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世遺門票之議談到科學合理管理歷史城區 從世遺門票之議談到科學合理管理歷史城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崔世安前日的談話內容,其實是可分兩個層次;其一是澄清有關「澳門歷史城區」收費的問題,這是他在被記者問到此問題時予以答覆的;其二是保護「澳門歷史城區」的問題,他強調特區政府將會依照《世界遺產公約》的規定,聽取國家文物局的意見,並透過檢討法規、教育及環境保護等方面,去保護這些具普世價值的珍貴遺產,這是崔司長主動透露的。

其實,關於「世遺」是否發售門票,以及與之相關的問題的爭論,最近在國內外都有發生。據相關資料顯示,突尼斯的國家旅遊公司最近就以門票收入和售賣相關紀念品的收入均來自旅客為理由,提出它有權直接管理全國所有紀念地、博物館和文化遺址。這個要求受到文化遺產管理部門的強烈抵制,問題一直懸而未決。直到共和國總統最後出面,裁定文化遺產地的管理屬於國家文化機構,才平息了這場衝突。

最近圍繞我國遺產地門票的爭奪和爭論,在相當程度上集中地體現了不同利益主體對文化遺產旅遊的真正觀念。許多旅遊開發經營者看中文化遺產,希望介入文化遺產的開發,首先是看中其源源不斷的門票收入;遊客長流不息,鈔票嘩嘩而來。有人指出,門票是旅遊景點價值供求關係的體現,應當被視為經營旅遊景點的收入。在發展旅遊業的過程中,應該讓投方獲得和投資相應的回報,門票應該在相關者之間分配,有人甚至提出可以將收入火暴的兵馬俑等景點的門票捆綁上市,去為進一步的旅遊開發籌措資金。更多的人認為,門票是行政性收費而不是贏利的手段,它的作用,一是體現公平原則,因為讓那些沒有到遺產地旅遊的納稅人為遊客支付遺產管理與維護的行政的成本是不公平的;二是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任何遺產地的使用都必然存在「擁擠效應」和經濟學所稱的外部性,通過採取收門票或其他如限制旅遊設施數量和便利程度等措施設置進入遺產地的壁壘,把遊客控制在合理的數量範圍內。還有人論証門票實際上應該是一種資源稅,除了回收維護、管理的費用外,也可作為對保護遺產的投入。這種資源稅從道理上講應該全部上交國家,誰也不能截留。對門票經營權的轉讓是典型的權錢交易。

門票僅僅是文化遺產旅遊中一個局部性的問題,但是卻折射出人們對文化遺產的價值和文化遺產旅遊的深層次理解和看法。從中可以看出,相關方面對門票性質的認識是尖銳對立的,這裡面集中體現了人們對文化遺產旅遊的經濟利益的高度關注,對文化遺產旅遊的經濟效益寄予太高的希望,盡管門票遠不是文化遺產旅遊全部的經濟收益。

盡管澳門政府文化局的一些工作人員在內部討論「澳門歷史城區」是否實施「收費」的問題上,著眼點是「限制人流」,而不是「經濟效益」,但在種種因素交織影響之下,仍怕會被人們視為是為了追求「經濟效益」。實際上,撇開日來社會人士和媒體輿論所提出的各種負面評價不提,就是門票的標準如何訂定,也將會左右為難騎虎難下:訂高了,會被人們埋怨「掠水」;訂低了,起不到「限制人流」的預期作用。既然如此,就不如乾脆不收費,結合澳門的實際情況,參照一些國家和地區行之有效的辦法,靈活務實地制訂出「限制人流」的措施。比如,甚麼「前地」、「廣場」之類,全面開放。教堂、廟宇,原則上開放,尤其是在本地教友及遊客中的信徒在進行宗教信仰活動之時;而非宗教儀式時間,則根據參觀人數靈活控制。一些活動空間有限,文物維護保存難度較高的建築物,則採定額參觀,先到先得〔如派籌〕或旅行團、本地學校、社團預約的方式。其實,據說本澳的盧家大屋就基本上採取了這種靈活方式。事實已經証明,無須借助「門票收費」方式,也可有效地「控制人流」。

