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諮會成員名單一時之選惟仍有遺珠之憾 法諮會成員名單一時之選惟仍有遺珠之憾

昨日出版的第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了特首何厚鏵的兩個「行政長官批示」。其一是《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法律改革辦公室」主任及副主任》,其二是《委任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分別委任朱琳琳、沈偉強為「法律改革辦公室」的正、副主任,委任沈偉強、艾維斯、駱偉健、陶志豪、許昌、馮瑞棠、楊允中、劉淑強為「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的成員,其中艾維斯、駱偉健為副主席。

按照第五九/二零零五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名為「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的諮詢組織》規定,「法諮會」由下列成員組成:行政法務司司長,並擔任主席﹔法律改革辦公室主任、法務局局長、法律改革辦公室一名副主任,以及最多十一名的社會人士。其中「法改辦」一名副主任及最多十一名的社會人士由行政長官以批示任命,餘者則為當然委員。鑑此,「法諮會」中「社會人士」的名額,現在只是使用了七名,尚未用足「最多十一名」的名額,亦即尚餘四個名額,可供在日後的工作中,根據實際需要而隨時予以填補。

另外,按照第五八/二零零五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法律改革辦公室」》第四條規定,「法改辦」應設兩名副主任。而現在只是委任了沈偉強一人,亦即尚有一個空缺需要填滿。當然,日後獲填補的副主任,將不會是「法諮會」的成員。這也正是沈偉強獲第九五/二零零五號行政長官批示委任為「法諮會」成員所佔有的「先到者得」有利因素。

「法改會」和「法諮會」這兩份名單,與新一屆特區政府行政會成員名單一樣,予人「新鮮」而致「驚喜」之感。它基本上跳出了「來來去去這幾個人」的窠臼,有利於為「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及愛國愛澳事業培育新人,並使之薪火相傳。而且,也是告別了過去只是片面強調成員的社團代表性的「習慣成自然」做法,而是更為著重於成員的功能性之合理之作。實際上,這兩份名單的成員,基本上都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其中還有人擁有法學博士學位。其中一些人還是現職律師或大學法學教授,其專業性、功能性之強,是過去通常所著重的社團代表性成員,所不能比擬的。這就更能體現第二屆特區政府的運作,更為著重於決策的科學化及專業化,而不光是追求表面上的「政治正確」、平衡照顧各類傳統愛國社團的利益。

實際上,「法改會」兩名正、副主任,盡管過去並不是社會政治活動的「風雲人物」,但在專業知識及操作實務方面,卻是具有真才實學及丰富經驗者。這對於主持法律專業性甚強的「法改辦」的工作來說,是十分有必要的。這也是檢驗特區政府對法律改革,究竟是充滿誠意,下定決心,力求有成果、有效率,還是搞搞形式,做個樣子走過場的分水嶺。

至於「法諮會」的委任成員,也都是一時之選。尤其是其中的副主席艾維斯,曾在回歸前的立法會議員任上參與了許多法案的撰擬工作,對許多澳門現行法律的立法原意,較為清楚。而駱偉健則是「四人幫」倒台後的第一批法學博士,而且其博士論文還是專攻基本法,後來在國務院港澳辦澳門司副司長的任上,對起草「澳門基本法」和籌建澳門特區的工作,起了重要作用。在到澳門大學法學院任教後,也全面接觸及研究澳門特區的法律體系,並出版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概論》等著作,這對於在澳門法改工作中,使到各類法律能與「澳門基本法」銜接得更緊更貼,應能起到重要而又是關鍵的作用。而另一位法學博士楊允中,也是研究及宣介「澳門基本法」的權威,並出版了《澳門基本法釋要》等一系列 重要著作,也可從澳門永久性居民的角度,與駱偉健互為補強。許昌也是北京大學法律系的博士,曾長期在港澳從事「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的研究及相關工作,關注過渡期各項事務的發展,參與合作撰寫或編著了《一國兩制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香港法律大全》、《澳門法律概論》、《基本法九九講》、《澳門基本法問答集》、《澳門現行法律匯編》、《中國社會保障辭典》、《澳門過渡期重要法律問題研究》等著作和工具書,在祖國內地和港澳有關刊物上發表過多篇論文。尤其是其中的《澳門過渡期重要法律問題研究》一書,對澳門的法律本地化問題,中國憲法與基本法的關係,港澳原法律的採用,及國際條約在特區的適用等問題,研究甚深。這些專業知識,在法律改革工作中,就可大派用場。

然而,盡管「法諮委」成員名單都是一時之選,但仍予人「仍有遺珠」之憾。比如,同樣是法學博士,並在澳門基本法起草工作發揮過重要作用,先後出版或主編、合著了《刑事立法導論》、《澳門刑法總論》、《澳門基本法ABC》、《中國刑法修改綜述》、《經濟刑法學總論》、《「一國兩制」法律問題研究〔澳門卷〕》、《中國內地與澳門刑法分則比較研究》、《中國內地與澳門刑法之比較研究》、《基本法與國際司法協助》等著作,並就澳門法律改革問題發表過《是法律改革還是法律適應化》論文的趙國強,並不在名單之內,就使人感到遺憾。希望日後特首在執行第五九/二零零五號行政長官批示,填補「法諮會」成員「最多十一名的社會人士」的餘額空缺時,予以認真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