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取更多國家向澳門特區護照提供免簽待遇 爭取更多國家向澳門特區護照提供免簽待遇

上周澳門與新加坡警方聯手破獲首宗跨境偽造新版葡國護照案。據警方公佈案情稱,涉案的內地犯罪集團在澳門物色本澳居民作中間人,專向賭場內輸錢的澳門居民埋手,以低價購得葡國護照。經改造後,再以最高十多萬元的價錢,轉售內地。有賭輸的澳門居民在出售自己的葡國護照後,再偷家人的護照出售,以賣証贖身。

這則新聞,顯示澳門警方與鄰近國家和地區警方打擊跨境有組織犯罪的合作,晉入成熟階段,並逐步取得成果。只要澳門警方能總結經驗,再接再厲,並在中央政府的安排下,與鄰近國家達成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協議,及與鄰近地區達成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加強與對方的文書送達、調查取証、犯罪情報交流、勘驗、鑑定、逃犯緝捕與引渡〔或移交〕、訴訟轉移、判決承認和執行等方面的合作。而在此之前,加強與國際刑警組織的合作。那麼,就一定能在最大程度上,防範和打擊謀殺、劫持、綁架、販賣人口、走私、販運毒品、盜竊詐騙、偽造、洗錢、製作傳播淫穢物品、賄賂外國官員、非法醫藥試驗,及私渡等跨國跨地區犯罪活動。

從今次所破獲的案件中,促使我們思考這樣的一個問題:為何這伙偽証集團是利用真的葡國護照來變造假的葡國護照,而不是向澳門特區護照下手?從各種資訊材料看,可能是出於以下幾個原因:一、澳門特區護照的防偽性能較高,不易變造;而且因中國的外交實力強大,駐外使領館人員和技術力量較強,在駐在國對入境旅客所持的包括澳門特區護照在內的中國護照發生懷疑時,要檢驗其真偽,容易得到中國使領館的鑑証支援,偽造和變造的護照不容易蒙混過關。二、葡國護照的功能比澳門特區護照較強,一些至今尚未向澳門特區護照提供免簽証待遇的國家,尤其是美國、加拿大、澳洲等重要國家,早就向葡國護照提供免簽待遇。偽証持有者的私渡目的地倘是上述國家,持偽造或變造的葡國護照,當然是比持偽造或變造的澳門特區護照方便得多。三、葡國是歐盟成員國,也與歐洲不少主要國家簽署了「申根公約」。為此,葡國護照持有人可在許多歐洲國家打工、定居,而澳門特區護照則無此特權。葡國護照的這一便利條件,正是內地某些私渡者夢寐以求者。因此,他們也就不惜以金錢來購買偽造或變造的葡國護照,以私渡到歐洲國家打工。這總比花重金偷渡,既無「証件」傍身,又是須擠迫在船艙暗格,甚至發生悶人事件,要好得多。

澳門特區護照的防偽性能較高,這是澳門中國公民之福。至少是他們在出外旅行出入外國的各個口岸時,因為護照的「偽証懷疑率」較低,而可充分享受到作為中國公民的尊嚴,而且也可節省遭受盤查的許多時間。而至於澳門特區護照持有人不能在歐洲國家打工、定居,則因是中國與葡國的國情不同,相信未持有葡國護照的澳門中國居民,不會對此有所怨尤。

但澳門特區護照所享受的免簽証待遇程度不如葡國護照,則值得各有關部門關注。──直到目前為止,爭取各國向澳門特區護照提供免簽証待遇的成績,與香港特區護照的同類工作,遜色得多。而且,宣佈承認澳門特區護照的國家,也少於承認香港特區護照的國家。這就使到澳門居民在出外旅行時,未能享受到與香港居民同等的便利條件。更為尷尬的是,由於按照「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中葡雙方的「備忘錄」,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國國籍法在澳門特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凡持有葡國護照的澳門中國公民,在澳門特區成立後可繼續使用該証照去其他國家或地區旅行;也由於向葡國護照提供免簽証待遇的國家較多;故就使到某些有需要的澳門居民,在到某些國家旅行時,所持憑的是葡國護照。甚至連一些將「愛國」口號叫得震天價響的人士,也「被迫」做「假洋鬼子」。這對宏揚愛國主義精神,及愛國愛澳事業來說,在客觀上是有損害的。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某些出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澳門基本法」規定,必須是中國公民才能出任的職務,如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

澳門特區政府主要官員、澳門特區行政會成員,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澳門區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的成員等的人士,也是貪圖方便而持憑葡國護照到外國旅行的話,那就已不單止是其個人「被迫」做「假洋鬼子」的問題,而是涉及到國家尊嚴受到褻瀆。而其個人,也因為他們在出任相關職務時,曾作過」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宣誓,或是相關法律有要求他們必須效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規定,而他們卻偏是持憑葡國護照到外國旅行的話,也將涉及到「背信」犯罪行為。

因此,中國政府和澳門特區政府主責向外國推介澳門特區護照並向其遊說給予免簽待遇的權責機構,應當設法改變目前在澳門特區護照方面的「落後」狀況。看來,必須採取多方面的措施。其一、是中央政府及其外交部門,應當積極協助推介澳門特區護照,尤其是多做已向香港特區護照提供免簽証待遇的國家的游說工作。在這方面,由中國駐這些國家的使領館出面,向這些國家的外交部做工作,總比由澳門特區政府向這些國家的駐香港領事館推介,效果要好得多。

其二、是澳門特區政府的主要官員,宜充份調動相關部門及其人員的積極性,將游說的權力下放,讓具體從事相關工作的人員直接參與游說工作,可能其效率及工作品質都將會大幅提升。如果有關主管官員大權獨攬,但卻因其工作繁冗而分身不暇,又如何能有充沛時間、精力去做推介遊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