準確、嚴謹,應當反復斟酌推敲,力求準確無誤。這樣制定出的法律、法規,才便於人們學法、用法和守法、執法,才有利於依法治澳、依法施政、依法行政,有利於建設法治社會。

「澳門基本法」第九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語言」。這就決定了中文在澳門特區中的主導地位。在立法領域內,也同樣應當如此。因此,在法律改革的過程中,尤其是在「法律改革辦公室」執行其「擬備法案及其他規範及文件的草案」職權時,應當首先考慮的是,應由以中文為母語的法務工作者進行起草,而在此基礎上將法案文本翻譯成葡文。亦即將過去立法實踐中的法律語言技術程序來個「翻盤」。也就是說,乘著法律改革的東風,對立法語言技術也進行一番改革,使到「澳門基本法」第九條的規定在立法領域得到完全的貫徹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