其實,是否採發售門票方式來「控制人物」,還只是一宗小事;而崔世安前日所談的「透過檢討法規、教育及環境保護等方面,去保護世遺」,這才是特區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抓緊去做的大事。

關於這方面的問題,本欄曾有所述評,不贅。但如何妥善處理保護「世遺」與維護「澳人」利益的矛盾衝突的問題,則因尤為尖銳突出,特區政府必須未雨綢繆,及早制訂相關政策措施,及時化解將有可能會發生的民怨。將不穩定因素消彌於萌芽狀態。

實際上,在廣大「澳人」從「申遺」成功的喜悅逐漸消散沉淀下來之後,已經開始發現「澳門歷史城區」的「申遺」成功,將會使到「城區」內部份物業主的私人利益並受到損害。因為按照《世界遺產公約》規定,在該「城區」範圍內不得興建有違「歷史城區」風貌的現代建築,這就使準備將自己所擁有的殘舊物業改建現代建築,或是已高價收購了這些物業計劃改建以賺取利潤的發展商,物業價值大貶值。本來,政府以換地方式「贖買」這些物業,是雙贏的方法,但可惜政府手中如今已無多少地皮可供實施此政策之用。這就勢必會引發民怨,倘處理不好,可能還將會滋生各種不利特區政府管治權威及形象的事件。

這就凸顯了為「申遺」志在必得,而建築物在犧牲部份物業主利益基礎上的事實。──倘按原先的「澳門歷史建築群」方案申報,獲得通過的把握性可能相對較低;為加大「申遺」成功保險系數,改採「澳門歷史城區」方案,使「點、線」變成了「片」,這就形成了對物業主利益的「打擊一大片」──被劃入「城區」的私人物業,均成了「大閘蟹」,被綁死了。

根據國內外經驗,對於被錄入「世遺名錄」的「街區」性「世遺」,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歷史街區的危舊房改造,不能沿用房地產開發的模式,或純商業運作機制,而應當由政府操作。在投資政策上既要考慮投入產出,也要增加公益性投入。純商業運作必然會導致追求容積率,無異於鼓勵「推平頭」式的改造力以致損傷風貌價值。政府公益投入也應當有導向性,重點放在保護重要風貌遺存的方面。

2.要下決心外遷居民,降低人口密度。有些地段可能要調整用地功能,置換物業,有些仍要作為居住用地。無論如何,人口不外遷,一切都無從談起。遷人口降密度是保護歷史街區的重中之重,核心要害。外遷人口的安置要和房改接軌,政策要保証絕大多數居民能夠承受購買新房的負擔,對於特困弱勢群體還必須提供必要的社會救濟保障。

3.要制定適合歷史街區的市政技術和管理規則。首先,歷史街區的街巷、房屋狀況大多數不符合一般性的市政規範要求,套用這類規範必將導致大拆大改。因此必須制定專項規範,原則上以技術措施彌補空間限制。其次,某些城市用地指標也要有所調整,托幼、學校、綠地、停車場及其他社區服務設施的指標都要視保護區的具體條件有所調整,原則上以「豐」補「欠」,欠缺的部份在保護區以外平衡。第三,歷史街區的管理要突出保護,保護必須從嚴掌握。要制定嚴格的可操作制度,區內一切行為必須「循規蹈矩」。既要宣傳教育,更要依法管理,目標是一保安全,二保風貌。

在「申遺」成功後,我們還須考慮文化部門的職掌,是否應按「澳門基本法」的規定,進行整合的問題。實際上,過去就有人建議,按照「澳門基本法」有關「市政機構」的體制設計,文化局現時所職掌的文化傳播,管理方面的工作,應移交給民政總署負責,而文化局就專門執掌有關「澳門歷史城區」及其他文物建築的管理及協調工作。這樣,才是全面貫徹「澳門基本法」對澳門特區政制設計的規定。

〔發自台北〕