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改革主張須符基本法規定社會實際需求 政制改革主張須符基本法規定社會實際需求

在昨日立法會全體會議的議程前發言中,有幾位議員談到了政制改革問題。其中有議員提出了推動行政長官和立法會議員「雙普選」的訴求,也有議員更是乾脆提出了取消委任議員的建議。這些訴求和建議,盡管其中含有若干頗有見地的成分,但其主要內容──全面普選立法會及取消委任議員,既無「澳門基本法」的法源依據,也與澳門社會政治實際情況嚴重脫節。

誠然,關於行政長官實行全面普選產生的訴求,是有其合理成分,也未抵觸「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實際上,盡管「澳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的主要內容是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並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但又預留了二00九年及以後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的空間,亦即為了適應澳門特區經濟、社會、政治發展的需要,是可以對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進行修改,甚至不排除是實現全面普選的。

但「如需修改」並不等於是「必須修改」。是修改還是不修改,關鍵是在於廣大「澳人」的意愿,及發展形勢的需要,社會政治條件發育成熟與否。而且,即使是「如需修改」,也須跨過較高的「修改門檻」,包括經立法會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當然,這並不涉及到修改「澳門基本法」正文的問題。

有議員建議,現時建制中的領袖轉為循直選途徑參與政治建制。這首先需要弄清楚「現時所有非循直選途徑進入政制的領袖」,所指的是什麼?如是指「主要官員」,恐怕就有抵觸「澳門基本法」對澳門政治體制是行政主導的設計,尤其是「澳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款關於主要官員是由行政長官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規定。倘要按此建議實施,就牽涉到必須修改「澳門基本法」,並推倒其「行政主導」的政制設計。不要說修改「澳門基本法」是一項重大的政治工程,勞師動眾,必須按基本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程序辦理,推動不易了,就說是從維護社會政治穩定的考慮出發,也不會輕易啟動這一程序。更重要的是,以澳門特區並非是一個政治實體,而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實行高度自治、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地方行政區域這一政治定位來看,也不會摒棄行政主導的政制設計,去實行某些西方主權國家所採用的立法主導政治體制,甚至是「還政於民」、「主權在民」等只適用於獨立主權國家的那一套政制。

當然,如果撇開「轉為循直選途徑參與政治建制」的主旨,議員建議中的「接受市民監督,爭取市民支持」部分,還是具有合理成分的。但做法上不應是建議中所主張的「現時非循直選途徑進入政制的大多數領袖」,都必須「一起放下身段」,參與選舉。而是可以適當考慮讓經過民意洗禮的政治人才,進入政治建制。比如,從曾接受過民主選舉的民意洗禮的民意代表中,物色優秀人才,邀請其參與政治建制工作;又如,徵召在政治建制中有亮麗表現的優秀人才,參與民意代表選舉,以接受民意洗禮,使其在行政專業建樹基礎上再增強民意認受性。

這方面,台灣地區就有一套成熟經驗。中國國民黨執政時,就曾徵召了在「政務官」崗位上有亮麗表現的「外交部長」章孝嚴〔現已歸宗姓蔣〕、「新聞局長」胡志強,分別返回戶籍地新竹市、台中市參選「國大代表」,「陸委會」主委蕭萬長返回嘉義市參選「立委」,「陸委會」副主委許惠祐返回南投縣參選南投縣長等。其目的,就是讓這些優秀的「政務官」能在「民意洗禮」中「鍍金」,爭取更高的民意認受性。而民進黨在執政後,也採取了類似的措施,既有從黨籍「立委」中物色適當人選委任其出任「政務官」,也有徵召「政務官」辭職參加「立委」、縣市長選舉。盡管台灣地區的整套政治體制不值得我們「效顰」,但其中某些正面、積極的具體做法,還是可以借鏡參考的。

至於有議員提出的「取消委任議員」主張,則顯然是「塞礙難行」了。這是因為:一、爭取議員全體民選,並不象爭取行政長官普選那樣,並無觸及到「澳門基本法」正文,只須修改憲政層級較低的「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即可,而是必須啟動修改「澳門基本法」的程序,修改「澳門基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的規定。──既然議員是「多數由選舉產生」,那就決定了有少數議員不是由選舉產生,必須經委任等方式產生。但正如前述,修改基本法是一項十分重大的政治工程。

二、「澳門基本法」之所以保留委任議員制度,是平衡澳門社會各方面利益的需要,特別是有利於團結、照顧葡萄牙後裔居民,有利於維護他們的利益。行政長官可根據直選和間選產生的議員所代表的各方面利益階層,透過委任議員方式以填補其中的不足部分,以盡量做到平衡。其中很重要的一個用意,就是對因人口比例偏低而難以透過民選徑途進入立法會的葡裔居民,予以照顧。澳門回歸後兩次委任議員的實踐,就體現了此一意圖。此受到全澳居民尤其是葡裔居民的充分肯定,更是得到葡國政府以至國際社會的高度評價。而提出「取消委任議員」主張的議員,偏偏就是葡裔居民,真是令人頓有「自宮」之感。

三、按照「澳門基本法」設計,立法會不但是民意機構,更是澳門特區唯一的立法機關,負有為實施「澳人治澳」立好法的重大責任。而從澳門特區的社會政治生態看,民選議員雖然具有較高的民意代表性,但卻往往缺乏執行立法功能的相關專業知識,尤其是法律學養。這就需要透過委任議員來彌補不足。實際上,回歸後的兩屆立法會,就是透過委任幾名律師出身的議員,才充實了立法會議員的法律專業成分。試想,如果取消了委任議員,而法律專業界人士又因其缺乏選舉細胞而難以循民選方式進入立法會,立法會又如何能盡責地履行其唯一立法機關的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