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委會製作指引時宜注意新出現賄選行為 選委會製作指引時宜注意新出現賄選行為

立法會選舉委員會本周四召開首次會議,定出秘書處成員,並研究相關問題。據報導稱,會議已初步研究了手提電話尤其是帶有拍照功能的手提電話,將會影響選舉投票時的保密性,及有可能會成為索取賄選費的「投票憑証」的問題。鑑此,選委會將會作出清晰指引,以確保選舉能在公平、公正、廉潔之下進行。

本來,要有效地遏止類似的新出現的賄選行為,最佳的手段還是修訂《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實際上,「選舉法」第十章「選舉的不法行為」,只是對傳統的選舉不法行為進行定義及訂定處罰標準,而未能跟上當今科技發展潮流,尤其是手機短訊、互聯網、電子郵箱等新興傳播工具,也可進行不法競選宣傳活動,甚至是進行賄選活動的問題。因此,有必要修訂「選舉法」,根據社會發展情況,完善其對「選舉的不法行為」的規定,以堵寒任何漏洞。

然而,正如選舉委員會主席馮文莊所言,全世界任何地方的法律都不能完全解決現實生活,任何法律都有完善修改的空間,但要有適當時間去探討修改完善的安排。故現階段的首要工作,是按照法律賦予選委會的權力,依法做好選舉工作,使立法會選舉程序在公平、公正原則下進行。何況,從現在到九月二十五日投票,只剩下四個多月,期間又逢立法會「放暑假」,已根本上不可能完成「修法」的程序。因此,修訂「選舉法」已不是當務之急。只能是由選委會根據「選舉法」的相關規定,發出「指引」,對「選舉法」中並未列明的新出現的帶有賄選性質的行為,作出補充性的說明,將之視同為賄選行為,屬於禁止之列。待到日後時機成熟時,再對「選舉法」進行修訂,將新出現的賄選行為收錄進「選舉的不法行為」專章之中。

選委會本周三首次開會討論到的手機影響選舉公正問題,最早是由本欄提出的。一月二十八日,本欄以《宜消除對防制選舉不法行為的法律盲點》為題指出,在投票當日,如何規範選民攜帶手機及照相機進投票站的問題,應早作因應。按照國際慣例,選民攜帶手機及照相機進投票站是屬於「不法行為」,因為這將會有影響公正投票之嫌:倘若選民攜帶手機進投票站,可能會受短訊發訊者或致電者的指揮而影響投票公正,或是照相機及帶有可拍照功能的手機被攜帶進投票站,將有可能會被利用來拍攝劃票情況作為向賄選者領取「賄酬」的憑証。選舉委員會屆時在制定及公佈投票站指引時,宜宣佈禁止選民攜帶手機及照相機進投票站,並在投票站提供寄存手機及照相機服務,以方便選民行使投票權利。

手機可作賄選工具的問題,已引起社會各界的注意,也有團體正式向政府部門提請立例禁制。這個問題,已得到選委會正面回應。相信,在選委會作出的「指引」中,應會對此有清晰明確的界定及說明。

其實,本欄還曾對另外一些可能會成為賄選工具或作不法競選的工具,有所提及,可能當時選委會尚未成立,故而未引起選委會的注意。為了更好地維護及保証今年立法會選舉的公正性、公平性及廉潔度,本欄建議,選委會在作出相關「指引」時,也宜將下列問題一併考慮列入進去:

──隨著資訊科技的發展,已出現互聯網、手機短訊、電子郵箱等新的訊息載體工具。可能會有人鑽法律「空白點」,利用手機短訊、互聯網、電子郵箱等新興傳播工具,進行不法競選宣傳活動。或是散播不利於其他候選人的言論,意圖使他人不當選﹔或是在法定的「冷靜期」中,仍然繼續為某組候選人進行競選宣傳活動,甚至是「號召」接收訊息者投票給某組候選人。

延展開來,還將會衍生如下兩種情況:A、某組候選人可能會使用栽贓陷害「苦肉計」,在冷靜期利用手機短訊、互聯網及電子郵箱等工具,故意發佈對其競選對手有利的訊息,如提醒受訊人投該組一票等,然後就公開發表聲明,抨擊該組違反公平選舉精神,損害該組候選人的公平、公正形象,從而影響該組候選人的得票率。B、電子短訊、電子郵箱的發訊人,在澳門地區以外的地方發訊,而互聯網的網站也在澳門地區以外的地方註冊及設立站址,即使是澳門執法及司法部門要追究其責任,也受司法管轄權所限,而無從下手。

──澳門的面積細小,與鄰近地區的交通也十分便利,這就給「跨境賄選」提供了方便,也有利於賄選者逃避法律懲處。比如,賄選行為是在澳門地區以外的地方作出〔如旅遊、飲食招待、贈送禮物以至「買票」等〕。由於司法管轄權問題,澳門執法及司法部門不便於跨境採取行動及取証。在此情況下,如何取得鄰近地區相關機構的合作,以至是否應採跨境互助行動?這些,都是需要主管人士考慮的問題。

──按照一些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規定,在選舉期間,候選人招待飲食及饋贈小禮物,都是屬於「賄選」行為,將被追究法律責任。而出動專車接載選民到被指定安排的投票站投票,也是屬於不允許之列。澳門是否應引進這項規定?這也是值得思考的。

──隨著澳門博彩業的發展,及博彩項目的「多元化」,不排除在賄選手段中,也將會引進「博彩」概念。比如,「簽六合彩」。以候選人的編號為簽註方式,若候選人當選,即賠以若干倍數的金額。為求中獎,簽註者就將全力為其所簽註的候選人助選。又如,有獎摸彩。候選人舉辦摸彩大會,獎品都是實惠物品,藉以刺激選民投其一票。再如,有獎徵答。候選人散發印有各參選團體及候選人的徵答問答卷,若選民圈其本人並當選,即發給若干獎金。這些行為倘有發生,應屬雙重違法,即在違法「選舉法」的同時,也違反本地區有關各種博彩制度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